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社會聯合組織法
-附1997年5月17日,1998年7月19日,
2002年3月21日、7月25日作出的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俄羅斯社會聯合(團體)組織法
- 時間:1997年5月17日
- 修改:2002年3月21日
- 調整對象:社會聯合組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聯邦法律的調整對象
本聯邦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由於公民實現結社權、成立社會聯合組織,由於社會聯合組織開展活動,由於社會聯合組織改組和解散而產生的社會關係。在本聯邦法律所調整管轄的範圍內,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與俄羅斯聯邦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但是,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二條 本聯邦法律的效力範圍
本聯邦法律的效力,適用於根據公民動議成立的一切社會聯合組織。但是,宗教組織、商業組織以及宗教組織、商業組織成立的非商業性聯合會(協會)除外。
本聯邦法律的效力,還適用於外國非商業、非政府性社會聯合組織在俄羅斯聯邦領土上成立的結構性分支機構(組織、分部、支部或代表處)的活動。
第三條 公民結社權的內容
公民的結社權,包括根據自願原則成立社會聯合組織以維護共同利益和實現總目標的權利,加入或拒絕加入現有社會聯合組織的權利,以及毫無阻礙地退出社會聯合組織的權利。
社會聯合組織的成立有助於實現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公民享有依照自己的意願、未經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的事先許可,成立社會聯合組織的權利以及在遵守其章程規定的條件下加入上述社會聯合組織的權利。
由公民成立的社會聯合組織可以依照本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式登記和獲得法人權利,或者不進行國家登記就開展活動並獲得法人權利。
第四條 關於社會聯合組織的法律
公民結社權的內容,公民結社權的基本國家保障,社會聯合組織的地位,社會聯合組織成立、活動、改組和(或)解散的程式,由本聯邦法律、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和關於單個種類社會聯合組織的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與單個種類社會聯合組織(工會聯合會、慈善組織及其他種類的社會聯合組織)的成立、活動、改組和(或)解散相關的特點,可以由依據本聯邦法律通過的各種專門法律予以調整。上述社會聯合組織在專門法律通過之前的活動,以及專門法律不予調整的活動,由本聯邦法律予以調整。
第五條 社會聯合組織的概念
社會聯合組織是指根據利益一致原則聯合起來的公民的動議,為了實現社會聯合組織章程中規定的總目標(以下稱章程目標)而自願成立的、自我管理的非商業性組織。
公民成立社會聯合組織的權利,既可以直接地通過自然人的聯合實現,也可以通過法人—社會聯合組織的聯合實現。
第六條 社會聯合組織的創始人、成員和參加者
社會聯合組織的創始人,是指召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或大會,並在會議上通過社會聯合組織章程,組建社會聯合組織領導機關和監督監察機關的自然人和法人(社會聯合組織)。社會聯合組織的創始人(自然人和法人)享有平等的權利,並承擔平等的義務。
社會聯合組織的成員,是指對依照社會聯合組織章程規範的規定共同解決該聯合組織的任務感興趣的自然人和法人(社會聯合組織)。上述興趣是由於考慮到社會聯合組織成員的數量而保障本聯合組織成員平等權利的相應的單個聲明或檔案所引起的。社會聯合組織的成員(自然人和法人)享有平等的權利,並承擔平等的義務。
社會聯合組織的成員享有選舉和被選入本聯合組織領導機關和監督監察機關的權利,同時享有依照本聯合組織章程的規定監督本聯合組織領導機關活動的權利。
社會聯合組織的成員依照社會聯合組織章程規範的要求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並可以在不遵守上述要求時,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被開除出社會聯合組織。
社會聯合組織的參加者,是指對社會聯合組織的目標和(或)社會聯合組織的活動表示支持,無條件地參加社會聯合組織活動的自然人和法人(社會聯合組織)。但是,章程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社會聯合組織的參加者(自然人和法人)享有平等的權利,並承擔平等的義務。
第七條 社會聯合組織的法律組織形式
社會聯合組織可以以下述任何一種法律組織形式成立:
社會組織;
社會運動;
公益性基金會;
社會機構;
社會自治機關;
政黨。
政治性社會聯合組織的法律組織形式,是社會組織(包括政黨在內的政治組織)和社會運動(政治運動)。
第八條 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是建立在成員資格基礎之上,並以共同行動捍衛聯合起來的公民的共同利益和實現章程目標的社會聯合組織。
按照社會組織章程的規定,社會組織的成員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社會聯合組織)。但是,本聯邦法律和單個種類的社會聯合組織法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社會聯合組織的最高領導機關,是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或大會。社會組織的常設領導機關,是經選舉產生的合議制機關。它應當向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或大會報告工作。
在社會組織經國家登記的情況下,社會組織的常設領導機關以社會組織的名義行使法人權利,並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社會組織的義務。
第九條 社會運動
社會運動是由參加者組成的,但沒有成員資格限制的和民眾性的社會聯合組織。它致力於受社會運動參加者支持的社會目標、政治目標及對社會有益的其他目標。
社會運動的最高領導機關,是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或大會。社會運動的常設領導機關,是經選舉產生的合議制機關。它應當向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或大會報告工作。
在社會運動經國家登記的情況下,社會運動的常設領導機關以社會運動的名義行使法人的權利,並依照章程規定履行社會運動的義務。
第十條 公益性基金會
