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懲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懲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是最高檢與國家文物局聯合發布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第一批
2023年10月30日,最高檢與國家文物局聯合發布依法懲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發布時間:2023年10月30日
目 錄
1.李某某等16人倒賣文物,林某某等4人盜掘古墓葬,張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強化文物溯源與團伙關係追查,全面深挖漏罪漏犯
2.王某某倒賣文物案
——收購出土文物後拒不交代去向的,可綜合其他事實證據認定具有牟利目的
3.李某某、胡某倒賣文物案
——依法嚴懲通過變造文物騙取拍賣許可後以拍賣“合法”手段倒賣文物的違法犯罪行為
4.周某某等13人盜掘古文化遺址,毛某某濫用職權,徐某某等2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加強與監委、公安等部門協作配合,依法懲治文物上下游犯罪及相關職務犯罪
5.陳某某等3人盜掘古文化遺址案
——通過公開聽證等方式加強普法宣傳,依法保護水下古文化遺址
案例一
李某某等16人倒賣文物林某某等4人盜掘古墓葬張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強化文物溯源與團伙關係追查,全面深挖漏罪漏犯
【要旨】
對案情重大複雜的系列文物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明確偵查方向,擬定證據指引,引導偵查取證,解決證據隱蔽性強、固定難度大等問題,必要時可邀請專家全程參與,解決文物定名、出土區域認定等專業問題。在審查起訴中應當注重循線深挖,依法追捕追訴,實現全鏈條打擊,並通過以案促治形成文物保護合力。
【基本案情】
銅鏡是中國古代青銅藝術的瑰寶之一,既是古代人民不可缺少的生活用具,又是精美的工藝品。銅鏡一般背面鑄有圖案和銘文,並陪鈕以穿系,正面則磨礪光亮。本案涉及的海獸葡萄鏡、昭君出塞鏡是古代銅鏡的佼佼者。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4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6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9年7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8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張某,男,1980年6月出生,文物修復自由職業者。
其餘16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張某某等11人,自2009年起先後在北京、廣州、洛陽等地非法倒賣海獸葡萄鏡及其他青銅文物41件,張某在洛陽受託為倒賣文物人員修復一級文物1件。本案涉案文物交易價格近1000萬元。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林某某等4人在廣西桂林市平樂縣平樂鎮一漢代土坑墓中,盜掘出一級文物昭君出塞鏡,經被告人郭某某、張某某等5人倒手後,轉賣給了在洛陽以開辦文物工藝品店為幌子的李某甲(另案處理)。2021年9月,昭君出塞鏡被李某甲轉賣後,在展出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案發後,偵查機關將上述42件青銅文物追繳,並從部分被告人住處、倉庫等處查獲其他文物1386件。經鑑定,共有昭君出塞鏡、海獸葡萄鏡等一級文物8件、二級文物66件、三級文物592件、一般文物762件。
李某某等人涉嫌盜掘古墓葬,倒賣文物,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系列案件,分別於2022年1月10日、2月28日、8月30日,由洛陽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1月22日至9月29日,瀍河區人民檢察院對李某某等人以涉嫌盜掘古墓葬罪,倒賣文物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先後三批提起公訴。12月26日,瀍河區人民法院對三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分別以倒賣文物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張某某等16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分別以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林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六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至二萬元不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上述判決均已生效。
【履職情況】
(一)聘請專家全程參與,制定證據指引引導偵查。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後,針對文物案件隱蔽性強、證據收集固定難度大的特點,及時邀請相關文物專家,通過規範文物名稱,確保涉案文物在事實、證據認定中的準確性、一致性;通過提供文物級別和朝代的預測意見,有效引導辦案人員圍繞重點文物開展偵查和審查;通過提供文物出土地點的判斷,有效引導偵查機關溯源查證盜掘文物涉案人員。由於在案言詞證據多,客觀證據少,檢察機關制定李某某文物案證據標準指引,引導偵查機關及時調取客觀證據,與被告人供述形成較強印證關係,進一步完善證據體系。
(二)聚焦追捕追訴追繳,實現全鏈條打擊。一是圍繞文物交易縱向深挖關聯犯罪。檢察機關緊盯文物流通關鍵環節,重點審查與文物去向有關的涉案人員信息數據,循線深挖盜掘、倒賣等環節犯罪,並以此製作“文物流向圖”,查明昭君出塞鏡從被盜掘到4次倒賣的全過程。二是圍繞團伙關係橫向追捕追訴漏犯。檢察機關通過比對在案人員社會關係、走訪相關經營場所、提訊犯罪嫌疑人,橫向梳理參與各環節的團伙成員,完善“交易網路圖”,共追捕11人、追訴7人,由最初的一案3人擴展到三案21人。三是圍繞到案人員加大文物追繳。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聯合成立文物追繳小組,針對每一名到案人員,做到“應搜盡搜”,累計追繳被倒賣的文物41件,並查獲其他私藏文物1386件。
(三)強化協同辦案,完善鑑定“隨警作戰”機制。河南省文物行政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單位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情報會商、協同辦案機制,在涉案文物諮詢、評估、鑑定、移交等方面開通綠色通道。針對本案涉案文物鑑定工作特點,文物行政部門成立工作小組,按照“人動物不動”原則,組織專家赴洛陽現場開展實物鑑定工作。同時,委派專家“隨警作戰”,為公安機關查扣涉案物品提供專業諮詢。
(四)文物移交和以案促治同步,能動履職促進社會治理。針對文物保存的特殊性、專業性,檢察機關積極聯繫文物行政部門,將追繳的一千多件文物全部妥善保存於洛陽市博物館。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周密穩妥的保管方案,提供專業庫房,進行專門記錄,指派專人負責文物接收,增加安保人員力量,強化對涉案文物庫房的監控,確保懲治文物犯罪和文物保護無縫銜接。針對洛陽市文物工藝品商店眾多、交易市場繁榮的特點,檢察機關聯合文旅、公安、基層組織,開展以案釋法等宣傳活動,加強文物違法犯罪防患防治,引導經營者合法經營、消費者“理性”消費,促進形成依法買賣、合法收藏的社會氛圍,有效維護文物市場秩序。
【典型意義】
(一)多措並舉破解證據難題。文物犯罪具有圈子化、專業化、隱蔽性的特點,檢察機關在引導偵查取證時,應當注重藉助專家“外腦”,通過規範專業證據標準,有效破解圈子化、專業化難題。引導偵查機關以電子數據等客觀性證據為核心完善證明體系,有效破解證據隱蔽性難題。
(二)深挖擴線實現全鏈條打擊。檢察機關要注重從文物溯源、團伙關係等多個維度深挖漏罪漏犯,查清文物盜掘、盜竊、倒賣、收贓等犯罪鏈條,摧毀文物犯罪網路;同時圍繞涉案文物追繳持續發力,確保涉案文物一個不遺漏、一個不湊數,實現文物犯罪案件“全鏈條、全要素”打擊。
(三)協調聯動促進齊抓共治。檢察機關在依法辦好案件的同時,對於發現的行業監管漏洞,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的方式能動履職,並通過調研、座談等方式,就信息共享、協同辦案、文物諮詢等方面與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溝通,形成部門聯動、打防結合、群防群治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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