俄蒙商務專條,《俄蒙協約》的附約。1912年11月3日沙俄政府誘迫外蒙古封建主與《俄蒙協約》同時簽訂。共17條。公開規定沙俄在外蒙古享有各種特權,即可以在外蒙古境內任意居住和往來、租借和購買土地、自由經營各種商業貿易、開辦各種企業和事業、設立銀行、郵局、免納所有貿易稅、無償使用驛站、駝馬、牧場、設立領事館等。沙俄唯恐有所遺漏,還特別在第七條中規定有權隨時商定《專條》中尚未包括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