公益性基金會是一種非商業性基金會,並是一種沒有成員資格限制的社會聯合組織。其目的是通過自願繳納會費,提供法律未予以禁止的捐贈形成財產,並將該財產運用於對社會有益的目的。公益性基金會的創始人和公益性基金會的財產管理人無權將上述財產用於獲得個人利益。
公益性基金會的領導機關由公益性基金會的創始人和參加者組成,或者由公益性基金會創始人做出的以推薦書或任命令為形式的決定組建,或者由參加者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上或大會上選舉產生的途徑組建。
在公益性基金會經國家登記的情況下,公益性基金會可以依照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規定的程式,實施自己的活動。
其他各種基金會(私人基金會、合夥基金會、國家基金會、社會和國家共同組建的基金會等)的成立、活動、改組和(或)解散,可以由相應的基金會法予以調整。
第十一條 社會機構
社會機構是一種沒有成員資格限制的社會聯合組織。它以提供符合上述聯合組織參加者利益和符合章程目標的具體勞務為己任。
社會機構及其財產的管理,由創始人(或創始人們)任命的人負責。
按照成立檔案的規定,社會機構中可以成立由不是該機構創始人和該機構勞務消費者的參加者選舉產生的合議制機關。上述機關可以確定社會機構的活動內容,有權列席創始人會議,但無權支配社會機構的財產。創始人(創始人會議)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在社會機構經國家登記的情況下,社會機構依照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規定的程式實施自己的活動。
第十二條 社會自治機關
社會自治機關是一種沒有成員資格限制的社會聯合組織。其目的是共同解決居住地、工作單位或學習單位的公民中發生的各種社會問題,以滿足非特定人群的需求。而後者的利益與社會自治機關成立地社會自治機關的章程目標和規劃的實現相關聯。
社會自治機關根據對解決上述問題感興趣的公民的動議建立。它依照在創始人大會上所通過章程的規定,根據自治原則安排自己的工作。
社會自治機關沒有上級機關或組織。
在社會自治機關經國家登記的情況下,社會自治機關依照章程的規定享有法人的權利,並承擔法人的義務。
第十二條之一 政治性社會聯合組織
政治性社會聯合組織是社會聯合組織的一種。其章程規定的基本目標中,應當有通過影響公民政治意志的形成參與社會政治生活,通過提名候選人和組織候選人的競選宣傳參與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的選舉,參與上述機關的組織和活動。
下述聯合組織不能被認定為政治性社會聯合組織:
依照俄羅斯聯邦立法的規定,被登記為工會聯合會、宗教組織、民族文化自治組織的,以及被登記為公益性基金會、社會機構、社會自治機關的聯合組織;
其章程允許外國公民、外國組織或國際組織成為其成員或以其他形式從屬於其的聯合組織;
其章程規定公民僅能夠按照職業、民族、部族、種族特徵成為其成員或從屬於其的聯合組織;
其章程規定無權成為政治性社會聯合組織成員或無權隸屬於政治性社會聯合組織的人成為其成員或從屬於其的聯合組織;
致力於通過實施企業家活動來達到獲取利潤,並在其成員和(或)創始人之間分配利潤目的的聯合組織;
為了實現自己的愛好或其他非政治利益而成立的聯合組織;
聯邦法律專門確認了其非政治性質的聯合組織。
第十二條之二 政黨
政黨成立、活動、改組和(或)解散的程式,由專門的聯邦法律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 社會聯合組織的聯合會(協會)
各種社會聯合組織, 不管其組織法律形式如何,都有權根據成立條約和(或)聯合會(協會)所通過的章程建立社會聯合組織的聯合會(協會), 組成新的社會聯合組織。作為法人的社會聯合組織聯合會(協會)的行政權利能力,自其經國家登記之時產生。
社會聯合組織聯合會(協會)的成立、活動、改組和(或)解散,其中包括外國非商業性民間聯合組織的加入,均依照本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式實施。
第十四條 俄羅斯社會聯合組織活動的地域範圍
全俄性社會聯合組織、跨地區性社會聯合組織、地區性社會聯合組織和地方性社會聯合組織均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建立和活動。
全俄性社會聯合組織,是指依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在半數以上俄羅斯聯邦主體領土上實施自己的活動,並在那裡建立自己的結構性分支機構(組織、分部、支部和代表處)的聯合組織。
跨地區性社會聯合組織,是指依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在半數以下俄羅斯聯邦主體領土上實施自己的活動,並在那裡建立自己的結構性分支機構(組織、分部、支部和代表處)的聯合組織。
地區性社會聯合組織,是指依照自己章程規定的宗旨,在一個俄羅斯聯邦主體的轄區內實施自己活動的聯合組織。
地方性的社會聯合組織,是指依照自己章程規定的宗旨,在一個地方自治機關轄區內實施活動的聯合組織。
全俄性社會聯合組織無需經主管國家機關的專門批准,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使用國名“俄羅斯”、“俄羅斯聯邦”以及使用在上述國名基礎上組成的詞和詞組。
第十五條 社會聯合組織的成立和活動原則
各種社會聯合組織, 不管其法律組織形式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社會聯合組織的活動建立在自願、權利平等、自治和法制的基礎上。社會聯合組織自主地決定自己的內部結構、宗旨,自己活動的形式和方法。
社會聯合組織的活動應當是公開的,而有關其成立檔案和綱領檔案的信息應當是家喻戶曉的。
第十六條 對社會聯合組織成立和活動的限制
禁止其目標或行動旨在於實施極端主義活動的社會聯合組織的成立,並禁止其開展活動。
在社會聯合組織的成立檔案和綱領檔案中列入關於維護社會公正思想的條款,不得被認為是挑起社會仇視。
只有聯邦法律可以規定對單個種類社會聯合組織成立的限制。
第十七條 國家和社會聯合組織
禁止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干預社會聯合組織的活動,也禁止社會聯合組織干預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活動。但是,本聯邦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國家保證恪守社會聯合組織的權利和合法利益,支持社會聯合組織的活動。對賦予社會聯合組織稅收優惠和其他優惠的問題,由立法予以調整。國家支持的形式,可以是根據社會聯合組織的申請,對社會聯合組織部分有益於社會的規划進行專項撥款;簽訂各種形式的契約;根據競爭原則,允許非特定範圍的社會聯合組織承擔完成各種各樣的國家規劃。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涉及社會聯合組織利益的問題,由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在相應社會聯合組織的參與下解決或與社會聯合組織協商解決。
