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附住所,又稱“從屬住所”。是指依附者與其在法律上所依附的人的住所相同並隨之而變更的住所。依附者指不具有獨立性的人,多指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已婚婦女。英國在1974年以前有一條沒有例外的絕對規則:已婚婦女的住所與她夫的住所相同,並隨之變更。這導致了在有關離婚管轄權方面對妻子的嚴重不公平。1974年取消了這個規定。英國1974年以前,未成年人(即18歲以下的人)的住所與其相關父,母的住所相同,並隨之而改變。相關父母指婚生子女的父親、非婚生子女或婚生但其父已死的子女的母親。經認領的子女的住所依附於其父親的住所,儘管沒有判例根據,但至少在因其父母以後的婚姻取得婚生地位的情況下如此。
未成年人的住所依附於相關父母的住所的規則只有一個例外:已婚的未成年女子以她丈夫的住所取代她父親或母親的住所作為自己的住所。1973年住所和婚姻程式法規定,未成年人達到16歲或未滿16歲而結婚時,即具有取得獨立住所的能力。在英國就住所地法而言,其所有國內法規定的任何形式的精神失常的人,不大可能全部被視為依附者。他們是否能形成必要的意向以取得或喪失住所,多在每個案件中要作為事實問題來對待。精神失常者保留他成為精神病患者時的住所。如果依附兒童成為精神病患者而且在滿16歲後仍這樣,那么相關父母即使在他16歲以後也有權改變他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