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生物產業加快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國辦發〔2009〕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促進生物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促進生物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
政策目標
(一)引導技術、人才、資金等資源向生物產業集聚,促進生物技術創新與產業化,加速生物產業規模化、集聚化和國際化發展。
(二)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造就高素質人才隊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掌握一批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要生物技術、產品和標準。
(三)培育若干個跨國經營的大型生物企業和一大批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新型中小生物企業,形成若干個產業集聚度高、核心競爭力強、專業化分工特色顯著的生物產業基地。
(四)加強生物技術專利保護和物種種質資源保護,提高種質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保障生物安全。
重點領域
(五)生物醫藥領域。重點發展預防和診斷嚴重威脅我國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的重大傳染病的新型疫苗和診斷試劑。積極研發對治療常見病和重大疾病具有顯著療效的生物技術藥物、小分子藥物和現代中藥。加快發展生物醫學材料、組織工程和人工器官、臨床診斷治療康復設備。推進生物醫藥研發外包。
(六)生物農業領域。重點發展優質、高產、高效、多抗的農業、林業新品種和野生動植物繁育種源。大力發展生物農藥、生物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物肥料、植物生長調節劑、動物疫苗、診斷試劑、現代獸用中藥、生物獸藥、生物漁藥、微生物全降解農用薄膜等綠色農用生物製品,推進動植物生物反應器的產業化開發,促進高效綠色農業的發展。開發具有抗病和促進生長功能的微生物藥品及其他生物製劑,保護和改善水域生態環境,發展健康養殖。
(七)生物能源領域。加快培育速生、高含油、高熱值、高產專用能源植物品種,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推進規模化、基地化種植;積極開展以甜高粱、薯類、小桐子、黃連木、光皮樹、文冠果以及植物纖維等非糧食作物為原料的液體燃料生產試點,推動生物柴油、集中式生物燃氣、生物質發電、生物質緻密成型燃料等生物能源的發展。
(八)生物製造領域。加快推進生物基高分子新材料、生物基綠色化學品、糖工程產品規模化發展。支持農產品精深加工和食品生物製造技術、裝備、工藝流程的研發及規模化生產。開發新型酶製劑,發展生物漂白、生物製漿、生物製革和生物脫硫等清潔生產工藝,加快生物製造技術推廣套用,降低物耗、能耗和污染。
(九)生物環保領域。重點發展高性能水處理絮凝劑、混凝劑、殺菌劑及生物填料等生物技術產品,鼓勵廢水處理、垃圾處理、生態修復生物技術產品的研究和產業化。支持荒漠化防治、鹽鹼地治理、水域生態修復、抗重金屬污染、超富集植物等新產品的生產和使用。
生物企業
(十)培育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龍頭企業。鼓勵龍頭企業加強研發能力建設,積極開展技術引進、跨國經營等活動。推動生物企業間、生物企業與科研機構間的合作與重組,擴大企業規模,增強企業實力。
(十一)鼓勵和促進中小生物企業發展。對新創辦的生物企業,在人員聘任、借貸融資、土地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支持建立一批生物企業孵化器和留學生創業服務中心。加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對符合條件的中小生物企業的支持力度。
(十二)大力推進生物產業基地發展。鼓勵與生物產業相關的企業、人才、資金等向生物產業基地集聚,促進生物產業基地向專業化、特色化、集群化方向發展,形成比較完善的產業鏈。在基礎條件好、創業環境優良的區域,逐步建立若干個國家級生物產業基地。國家在創新能力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平台建設以及實施科技計畫、高技術產業計畫等方面按規定給予重點支持。
(十三)積極推進國際合作。鼓勵外國企業和個人來華投資生產、設立研發機構和開展委託研究。鼓勵和支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生物企業“走出去”,開展產品的國際註冊和行銷,到境外設立研發機構和投資興辦企業。支持國內機構參與有關國際標準的制(修)訂工作,開展生物產業認證認可國際交流。
自主創新
(十四)充分發揮企業技術創新主體的作用。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國家通過建立健全產學研結合機制等方式,加大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加強
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支持企業設立海外研發中心。支持以產學研聯合的方式,吸引社會資金投入,組建若干個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生物技術研發機構,提高系統集成和工程化能力。鼓勵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共建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習實訓基地等工程化平台。
(十五)加強創新能力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各類研究機構、檢測機構的科研基礎設施建設,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現有科研基礎設施的基礎上,形成若干個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生物科學研究基地,加強生物科學基礎研究和套用技術開發。支持生物技術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孵化器、產品質檢中心等建設。大力推進生物科研基礎設施的開放和共享。
(十六)切實做好生物技術成果轉移服務等工作。加快生物技術智慧財產權的審查,強化生物技術科研成果的登記和轉移工作,完善生物技術成果的評價體系和轉讓機制。建立健全生物產品認證認可體系,規範生物產業第三方認證等中介機構的發展。
(十七)加速自主創新成果的產業化。組織實施生物技術產業化專項,大力推進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大生物技術成果轉化,加速規模化生產和套用。積極開展生物產品相關標準的研究制(修)訂與實施工作,加強生物標樣的研製和產業化。
高素質人才
(十八)加強生物科技人才培養。加大高校生物類學科專業建設力度,加強碩士、博士等高級專門人才的培養。在大型企業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鼓勵科研機構、企業與高校聯合建立生物技術人才培養基地,加強創新型人才和高級實用型人才培養。鼓勵各類職業院校加快培養生物產業發展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十九)積極引進優秀生物科技人才。鼓勵海外優秀人才回國(來華)創辦企業、從事科研教學工作。結合實施國家自主創新戰略和科技重大專項,鼓勵海外回國(來華)優秀人才按規定申請和承擔政府科技計畫、基金項目和產業化項目。鼓勵國有生物科研機構公開向海內外招聘技術負責人。加大向關鍵崗位和優秀人才的收入分配傾斜力度,完善技術參股、入股等產權激勵機制。
財稅政策支持