第二章 社會聯合組織的成立、改組和(或)解散
第十八條 社會聯合組織的成立
社會聯合組織根據其創始人(3個以上自然人)的動議成立。成立單個種類社會聯合組織所需要的創始人數量,可以由關於相應種類社會聯合組織的專門法律予以規定。
法人可以與自然人一起成為創始人。
關於成立社會聯合組織的決議,關於批准社會聯合組織章程的決議以及關於組建社會聯合組織領導機關和監督機關的決議,應當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或大會上通過。自通過上述決議之時起,社會聯合組織被視為成立。它可以實施自己章程規定的活動,獲得本聯邦法律規定的權利,並承擔本聯邦法律規定的義務。
作為法人的社會聯合組織的行政權利能力,自該聯合組織經國家登記之時產生。
第十九條 對社會聯合組織創始人、成員和參加者提出的要求
年滿18歲的公民和法人(社會聯合組織)可以是社會聯合組織的創始人、成員和參加者。但是,本聯邦法律以及關於單個種類社會聯合組織的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可以與俄羅斯聯邦公民一樣成為社會聯合組織的創始人、成員和參加者。但是,聯邦法律和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年滿 14歲的公民可以是青年社會聯合組織的成員和參加者。
年滿8歲的公民可以是少年社會聯合組織的成員和參加者。
取得、喪失成員資格的條件和程式,其中包括由於年齡原因退出社會聯合組織的條件,由相應社會聯合組織的章程予以規定。
禁止在官方檔案上刊登關於社會聯合組織成員資格的要求或參加某種社會聯合組織的要求。公民參加或不參加社會聯合組織,不得成為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理由,也不得成為國家賦予公民某種優惠和特權的條件。但是,俄羅斯聯邦立法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不得成為社會聯合組織的創始人、成員和參加者。
在成立以社會組織為形式的社會聯合組織時,該聯合組織的創始人自動成為社會組織的成員,取得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在成立其他法律組織形式的社會聯合組織時,這些聯合組織創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其章程予以規定。
第二十條 社會聯合組織的章程
社會聯合組織的章程應當規定下述內容:
1、社會聯合組織的名稱、宗旨和法律組織形式;
2、社會聯合組織的結構,社會聯合組織的領導機關和監督監察機關,社會聯合組織實施其活動的地域範圍;
3、取得或喪失社會聯合組織成員資格的條件和程式,取得或喪失該聯合組織成員(僅適用於規定成員資格的聯合組織)權利和義務的條件和程式;
4、社會聯合組織領導機關的職權範圍和組建程式、任期,常設領導機關的駐地;
5、社會聯合組織章程的修改補充程式;
6、社會聯合組織資金和其他財產的來源,社會聯合組織及其結構分支在財產管理方面的權利;
7、社會聯合組織的改組和解散程式。
社會聯合組織的政治性社會聯合組織屬性應當在其章程中予以規定。
社會聯合組織的章程應當包含對該聯合組織象徵的描述。
章程還可以對社會聯合組織的活動做出不與法律相牴觸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社會聯合組織的國家登記
為了取得法人權利,社會聯合組織應當依照聯邦法律《法人國家登記法》的規定,並參照本聯邦法律關於社會聯合組織國家登記的專門程式,進行國家登記。
關於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的決議,由司法行政方面的聯邦執行權力機關(以下簡稱為聯邦司法行政機關)或其區域性機關予以通過。被授權的聯邦執行權力機關(以下簡稱為被授權的登記機關)依照聯邦法律《法人國家登記法》第二條的規定,在聯邦司法行政機關或其區域性機關所通過相應國家登記決議的基礎上,把關於成立、改組和解散社會聯合組織的信息以及聯邦法律規定的其他信息列入統一的國家法人登記簿。同時,聯邦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區域性機關和被授權的登記機關在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問題方面的互動程式,由俄羅斯聯邦政府予以規定。
關於對全俄性社會聯合組織或國際性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的決議,由聯邦司法行政機關予以通過。
關於對跨地區性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的決議,由社會聯合組織常設領導機關所在地的聯邦司法行政機關的區域性機關予以通過。
關於對地區性社會聯合組織或地方性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的決議,由相應俄羅斯聯邦主體內的聯邦司法行政機關的區域性機關予以通過。
為了進行國家登記,社會聯合組織應當向聯邦司法行政機關或相應的區域性機關提交下述檔案:
由社會聯合組織常設領導機關組成人員簽署、並指出各組成人員姓、名、父姓、居住地址和聯繫電話號碼的國家登記申請書;
社會聯合組織的章程一式三份;
社會聯合組織成立大會(代表會議)或大會的記錄摘要,其中應當包含關於成立社會聯合組織的資料、關於批准社會聯合組織章程的資料、關於組建領導機關和監督監察機關的資料;
關於創始人的資料;
關於繳納國家稅的檔案;
關於社會聯合組織常設領導機關駐地(所在地)的資料,按照這一地址可以與社會聯合組織進行聯繫;
國際性、全俄性和跨地區性社會聯合組織的結構性分支機構成立大會(代表會議)或大會的記錄;
在社會聯合組織使用受俄羅斯聯邦智慧財產權或著作權保護立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名字、象徵時,還需要提交證明其有權使用上述名字和象徵的檔案。
上述檔案應當在成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或大會舉行之日起的3個月內提交。
在年滿18歲以上的公民被選入青年社會聯合組織和少年社會聯合組織領導機關的情況下,應當對上述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
對社會聯合組織章程作出的修改,應當按照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的同一程式,並在同一期限內對其進行國家登記。上述修改自進行國家登記之時起獲得法律效力。
