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聯邦高等職業教育和高校後職業教育法

俄羅斯聯邦高等職業教育和高校後職業教育法,蘇聯解體後俄聯邦第一部高等教育法。俄國家杜馬 1996 年7月19日通過。此法中的高等職業教育即本科生教育,高校後職業教育即研究生教育。分 7 章:總則;高等職業教育和高校後職業教育體系;高等職業教育和高校後職業教育體系的教學科研主體、其權利和義務;高等職業教育和高校後職業教育體系管理;高等職業教育和高校後職業教育系統的經濟;高等學校的國際和對外經濟活動;結束語。

共 34 條。提出,作為發展高等教育的保障,國家用於國立高等學校的經費不得少於其預算支出的 3%,保證每萬名居民中在校大學生不少於 170 人,本國公民首次入國立或地方高校學習,免交學費;高等學校在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章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選擇和任用幹部,開展教學、科研、財經等活動;基本教學大綱中除國家規定的基本部分外,一部分內容可由高校自行決定。規定了高等教育的層次、結構及高等學校的類型(即綜合大學、專業大學和專業學校),以及各校應有自己的教學特色和各自有所側重的培養目標;高校內部管理採取校長負責和集體領導相結合的原則,由選舉產生的學術委員會實行總領導。對國立和地方高等學校教師和各層次各類型學生(本科生、副博士生、博士生、全日制生、函授生、夜校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作了具體規定。如全日制大學生可享受助學金,其數額是法律規定的最低勞動工資的雙份,可領取一伙食補助,每天數額不少於最低勞動工資的 2%,學習期間可推遲服兵役,外地學生享有一年一次的免費往返火車票等;教師每五年有一次業務進修的機會,其最低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勞動工資的 7 倍等。還就國家的幾個行政和管理部門在高等教育領域的許可權,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