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

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只有在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後才能被動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獎勵等。其中,最典型的是行政許可。[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
  • 外文名:無
  • 特徵: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
  • 相關人物:行政主體
  • 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給付
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

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

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下列特徵。
(1)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以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行政主體一般不能主動採取有關行為。
(2)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賦予其一定的資格和利益。
(3)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依法定條件和程式作出。由於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授益性和資源的有限性,行政主體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許可、同意、認可等決定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進行。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包括五個程式:提出申請;申請的要件審查和受理;審核;批准或者拒絕申請;對不予批准的救濟。
(4)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和行政主體的答覆都必須依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式進行。

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

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2)行政給付。是指行政主體在公民失業、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的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表彰先進,激勵後進,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對為國家、人民和社會作出突出貢獻或模範地遵紀守法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物質的或精神的獎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係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否定)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5)行政調解。是指由國家行政組織出面主持的,以國家法律和政策為依據,以自願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等方法,促使爭議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互讓互諒、達成協定,從而解決爭議的方法和活動。
(6)行政裁決。是指依法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契約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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