對社會聯合組織分部進行國家登記的決議,由聯邦司法行政機關在俄羅斯聯邦相應主體內的區域性機關根據社會聯合組織分部依照本條第6款提交的,並由社會聯合組織中央領導機關加以證明的檔案以及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的檔案副本予以通過。同時,對社會聯合組織分部的國家登記,應當按照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的程式進行。在社會聯合組織分部沒有通過自己的章程,僅根據本社會聯合組織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下,該社會聯合組織的中央領導機關應當將設有上述分部、上述分部所在地的有關情況報告聯邦司法行政機關在俄羅斯聯邦相應主體內的區域性機關,並報告上述分部領導機關的有關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上述分部自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之時起獲得法人權利。
聯邦司法行政機關或其區域性機關在通過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的決議之後,應當將被授權登記機關實施統一的國家法人登記簿管理職能所必須的資料和檔案,送達被授權登記機關。
被授權登記機關根據聯邦司法行政機關或聯邦司法行政機關的區域性機關通過的上述決議以及由它們提供的必要資料和檔案,自獲得必要資料和檔案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將相應情況列入統一的國家法人登記簿,並至遲在作出上述記載之後的第二天將此情況通報給那個通過關於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決議的機關。
聯邦司法行政機關或聯邦司法行政機關的區域性機關應當自從被授權登記機關處獲得關於將社會聯合組織列入統一的國家法人登記簿信息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關於已將該社會聯合組織列入統一的國家法人登記簿的事實證明檔案。
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對社會聯合組織章程的修改進行國家登記,均需要依照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的程式和數額徵收國家稅。
第二十二條 關於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的決議
聯邦司法行政機關或聯邦司法行政機關的相應區域性機關自社會聯合組織國家登記申請書提交之日起的一個月期限內,必須通過關於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的決議,並向社會聯合組織的創始人發放該社會聯合組織已被列入統一的國家法人登記簿這一事實的證明檔案,或者拒絕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並向社會聯合組織的創始人發放說明理由的拒絕書。被拒絕進行國家登記的社會聯合組織可以依照司法程式對拒絕書提出申訴。
拒絕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並不能成為在拒絕國家登記的原因消除後重新遞交申請檔案的障礙。
對重新提交的社會聯合組織國家登記申請書的審議,以及就該申請書作出決議,均應當依照本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拒絕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及其申訴程式
拒絕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的理由如下:
如果社會聯合組織的章程與俄羅斯聯邦憲法,俄羅斯聯邦主體憲法(憲章),本聯邦法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及關於單個種類社會聯合組織的法律相牴觸;
如果本聯邦法律規定的,進行國家登記必須提交的檔案不完整,或此類檔案沒有按照正當程式辦理,或者沒有將檔案提交給主管機關,如果已經登記的社會聯合組織正在以同一名稱在同一地區實施自己的活動;如果確認在提交的成立檔案中含有不真實的信息;如果社會聯合組織的名稱有損於公民的道德,有損於公民的民族和宗教感情。
禁止以社會聯合組織的成立宗旨不正確為由拒絕對其進行國家登記。
在拒絕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的情況下,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指出是依據俄羅斯聯邦立法的哪些條款予以拒絕的。
對拒絕進行國家登記的行為以及逃避進行國家登記的行為,作為申請人的社會聯合組織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
第二十四條 社會聯合組織的象徵
社會聯合組織可以有自己的旗幟、圖形標誌、歌曲和其他象徵。社會聯合組織的象徵不得同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國家象徵相吻合,也不得同外國的國家象徵相吻合。社會聯合組織的象徵不得侵犯公民的智慧財產權,不得侮辱公民的民族感情和宗教感情。社會聯合組織的象徵應當依照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的程式進行國家登記。
第二十五條 社會聯合組織的改組
社會聯合組織的改組應當按照社會聯合組織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或大會的決議予以實施。
通過改組途徑成立的社會聯合組織的國家登記,應當依照聯邦法律《法人國家登記法》規定的程式進行,同時也要考慮到本聯邦法律規定的此類國家登記的特點。
對通過改組途徑成立的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所必須的檔案,應當提交給聯邦司法行政機關或俄羅斯聯邦相應主體內的聯邦司法行政機關的區域性機關。因此,上述檔案的清單及其提交程式,由俄羅斯聯邦政府予以規定。
聯邦司法行政機關或聯邦司法行政機關的區域性機關在通過對以改組途徑成立的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的決議後,將授權登記機關實施統一的國家法人登記簿管理職能所必須的資料和檔案送達授權登記機關。
根據聯邦司法行政機關或聯邦司法行政機關的區域性機關通過的上述決議及其提交的必要資料和檔案,授權登記機關自獲得必要資料和檔案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把相應情況列入統一的國家法人登記簿,並在此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內將相應記載情況通報給作出上述決議的機關。
在對以改組途徑成立的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的問題方面,聯邦司法行政機關和聯邦司法行政機關的區域性機關同授權登記機關的互動程式,由俄羅斯聯邦政府予以規定。
在依照本聯邦法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沒有通過關於拒絕對以改組途徑成立的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決議的情況下,對該社會聯合組織的國家登記,應當自依照法定程式提交辦理好的一切檔案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進行。
