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指南

為紮實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探索形成企業犯罪治理體系,構建企業合規“北京範本”,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結合實際辦案經驗,立足大興區“科技創新引領區”的功能定位,聯合北京市大興區知識產權局、北京市大興區工商聯,共同制定了《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指南》。

2022年4月,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發布北京市首份《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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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與依據】為促進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規範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幫助企業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合規管理體系,有效預防、識別和應對企業智慧財產權合規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指南適用於公司、企業等市場主體(以下簡稱“企業”)或者企業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等(以下簡稱“企業重點人員”)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案件,具體包括:
(一)侵犯商標權利犯罪,包括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二)侵犯專利權利犯罪,包括假冒專利罪。
(三)侵犯著作權權利犯罪,包括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四)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包括侵犯商業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以下涉企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一般不適用企業合規試點機制:
(一)涉及食品、藥品、母嬰用品、化妝品等對於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直接影響的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
(二)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的;
(三)公司、企業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四)公司、企業人員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第三條【合規整改程式】涉案企業合規整改需經過以下程式:
(一)制定合規整改計畫;
(二)實施合規整改;
(三)合規整改效果評估。
第四條【合規要素】智慧財產權企業合規要素包括基礎合規要素及智慧財產權專項合規要素。基礎合規要素包括合規管理規範和合規組織體系,智慧財產權專項合規要素包括智慧財產權風險預防機制、識別機制、防範機制。
第二章 合規整改計畫
第五條【計畫內容】涉案企業應制定具備基礎合規要素和智慧財產權專項合規要素的合規整改計畫。為彌補企業智慧財產權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漏洞,合規整改計畫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梳理與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有密切聯繫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規章制度、人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制定可行的智慧財產權合規管理規範;
(三)構建有效的智慧財產權合規組織體系;
(四)健全智慧財產權合規風險防範機制。
第六條【合規管理規範】合規管理規範,包括合規章程和制度。合規章程作為涉案企業建立合規管理體系的標誌,是涉案企業確立合規價值理念、制度框架和基本政策的規範性檔案,在合規管理方面具有最高的規範效力,是企業實施合規管理的根本性依據。合規制度是企業與員工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共同遵守的行為指引,包括行為準則、專項管理辦法等管理類制度檔案。
第七條【合規組織體系】涉案企業應當設立合規管理部門,包括因企制宜設定合規管理的崗位、部門或者兼職崗位、兼職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推動合規管理體系的建設和運行。企業負責人應當參與合規管理機構。
第八條【預防機制】企業應分析研判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犯罪原因,並制定和完善針對性、預防性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確保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在企業內貫徹落實,形成智慧財產權合規企業文化。
第九條【識別機制】企業應當組織管理人員或者內部有關機構,必要時可以委託外部專業機構參與或者協助,以涉嫌犯罪的具體罪名為著力點,對企業蘊含的智慧財產權合規風險展開全面風險識別,編制智慧財產權合規風險清單,構建企業智慧財產權合規風險識別框架,提出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的重點和基本措施。
第十條【應對機制】企業應當建立問責與懲戒制度,明確相關措施,並對企業的制度漏洞和管理缺陷採取必要的修復措施,以改進和完善原有的智慧財產權合規體系。
第十一條【侵犯商標權刑事風險提示】在製造、銷售註冊商標的商品及商標標識時,應注意防範如下風險:
(一)商標許可風險,在自行製造、接受委託製造過程中,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已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須確認是否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同時,應嚴格避免授權超期、超範圍使用,避免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二)銷售註冊商標商品風險,銷售帶有註冊商標的商品前,須確認擬銷售商品為非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可結合銷售方銷售資質、進貨價格、交易方式、商品質量等方式綜合判斷。
(三)製造、銷售註冊商標標識風險,在製造、銷售註冊商標標識前,須確認擬製造、銷售註冊商標標識已取得商標權利人許可。
