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身罪條例

侵害人身罪條例,是指1865年6月14日香港政府頒布施行的懲治侵害人身權利罪的單行刑法法規。共59條。主要規定了各種形式的殺人、滅絕種族、企圖謀殺、送出恐嚇謀殺信、危害生命或助長危害生命之行為、自殺、毆打、剝奪人身自由、重婚、墮胎、殺胎、殺嬰以及醜惡行為等犯罪的成立標準,並規定了相應的刑罰處罰標準。

《1977年刑事罪(修訂)法案》修改補充了有關禁止賣淫、非禮、誘拐、違反自然罪方面的具體規定,並規定了裁判司進行搜査、扣押及沒收的權力等內容。
可以說,在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從理論研究與司法操作相結合的角度對新刑法典加以闡釋和研究,促進司法實務部門對新刑法典的正確理解,以做到正確定罪與合理量刑,當是刑法理論界一項義不容辭的重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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