作為法人的社會聯合組織的財產,在該社會聯合組織改組之後,應當依照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規定的程式移交給新成立的法人。
第二十六條 社會聯合組織的解散
社會聯合組織可以依照本社會聯合組織章程的規定根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或大會的決議解散,或者根據法院依照本聯邦法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理由和程式作出的判決取締。
社會聯合組織解散或取締之後的剩餘財產,在滿足了債權人的要求之後可以用於社會聯合組織章程規定的目的。如果社會聯合組織章程沒有設立相應的編章,那么可以用於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或大會關於解散社會聯合組織決議所規定的目的。而在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可以由法院的判決予以規定。關於使用剩餘財產的決議,由清算委員會在報刊上予以公布。按照聯邦法律《與極端主義活動鬥爭法》的規定程式和理由被取締的社會聯合組織的剩餘財產,在滿足了債權人的要求之後,上交俄羅斯聯邦所有。
鑒於社會聯合組織的解散或取締而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的國家登記,應當按照聯邦法律《法人國家登記法》規定的程式進行,並考慮到本聯邦法律規定的此類登記的特點。
鑒於社會聯合組織解散或取締而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所必需的資料和檔案,應當提交給那個在社會聯合組織成立時通過關於對該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決議的機關。
聯邦司法行政機關或聯邦司法行政機關的區域性機關在通過鑒於社會聯合組織解散或取締而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的決議後,應當將被授權登記機關實施統一的國家法人登記簿管理職能所必需的資料和檔案送達被授權登記機關。
根據聯邦司法行政機關或聯邦司法行政機關的區域性機關通過的上述決議及其送達的必要資料和檔案,授權登記機關應當自獲得上述必要資料和檔案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期限內,將相應情況列入統一的國家法人登記簿,並在列入相應記載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內將列入相應記載的情況通報給作出上述決議的機關。
在鑒於社會聯合組織解散或取締而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的問題上,聯邦司法行政機關或聯邦司法行政機關的區域性機關同授權登記機關的互動程式,由俄羅斯聯邦政府予以規定。
鑒於社會聯合組織解散或取締而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的國家登記,應當自依照法定程式提交所有辦理好的檔案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期限內進行。
第三章 社會聯合組織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社會聯合組織的權利
為了實現自己章程規定的宗旨,作為法人的社會聯合組織有權:
自由地傳播關於自己活動的信息;
依照本聯邦法律和其他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規模,參加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決議的擬訂工作;
舉行大會、集會、示威、遊行和設定糾察線;
組建大眾新聞媒體和實施出版活動;
在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和社會聯合組織里,代表和維護自己的權利,代表和維護自己的成員和參加者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
全面地行使各種社會聯合組織法規定的許可權;
就各種不同的社會生活問題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動議,建議;
依照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的程式參加各種選舉和公決。
為了實現自己章程規定的宗旨,不是法人的社會聯合組織有權:
自由地傳播關於自己活動的信息;
舉行大會、集會、示威、遊行和設定糾察線;
在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和社會聯合組織里,代表和維護自己的權利,代表和維護自己的成員和參加者的合法利益;
在關於單個種類社會聯合組織的聯邦法律明確規定非法人的社會聯合組織擁有其他許可權的情況下,行使其他許可權;
就與實現自己章程宗旨有關的問題提出動議,向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提出建議。
由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成立的,或由他們參加的社會聯合組織權利的行使,可以由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予以限制。
各種社會聯合組織法可以為各單個種類的社會聯合組織規定補充權利。
第二十八條 社會聯合組織使用自己名稱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社會聯合組織的正式名稱應當指明社會聯合組織的法律組織形式和社會聯合組織
活動的地域範圍。
在社會聯合組織的名稱中,禁止使用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俄羅斯聯邦現有政黨的名稱以及鑒於違反聯邦法律《政黨法》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被取締而終止自己活動的政黨的名稱。
政黨以外的社會聯合組織,有權在自己的名稱中使用公民的個人名字。社會聯合組織在使用公民的個人名字時,必須徵得公民本人的書面同意或徵得公民法定代表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九條 社會聯合組織的義務
社會聯合組織必須:
遵守俄羅斯聯邦立法,遵守涉及社會聯合組織活動的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以及遵守社會聯合組織章程和其他成立檔案規定的準則;
每年公布其財產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或者保證人們可以查閱到上述總結報告;