(二十)加大對生物技術研發與產業化的投入。各級政府根據財力增長情況,加大對生物技術研發及其產業化的投入,特別要加大對重要生物技術產品研發、產業化示範項目的支持。對完全可降解生物材料和經批准生產的非糧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物質熱電等重要生物能源產品,國家給予適當支持。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校和個人申請植物新品種、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
(二十一)建立財政性資金優先採購自主創新生物產品制度。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生物產品的,應優先購買列入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中的生物產品。
(二十二)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生物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發費用的50%
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被認定為
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物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徵收
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生物農業、生物醫藥、生物能源、生物基材料等生產企業,進一步完善相關稅收政策。
拓寬融資渠道
(二十三)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生物產業。鼓勵設立、發展生物技術創業投資機構和產業投資基金,鼓勵、引導金融機構支持生物產業發展,支持信用擔保機構對生物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支持金融機構創新信貸品種,改進金融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生物產業發展項目、生物產業基地基礎設施提供信貸支持。積極探索利用貼息、小額貸款等方式,加大有效信貸投入。
(二十四)支持生物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生物企業在
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上市,鼓勵符合條件的生物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籌資。開展生物產業基地內具備條件的生物企業進入證券公司代辦系統進行股份轉讓試點,推進未上市生物企業股權的流通,拓寬創業投資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生物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開展生物產業基地內企業聯合發行企業債券試點。
創造良好市場
(二十五)培育生物產品市場。擴大醫療保險覆蓋範圍,規範藥品政府採購方式,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積極拓展生物醫藥套用範圍。對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生物藥品,按照國家有關程式進行評審,符合條件的納入醫療保險目錄。鼓勵推廣使用農林業良種、
生物農藥、
生物肥料、
生物飼料及
飼料添加劑、完全可降解生物薄膜等。穩步推進非糧燃料乙醇套用試點,有序開展生物柴油套用試點。規範生物產品市場秩序,依法查處制假售假、商業欺詐等行為。督促指導生物企業加強環境保護,確保污染物排放達標。
(二十六)完善生物產品市場準入政策。按照生物安全審查、評價、認證認可和監管要求,積極推進轉基因農產品技術研發與產業化。對生物能源生產、銷售依法實行市場準入制度,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完善相關準入條件。進一步加強生物檢測實驗室的資質認定工作,切實提高實驗室檢測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完善生物藥品審批制度。對涉及國家安全、人體健康安全、動植物安全、環境保護的生物產品和技術,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市場準入制度。制定生物產品進出口管理辦法,規範生物產品進出口秩序。
(二十七)加強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完善生物技術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加強生物技術智慧財產權執法隊伍建設,加大對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懲處力度,依法保障智慧財產權所有者的權益。
安全監管
(二十八)加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建立健全生物遺傳資源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和完善生物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制度。建立生物遺傳資源信息系統,開展生物遺傳資源調查、評價。加強人類遺傳資源庫和物種種質資源庫(圃)及保護場(區)、原生境保護點、試驗基地、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實施野生動植物種質資源保護工程,收集和保護瀕危稀缺等重要生物資源。建立健全生物遺傳資源出入境查驗體系,加強對生物遺傳資源出入境的監管。
(二十九)加強生物安全管理。認真履行生物安全有關國際公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健全生物安全特別是轉基因生物安全技術標準、安全評價、檢測監測和監督管理體系,提高安全監管能力。加強防範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的防禦體系建設,完善進境生物安全防範體系,防範轉基因生物、微生物菌劑非法越境轉移和無意越境轉移。依法限制或禁止影響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生物技術和產品進出口。建立健全生物安全風險分析和信息交換機制,強化風險預警和應急反應機制,提高防範與應對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生物恐怖攻擊的能力。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健全實驗室生物安全體系,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安全。
(三十)加強生命科學、生物技術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生物安全意識,營造發展生物產業的良好社會環境。
(三十一)加強生物研究倫理審查。積極開展生物倫理研究,遵循國際通行的生物倫理規範,建立健全醫學、農業等領域生命科學研究倫理審查、監督制度。
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二)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建立國家促進生物產業發展部際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生物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成立國家生物產業發展專家諮詢委員會,對產業發展重大問題開展諮詢研究。積極發揮行業協會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國際交流與合作,強化行業自律。
(三十三)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據本政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方案並抓好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