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狀鞫獄

依狀鞫獄是刑律名,指刑名案件必須根據原告訴狀內所控告的事實及有名的被告人進行審問定罪。

刑律名。指刑名案件必須根據原告訴狀內所控告的事實及有名的被告人進行審問定罪。《大清律例·刑律·斷獄》規定,凡鞫獄,須依原告人本狀推問,即必須根據原告訴訟所控被告的罪行進行審訊,並以此定罪量刑。如果在本狀以外別求被告的其他罪行,摭拾被告之罪者,以故入人罪論處。有的以全罪科處, 有的以增輕作重科處。控告官員犯罪案件,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如果同原告本狀內所控事情或者依法應當進行掩捕搜檢,而在出其不意的逮捕搜檢過程中,發現被告的其他罪行,且所犯事實罪行又是合乎推理的,以此定罪量刑做出判決,這不能算作是狀外別求他事,摭拾人罪。還規定,審理案件時,只對本狀內有名的被告審訊定罪,如光棍案件伙黨人多,也要嚴拿究審。但對無乾牽連者,應當即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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