每年向通過關於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決議的機關報告自己活動的開展情況,並指出常設領導機關的現駐地、常設領導機關的名稱以及被列入統一的國家法人登記簿中的社會聯合組織每個領導人的具體資料;
根據通過關於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決議機關的要求,提交社會聯合組織領導機關和公職人員的決議,以及提交已經向稅務機關呈報了的有關自己活動的年度總結報告和季度總結報告;
允許通過關於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決議機關的代表,參加社會聯合組織舉行的各項活動;
向通過關於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決議的機關提供幫助,以便其了解社會聯合組織為實現自己的章程規定的宗旨和遵守俄羅斯聯邦立法開展的活動。
社會聯合組織還必須向通過關於對其進行國家登記決議的機關報告聯邦法律《法人國家登記法》第五條第一項所指出資料的變化情況。報告的時間是自上述變化之時起的3日內。但是,關於已獲得證書的資料除外。上述機關應當自從社會聯合組織處獲得相應信息之日起的1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情況通報給授權登記機關。後者應當將關於社會聯合組織的資料變化情況列入統一的國家法人登記簿。
社會聯合組織在法定期限內,多次拒不提交上述所必需的更新資料,是通過關於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決議的機關訴諸法院,要求判處作為法人的該聯合組織終止自己的活動,並將其從統一的國家法人登記簿除名的根據。
第四章 社會聯合組織的財產。 社會聯合組織財產的管理
第三十條 社會聯合組織的財產
作為法人的社會聯合組織可以擁有地塊、樓房、建築物、設施、住宅基金、運輸工具、設備、器材、用於文化教育和療養方面的財產、資金、股票、其他的有價證券以及對該社會聯合組織章程中所規定的活動實施物質保障所必需的其他財產。
社會聯合組織還可以擁有依照本社會聯合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用本社會聯合組織資金成立或購買的各種機構、出版社、大眾新聞媒體。
聯邦法律可以根據國家和社會安全構想或者依照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規定社會聯合組織不得擁有的財產種類。
公益性基金會可以根據代為管理原則實施自己的活動。
社會聯合組織的財產由法律予以保護
第三十一條 社會聯合組織財產的來源
在社會聯合組織章程規定繳納加入組織費和成員費的情況下,社會聯合組織的財產來自於其成員的加入組織費和成員費。社會聯合組織財產的來源,可以是自願繳納的加入費和成員費以及捐款;依照社會聯合組織章程規定所舉辦講座、展覽、體育競技和其他競技活動的收入;社會聯合組織所實施企業家活動、民事法律契約、對外經濟活動的收入;法律未事予以禁止的其他收入。
部分社會聯合組織的章程規定,可以依照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的程式參加選舉和公決。這樣的社會聯合組織可以接受以金錢和其他財產為形式的捐款,以實施與準備和舉行選舉相關的活動。但是,上述捐款只能依照聯邦法律《政黨法》[1]和俄羅斯聯邦選舉立法規定的程式接受[2]。
第三十二條 社會聯合組織財產權的主體
擁有法人權利的社會聯合組織是財產的所有者。社會聯合組織的單個成員對社會聯合組織的財產不享有所有權。
在部分社會聯合組織中,其結構分支(分部)根據該組織的統一章程實施自己的活動。在這樣的社會聯合組織中,整個社會聯合組織是財產的所有者。上述社會聯合組織的結構分支(分部)對所有者劃歸其使用的財產享有具體管理權。
部分社會聯合組織將作為獨立主體的區域性組織聯合成聯合會(協會)。在這樣的社會聯合組織里, 聯合後形成的財產和(或)為了便於社會聯合組織使用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者,是聯合會(協會)。作為獨立主體加入聯合會(協會)的區域性組織,是自己財產的所有者。
第三十三條 社會運動財產權的主體
社會運動章程中指出的社會運動的常設領導機關,以社會運動的名義行使社會運動接受的,以及社會運動積累起來的和(或)用自己的資金購置的財產的財產權。
第三十五條 社會機構財產的管理
由所有者(所有者們)建立並撥款資助的社會機構, 對確認屬於其的財產行使具體管理權。
部分社會機構是法人,並根據具體管理權占有財產。這樣的社會機構可以是自己創造的
和(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的財產的所有者。
社會機構從創始人(創始人們)處獲得財產的具體管理權。社會機構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照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對上述財產行使占有、使用和支配權。
被轉交給社會機構的財產的所有者(所有者們)-創始人(創始人們),有權從社會機構拿走多餘的、沒有被使用的或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的財產,並按照自己的意願支配財產。
在將社會機構占有財產的所有權轉讓給其他人的情況下,該機構仍然保留有對上述財產的具體管理權。社會機構未經所有者的書面許可,無權轉賣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其占有的財產及用劃撥給他的資金購置的財產。
如果社會機構依照成立檔案的規定被賦予了實施帶來收入的活動,那么實施上述活動所獲得的收入和用這些收入購置的財產均由社會機構獨立支配,並按照獨立的資產平衡表核算。
社會機構用受其支配的資金對自己的債務負責。在社會機構的資金不足時,相應資產的所有者對社會機構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十六條 社會自治機關財產權的主體
社會自治機關財產權的主體,是擁有法人權利的社會自治機關自己。社會自治機關可以是其用其他合法方式所獲得和(或)購置財產的所有者。
第三十七條 社會聯合組織的企業家活動
社會聯合組織之所以可以從事企業家活動,是由於這些企業家活動是為實現它們為之奮鬥的章程宗旨服務的,並與這些宗旨相符合。社會聯合組織應當依照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聯邦法律《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一編生效法》和俄羅斯聯邦其他立法檔案的規定實施企業家活動。
社會聯合組織可以建立經濟實體、公司和其他的經濟組織,也可以購置財產以實施企業家活動。由社會聯合組織建立的經濟實體、公司和其他的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的程式和數額,向相應預算繳納費稅。
