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縣農業農村局

依安縣農業農村局

依安縣農業農村局,根據《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依安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9〕39號),依安縣農業農村局是縣政府的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縣水務局、縣畜牧獸醫局牌子。

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農業農村局,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依安縣農業農村局
  • 外文名:Agricultural and Rural Bureau of Yian County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附則,

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推進鄉村振興戰略,負責農業綜合執法。
(二)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擬訂縣域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協調縣域經濟發展。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農業產業化發展工作;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承擔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種植業、畜牧業、飼料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田水利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漁業和漁政監督管理。
(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監督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七)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畜禽糞污資源化、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八)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監督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監督執行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九)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開展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省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並組織撲滅。
(十)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編制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組織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一)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二)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三)牽頭開展農業對外合作工作。承擔農業農村對外交流與合作,具體執行有關農業援外項目。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水利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縣水利法制宣傳、培訓工作,研究制定我縣水利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五)編制全縣水利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六)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綜合開發利用水資源,組織全縣水資源監測與調查評價;制定全縣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對全縣水資源開發利用及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十七)制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和計畫,監督執行用水定額和有關用水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監督新建、改擴建項目節水“三同時”的執行,建立節水型社會。
(十八)組織協調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灌區灌溉及澇區治理工作;組織實施節水灌溉,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建設;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指導農村水利管理體系改革和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水利技術推廣工作。
(十九)負責全縣水庫、中小河流、灌澇區及堤防工程的管理及指導;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的建設及管理,負責全縣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批及工程驗收。
(二十)負責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全縣中小河流及河口灘涂的綜合治理。
(二十一)承擔全縣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對全縣水土流失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審核許可權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二十二)負責落實水利行業防災減災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水利工程防災減災的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承擔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及水利工程的調度管理工作。
(二十三)組織全縣水利建設資金的籌集、計畫安排和管理使用,負責全縣水利財務計畫預算、決算的財務管理,組織實施水利規費的徵收,研究提出有關水利價格、信貸和財務等意見。
(二十四)負責制定全縣水利科技規劃;組織審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
(二十五)負責水利技術業務的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水利技術業務發展規劃;負責制定水利有關技術業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組織對所屬科技成果的推薦和申報。
(二十六)負責全縣水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水利行政審批意見的合法、合規性審查管理,負責水利行政審批事項的諮詢、受理、審核、協調、辦結等綜合協調服務工作;
(二十七)承擔全縣河長制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組織編制工作方案、計畫、組織擬訂管理制度、監督工作落實、協調有關部門處理相關問題等工作。組織落實縣河長和縣級河長會議確定事項。
(二十八)負責農業、水務、畜牧領域的綜合執法工作。
(二十九)承擔縣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統籌協調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
(三十)認真履行黨的建設工作責任,貫徹落實新時期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突出政治建設,嚴格執行黨內各項規章制度,抓好黨的思想政治教育。
(三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2、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對行業內交叉重複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4、將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行政許可職能劃歸縣農業農村局。
5、將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行政許可職能劃歸縣農業農村局。
6、將縣發展和改革局的農業投資項目職責、縣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職責、縣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職責等整合到農業農村局。