第十二條【侵犯專利權刑事風險提示】在製造、銷售專利產品前,須確認擬製造、銷售專利產品已取得權利人許可,應注意防範如下風險: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三)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四)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第十三條【侵犯著作權刑事風險提示】複製發行、傳播、銷售著作權作品前,須確認擬複製發行、傳播著作權作品已取得許可,應注意防範如下風險:
(一)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著作權的圖書的;
(三)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複製發行錄有他人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表演的;
(五)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第十四條【侵犯商業秘密刑事風險提示】在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前,應排除以下情況: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第三章 合規整改實施
第十五條【合規章程和制度】根據經營、行業特點和環境差別,結合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具體罪名,由企業權力機構制定以智慧財產權合規為目的的合規章程、行為準則、專項管理辦法等管理類制度,並定期更新上述檔案,將外部的法律法規變化和監管動態及時納入其中。
第十六條【合規組織設立】根據經營規模、行業特點等條件,合理選擇和設定智慧財產權合規管理部門或合規人員。該部門或人員,應根據合規章程和合規制度負責本企業合規整改的具體實施。
第十七條【合規組織保障】企業實際控制人應作出合規支持承諾,給予合規管理部門或合規人員足夠的支持,必要時,由企業實際控制人擔任合規管理部門負責人或合規人員,保障合規整改機制運行。
第十八條【合規制度宣傳】以合規制度為依據,對企業全體人員進行合規制度宣傳與貫徹,確保企業全體人員對制度內容知曉、理解並真正遵守。
第十九條【合規審查】根據合規制度對涉及智慧財產權事務進行管理,將智慧財產權合規審查作為涉及該類事務的首要決策程式,未經合規審查,不開展涉及智慧財產權類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內部監察】根據涉智慧財產權業務的規模初步診斷風險,並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開展合規審查工作進行實施監察,同時可形成相關書面報告,並呈交企業權力機構,以確保智慧財產權合規制度真實實施。
第二十一條【線索調查】根據自身經營規模設立不合規線索提供方式,及時發現生產經營活動中出現的不合規情況,並根據線索情況,決定啟動對應的調查機制。
第二十二條【智慧財產權取得合規】明確取得各類智慧財產權權利的相關措施,包括商標、專利、著作權、商業秘密的具體取得方式、程式等具體措施規定。
第二十三條【智慧財產權維護合規】對已取得的處於有效保護期或有效許可期的智慧財產權權利,制定相關措施以確保可及時支付相關費用、簽署相關契約,進而實現權利維護。
第二十四條【智慧財產權使用合規】結合經營規模、行業特點,通過合規制度設定,實現研發、製造、銷售、發行、複製、傳播等各個生產經營環節對智慧財產權的使用進行管理,確保合規使用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五條【涉外智慧財產權審查機制】如涉及在向境外銷售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產品或服務,應調查目的地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政策及其執行情況,適時在目的地進行智慧財產權申請、註冊、登記,對境外涉及智慧財產權的產品採取相應的邊境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風險預警】合規組織可有效套用合規制度,準確收集相關風險線索,系統且全面地判斷可能存在的合規風險,並及時根據風險大小發布預警信息。
第二十七條【風險整改】合規部門或人員,應根據預警信息開展風險排查工作,並向風險發生部門提出整改建議,由風險發生部門提出整改方案並予以整改。
第二十八條【風險報告】企業應根據已發生的合規風險具體情況,作出具體應對方案。針對特定種類智慧財產權不合規的風險,應制定專項應對措施,將不合規結果給企業帶來損失降至最低,並將合規風險的產生、識別、排查、應對的全面情況向企業權力機構書面匯報。
第四章 合規整改效果評估
第二十九條【總體要求】涉案企業已全面、按時、有效完成企業合規整改計畫。整改期間,能夠主動接受檢察機關、第三方組織的監督、檢查。整改後,應當滿足基礎合規要素和智慧財產權專項合規要素的要求。
第三十條【基礎要素評價】大型、中型涉案企業根據合規整改的需要,應當制定了基本的企業合規管理規範,並根據企業規模,建立了適當的合規組織體系。具體可參照以下標準:
(一)已經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並確保合規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等要求,保證企業合規工作開展有規可依;
(二)已經成立獨立運行的合規管理組織,不依附於董事會或董事長等相關決策人員。高新技術企業、文化創意類企業等智慧財產權關乎企業生存發展的企業一般應設定獨立的智慧財產權合規部門或合規專員。其他大型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合規部門及首席合規官,中型企業至少應設定合規專員,合規部門及合規專員不承擔經營和財務等管理工作。
(三)已經授予合規管理組織相應的權利,使其具有獨立性並能夠直接接觸包括最高管理者在內的企業所有層級的工作人員,充分開展整改工作,使合規管理制度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得以貫徹實施。對涉及重大智慧財產權合規風險的決策,合規管理組織具有一票否決權。
第三十一條【智慧財產權專項要素評價】大型、中型涉案企業針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建立了專項的預防、識別、應對機制。具體可參照以下標準:
(一)已經建立健全規範化的智慧財產權事務管理和決策流程,將智慧財產權合規審查作為規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契約簽訂、重大項目運營等經營管理行為的必經程式,及時對不合規的內容提出修改建議,未經合規審查不得實施;
(二)已經建立工作責任清單,設立合規部門或合規專員,明確企業各崗位員工智慧財產權合規責任,明晰崗位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點,制定員工手冊,指導企業員工在履職過程中可能涉及合規風險時進行正確的判斷和合法的選擇;
(三)已經建立合規監察制度,由合規管理部門人員落實實施,並形成合規監察報告,監察內容主要包括對智慧財產權合規體系運行有效性進行評價和對智慧財產權合規績效進行評價,以確保智慧財產權合規目標的實現;
(四)已經建立舉報機制,對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情況,可直接向合規部門或合規專員報告,並對舉報者進行保護,舉報由無利益衝突的合規專員進行獨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向決策層進行匯報、記錄,對舉報屬實者予以獎勵;