社會聯合組織從事企業家活動所獲得的收入,不得在該聯合組織成員或參加者之間進行分配,僅應當用於實現章程規定的目的。但在社會聯合組織章程沒有規定將資金用於慈善事業的情況下,也允許社會聯合組織將自己的資金用於慈善目的。
第三十八條 對社會聯合組織活動的監督
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對社會聯合組織遵守法律的情況實施監督。
通過決議允許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的機關,對社會聯合組織的活動是否符合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實施監督。該機構有權:
向社會聯合組織的領導機關索取其發布命令的檔案;
派出自己的代表以參加社會聯合組織舉行的活動;
在查明社會聯合組織違反俄羅斯聯邦立法或社會聯合組織實施與其章程宗旨相牴觸行為的情況下,通過決議允許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的機構可以向該聯合組織的領導機關發出書面警告,並指出發出警告的具體理由。對於通過決議允許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機構所發出的警告,社會聯合組織可以按照司法程式提出申訴。
財政機關對社會聯合組織收入的來源、所獲得的資金的數額以及依照俄羅斯聯邦稅收立法繳納稅收的情況實施監督。
生態、消防、衛生防疫機關及其他的國家檢查機關可以對社會聯合組織履行各種現行規範和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五章 社會聯合組織違反各種法律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本聯邦法律所調整關係的範圍內活動的一切主體承擔責任的理由平等
國家及其機關、社會聯合組織和每個公民對本聯邦法律及其他單個種類社會聯合組織法的遵守情況平等地承擔責任。
社會聯合組織和公民在本聯邦法律及其他單個種類社會聯合組織法賦予其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向司法機關提交起訴書,或者向行政機關提交關於追究過錯人責任的申請書或申訴書。
第四十條 違反各種社會聯合組織法的責任
由於國家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違反本聯邦法律及其他單個種類的社會聯合組織法而給社會聯合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俄羅斯聯邦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規定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社會聯合組織違反俄羅斯聯邦立法的責任
社會聯合組織,其中包括不享有法人權利的社會聯合組織,在違反俄羅斯聯邦立法的情況下,依照本聯邦法律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
在不享有法人權利的社會聯合組織違反俄羅斯聯邦立法的情況下,由這些聯合組織領導機關的組成人員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在社會聯合組織,其中包括不享有法人權利的社會聯合組織, 實施受到刑事立法懲罰的行為時,這些聯合組織領導機關的組成人員在其組織上述行為的罪過被證實的情況下,可以作為犯罪集團領導人根據法院判決承擔責任。上述聯合組織的其他成員和參加者為其參加準備或實施的那些犯罪行為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中止社會聯合組織的活動
在社會聯合組織違反俄羅斯聯邦憲法、俄羅斯聯邦主體憲法(或憲章)、俄羅斯聯邦立法以及實施與其章程宗旨相牴觸的行為時,聯邦司法行政機關或聯邦司法行政機關相應的區域性機關,或者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或隸屬於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的相應檢察長可以向該聯合組織的領導機關送達關於上述違法行為的呈文,並規定消除違法行為的期限。
上述違法行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被消除的情況下,送達相應呈文的機關或公職人員有權做出關於中止社會聯合組織活動六個月以下的決議。
社會聯合組織可以在法院審理關於取締社會聯合組織的申請書或關於禁止社會聯合組織活動的申請書之前, 對中止社會聯合組織活動的決議向法院提出申訴。
第六章 社會聯合組織的國際聯繫。國際性社會聯合組織
第四十六條 社會聯合組織的國際聯繫
俄羅斯的社會聯合組織依照其章程的規定,可以加入國際社會聯合組織, 獲得權利和承擔符合該社會聯合組織地位的義務,保持直接的國際接觸和聯繫,與外國的非商業性、非政府性聯合組織簽署協定。
俄羅斯的社會聯合組織可以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俄羅斯聯邦簽署的國際條約和締約國立法,在外國建立自己的組織、分部或支部以及代表處。
第四十七條 國際性社會聯合組織
如果按照社會聯合組織章程的規定,在外國建立一個以上的結構性分支機構並實施自己的活動,那么在俄羅斯聯邦境內成立的上述社會聯合組織被視為國際性社會聯合組織。
國際性社會聯合組織、國際性社會聯合組織的國際聯合會(協會)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的成立、活動、改組和(或)解散,按照本聯邦法律和其他聯邦法律為社會聯合組織規定的一般程式進行。
國際性社會聯合組織的組織、分部或支部以及代表處依照本聯邦法律和其他聯邦法律的規定,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建立並實施自己的活動。
外國非商業性、非政府性聯合組織的組織、分部或支部以及代表處依照本聯邦法律和其他聯邦法律的規定,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建立並實施自己的活動。
第七章 最後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聯邦法律的生效
本聯邦法律自其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鑒於本聯邦法律生效而不再有效或失效的規範性法律檔案
在俄羅斯聯邦境內不再有效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如下:
《蘇聯社會聯合組織法》(載《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和蘇聯最高蘇維埃公報》,1990年,第42期,第839頁)。但是,第六條、第九條除外(關於政黨的規定方面);
《蘇聯境內外國公民法律地位法》第十五條,(載《蘇聯最高蘇維埃公報》,1981年, 第26期,第836頁);