職責分工

1、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
2、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負責黨務、人事、宣傳、檔案、統計、信訪、後勤及牽頭制定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編報本系統部門預算、決算;負責本系統國有資產、專項資金的協調、監督和管理;負責本系統的內部審計監督;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保險等政策建議。
(二)法規與改革股
承辦農業和農村經濟法規及規章執法監督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承擔農業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種子(種苗)審批和肥料、農藥、獸藥監督管理和使用的有關工作。宣傳、貫徹執行政府法制和普法工作。
組織開展獸醫醫政、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的培訓、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動物診療機構、鄉村獸醫的管理工作;負責獸藥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動物衛生執法,參與全縣農村工作中有關畜牧業重要課題的調查研究。負責處理民眾的來信、來電,接待來訪,傾聽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管理和審計監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和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三)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
負責本系統相關業務的行政審批工作的組織、協調;對需要實地核查、現場勘驗、班子集體研究等視窗當場無法辦理的審批事項,負責與局相關部門的銜接;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保管和用印審批;負責局行政審批辦公室規章制度的制定、落實工作;負責對進入縣行政審批大廳的本局行政審批項目申請和審批材料的保管和歸檔工作。
(四)綜合生產股
擬訂種植業發展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種植業生產結構最佳化和布局調整;承擔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落實國家良種推廣補貼政策;監測農業災情;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承辦國內和進出境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參與植物防疫和農業生產有關標準擬訂並監督實施;提出耕地保護等有關政策措施及規劃並監督實施;提供並發布農情信息;負責綜合全縣農業農村工作情況和統計工作;起草農業農村工作方面的重要檔案和綜合性材料。
(五)產業發展股
負責編制全縣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產業化基地建設工作;指導農業龍頭企業和市場建設;負責協調落實農業產業化項目;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化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特色經濟發展;承辦縣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科教與社會事業促進股
承擔實施科技興農工作,負責農業科技創新、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推廣和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建設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民農業幹部教育培訓、農業職業教育工作;統籌協調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承擔美麗鄉村建設相關工作。
(七)市場信息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菜籃子”工程,負責引進項目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監督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八)漁業漁政管理股
擬訂漁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漁業項目建議並組織實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行使漁政監督管理權;承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有關工作;指導水產健康養殖,承擔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導漁業安全生產;負責全縣漁業各類經濟指標統計工作。
(九)項目管理綜合股
組織編制農田建設總體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工作。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項目和節水灌溉項目管理工作。編制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建設和保護髮展規劃,承擔相關項目年度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參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相關工作;負責項目庫建設、專家庫管理和農田建設信息化工作,提出農田建設政策建議,實施農田建設管理制度、技術標準及規範,承擔農田建設項目日常監督,組織開展農田建設項目中期檢查,指導開展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組織開展農田建設項目驗收工作考評;承擔農田建設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組織督查項目建後管護情況;承擔耕地地力保護和耕地質量提升項目的監督檢查。
(十)畜牧獸醫股
認真貫徹執行畜牧業發展各項方針、政策,具體實施上級業務部門及政府下達的指示。指導全縣畜牧業生產基地、產業化建設;負責全縣種畜禽場的規劃工作;指導畜禽良種鑑定工作;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負責種畜禽進出口的登記和審核工作;指導全縣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
指導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組織重大動物疫情的認定;負責獸醫實驗室監督管理;承辦政府間動物檢疫雙邊合作工作;承擔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日常工作。擬訂飼料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組織擬訂飼料行業技術規範,制定飼料質量監測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飼料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實施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指導畜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及奶源基地建設,生鮮乳收購站布局規劃和建設;承擔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科技交流,負責畜牧業科技人才培訓;負責全縣畜牧業生產信息收集及綜合統計分析工作。
(十一)水利管理股
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灌區灌溉、澇區治理工作;組織實施節水灌溉,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建設;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指導農村水利管理體系改革、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水利技術推廣工作;負責全縣水庫、中小河流、灌澇區及堤防工程的管理及指導;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負責全縣水土保持的預防監督管理,審核許可權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十二)水利防災減災股
負責落實水利行業防災減災相關工作,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指標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縣水利工程防災減災的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及水利工程的調度管理工作。
(十三)河長制辦公室
承擔全縣河長制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組織編制工作方案、計畫、組織擬訂管理制度、監督工作落實、協調有關部門處理相關問題,組織落實縣河長和縣級河長會議確定事項。

行政編制

縣農業農村局行政編制3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副局長、縣水務局局長1名;副局長、縣畜牧獸醫局局長1名)。股級領導職數:股長13名。縣農業農村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附則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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