(五)已經建立檔案信息化管理制度,確保對企業管理中形成的相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過程予以記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存和處置,對行政決定、司法判決、律師函等外來檔案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其來源與取得時間的準確性,外來檔案和記錄檔案應當完整,明確保管方式和保存期限,檔案管理體系的載體,不限於紙質檔案,也包括電子檔案;
(六)已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設定保密登記和接觸許可權,對容易造成企業智慧財產權秘密流失的設備,規範其使用人員、目的、方式和流通,明確涉密信息範圍,規定保密等級、期限和傳遞、保存及銷毀的要求,明確涉密區域,規定客戶及參訪人員活動範圍等;
(七)已經建立供應商審查制度,採購時核查供應商是否具備特定商品銷售資質,是否提供一年內工商檢查記錄,供應商是否開具正規發票,貨款支付渠道是否合法等;
(八)已經建立出入庫清單制度,出入庫清單實現精細化管理,內容涵蓋出(退)貨單號碼、產品名、數量、單價、銷貨總額、退貨總額、質檢情況以及備註欄等細項,對出入庫全流程監控;
(九)已經建立合規培訓制度,對技術人員、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全體員工分層級合規培訓,從增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智慧財產權價值觀、營造崇尚創新尊重智慧財產權的氛圍、重視智慧財產權宣傳教育等方式進行智慧財產權文化的建設,結合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設和人才建設,構建有利於調動企業員工智慧財產權工作積極性的激勵機制,樹立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形象;
(十)已經完善問責與懲戒機制,對違反企業合規義務、政策、流程和程式的人員(包括決策層、各級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採取適當的紀律處分,如訓誡、警告、降級、降職、調離、解僱、向執法部門報告違法情況等;
(十一)已經建立合規報告制度,合規部門要保證合規專項報告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可驗證性,確保決策層及時了解並採取預防、糾正和補救措施;
(十二)已經建立持續改進機制,智慧財產權專項合規制度實施期間,合規部門針對企業外部法律和政策的調整、企業內部制度、執行問題帶來的合規風險等進行定期審查,並向決策層匯報,以及時修正,確保合規制度合法有效。
第三十二條 【小微企業評價標準】小型、微型企業的合規管理規範、合規組織體系、預防機制、識別機制、應對機制可參照大型、中型企業標準予以適當降低,重點圍繞預防企業涉嫌具體犯罪罪名的相關情況建立簡明扼要的規範、體系、機制,注重企業合規整改計畫的效果,通過實施合規整改,達到企業避免再次發生同類犯罪的效果。對小型、微型企業的合規整改,重點參照以下標準:
(一)已經制定智慧財產權合規工作責任清單,設立合規官崗位(可由企業負責人兼任),明確公司各崗位員工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點,制定員工手冊,指導企業員工在履職過程中可能涉及合規風險時進行正確的判斷和合法的選擇;
(二)已經建立舉報機制,對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情況,可直接向合規官舉報,經合規官調查屬實,對舉報者予以獎勵;
(三)已經建立檔案信息化管理制度,確保對企業管理中形成的相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過程予以記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存和處置,對行政決定、司法判決、律師函等外來檔案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其來源與取得時間的準確性,外來檔案和記錄檔案應當完整,明確保管方式和保存期限,檔案管理體系的載體,不限於紙質檔案,也包括電子檔案;
(四)已經建立供應商審查制度,採購時核查供應商是否具備特定商品銷售資質,是否提供一年內工商檢查記錄,供應商是否開具正規發票,貨款支付渠道是否合法等;
(五)已經建立出入庫清單制度,出入庫清單實現精細化管理,內容涵蓋出(退)貨單號碼、產品名、數量、單價、銷貨總額、退貨總額、質檢情況以及備註欄等細項,對出入庫全流程監控;
(六)已經建立合規培訓制度,對全體人員定期開展智慧財產權合規培訓,從增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智慧財產權價值觀、營造崇尚創新尊重智慧財產權的氛圍、重視智慧財產權宣傳教育等方式進行智慧財產權文化的建設,結合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設和人才建設,構建有利於調動企業員工智慧財產權工作積極性的激勵機制,樹立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形象;
(七)已經完善問責與懲戒機制,對違反企業合規義務、政策、流程和程式的人員(包括決策層、各級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採取適當的紀律處分,如訓誡、警告、降級、降職、調離、解僱、向執法部門報告違法情況等;
(八)已經建立持續改進機制,智慧財產權專項合規制度實施期間,合規官針對企業外部法律和政策的調整、企業內部制度、執行問題帶來的合規風險等進行定期審查,及時修正,確保合規制度合法有效。
(九)其他應當參照大型、中型企業評價標準的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企業類型劃分依據】本指南所稱涉案企業,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 300號)具體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種類型。
第三十四條【指南的解釋和規範衝突解決】 本指南由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大興區知識產權局、北京市大興區工商業聯合會共同解釋,若本指南的相關規定與上級單位的相關規定不一致,按照上級單位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指南》,旨在為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涉案企業合規案件的檢察機關、參與涉案企業合規的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以及有智慧財產權合規整改需求的企業提供合規參考,以實現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激發企業創新活力的重要目的。《指南》指出,涉案企業應當設立合規管理部門,企業負責人應當參與合規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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