1974年 5月20日簽署的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第6007-8號命令《關於人民志願糾察隊在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的基本義務和權利》(載《蘇聯最高蘇維埃公報》,1974年,第22期,第326頁)。
生效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如下:
1977年3月11日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蘇維埃簽署的《關於批准同志審判會條例和同志審判會工作領域社會委員會條例的命令》(載《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蘇維埃公報》, 1977年,第12期,第254頁);
1980年6月25日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簽署的《關於批准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境內維護社會秩序條例的命令》(載《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蘇維埃公報》,1980年,第27期,第772頁);
1985年10月1日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簽署的《關於批准在企業、機構、組織及其結構性分支機構中成立反酗酒委員會條例的命令》(載《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蘇維埃公報》,1985年,第40期,第1397頁);
1991年12月18日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通過的《關於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境內社會聯合組織登記和登記費的第2057-1號決議》(載《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和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公報》,1992年,第7期,第299頁)。但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決議的第四點、第六點除外,而本段中關於政黨及其地區分部的全部規定除外;
1992年2月10日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通過的《關於教育機構聯合會登記程式的第2324-1號命令》(載《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和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公報》,1992年,第10期,第487頁)。
第五十條 鑒於本聯邦法律生效而對部分立法檔案作出修改補充
對俄羅斯聯邦法律《因使用“俄羅斯”、“俄羅斯聯邦”以及在上述名稱基礎上組成的詞和詞組而繳費法》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載《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和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公報》,1993年,第17期,第600頁)作出下述修改:
用“全俄性社會聯合組織”一詞代替“作為全俄性社會聯合組織登記的政黨、工會聯合會和其他的社會聯合組織”。
對1992年2月14日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通過的第2355-1號《關於在各種組織和其他機構名稱中使用“俄羅斯”、“俄羅斯聯邦”以及在上述名稱基礎上組成的詞和詞組程式的決議》第1點(載《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和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公報》,1992年,第10期,第470頁)作出下述修改:
用“社會聯合組織”一詞取代“政黨、工會聯合會”一詞。
在俄羅斯聯邦法律《俄羅斯聯邦工商會法》(載《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和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公報》,1993年,第33期,第1309頁)作出下述修改:
(1) 從第一條第一項中刪除“社會的”一詞;
(2) 從第十六條中刪除第一款;該條名稱的新文本如下:
“第十六條 俄羅斯聯邦工商會參與準備規範性檔案”。
第五十一條 在國家參與下建立的社會聯合組織
在聯邦國家-社會聯合組織法和社會-國家聯合組織法通過之前,上述聯合組織依照國家權力機關規範性法律檔案的規定建立並實施自己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在本聯邦法律生效前建立的社會聯合組織的國家登記
本聯邦法律關於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國家登記的規定,適用於本聯邦法律生效前已建立的社會聯合組織。
應當自本聯邦法律生效之日起的最近一次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或大會上,使在本聯邦法律生效前成立的社會聯合組織的章程與本聯邦法律相符合。在使社會聯合組織的章程與本聯邦法律相符合之前,社會聯合組織章程中不與本聯邦法律相牴觸的那一部分繼續生效。
對本聯邦法律生效前建立的社會聯合組織進行的國家重新登記,應當在1999年7月1日前進行,並免繳登記費。
本聯邦法律第二十一條第六款關於自成立大會(代表會議)或大會舉行之日起的3個月內將成立檔案提交國家登記的規定,不適用於上述社會聯合組織。在重新登記的上述期限滿期後,沒有辦理重新登記手續的社會聯合組織,應當根據社會聯合組織登記機關的要求依照司法程式取締。
現在,對社會聯合組織進行登記的國家機關,自本聯邦法律生效之日起的3個月內,應當將以前已登記的社會聯合組織的一切登記檔案和材料移交給本聯邦法律規定的社會聯合組織的登記機關。
第五十三條 俄羅斯聯邦參加的國際條約
如果俄羅斯聯邦簽署的國際條約規定了與本法不同的其他規則,那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則。
第五十四條 使法律檔案與本聯邦法律相符合
向俄羅斯聯邦總統建議使自己的法律檔案與本聯邦法律相符合,並責成俄羅斯聯邦政府使自己的法律檔案與本聯邦法律相符合。
俄羅斯聯邦總統 鮑 ·葉爾欽
莫斯科 克里姆林宮
1995年5月19日
第82號聯邦法律
劉向文譯
劉向文, 河南省普通高校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鄭卅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