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0日,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監管〔2014〕149號印發《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該《辦法》共18條,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發布的《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 時間:2014年3月10日
- 印發單位:國家能源局
- 內容條數:18條
通知,辦法,
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能監管〔2014〕149號
為繼續有效推進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現將修訂後的《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4年3月10日
辦法
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供電企業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切實保障廣大電力用戶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電力監管條例》和《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已取得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依法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供電企業信息公開應當遵循真實準確、規範及時、便民利民的原則,並對本企業發布的信息內容負責。
第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五條 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內容,分為主動公開的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六條 供電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主動公開以下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
(一)供電企業基本情況。企業性質、辦公地址、營業場所、聯繫方式、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及編號等。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二)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程式及時限。各類用戶辦理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性質等用電業務的程式、時限要求等。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三)供電企業執行的電價和收費標準。供電企業向各類用戶計收電費時執行的電價標準以及供電企業向用戶提供有償服務時收費的項目、標準和依據等。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四)供電質量和“兩率”情況。供電企業執行的供電質量標準以及供電企業電壓合格率、供電可靠率情況等。電壓合格率和供電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具體公布日期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情況確定。
(五)停限電有關信息。因供電設施計畫檢修需要停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和停電時間;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和停電時間;其他情況發生停限電,包括供電營業區有序用電方案、限電序位等,供電企業應按國家規定將有關情況及時公布。
(六)供電企業供電服務所執行的法律法規以及供電企業制定的涉及用戶利益的有關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七)供電企業供電服務承諾以及投訴電話。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八)供電企業應按照《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規範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的通知》(國能監管[2013]408號)要求,公開用戶受電工程相關信息。
(九)其他需要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供電企業主動公開的信息外,電力用戶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電企業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責任和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和管理。
第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企業網站、門市、公開欄、電子顯示屏、便民資料手冊、信息發布會、新聞媒體等多種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同時通過網站連結、開設專欄等方式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的入口網站進行公開。
第十條 供電企業應當編制並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新。
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信息索引、名稱、內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 電力用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供電企業申請獲取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書面申請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身份證明及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內容;申請公開內容的用途。
第十二條 供電企業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如不能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依申請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供電企業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的方式提供信息。
供電企業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採取以下措施對供電企業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評議和考核:
(一)供電企業應每年3月5日前編寫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年報,並在其入口網站上發布,同時按要求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
(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於每年3月31日前,對轄區內所有供電企業上一年度通過企業入口網站主動公開信息情況進行統計、評價、形成年報,予以公布。
(三)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將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監管範圍,對工作突出的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並通報當地政府和上級企業。
(四)供電企業未按照本辦法公開有關信息或者公開虛假信息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供電企業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撥打電話或傳送簡訊至投訴舉報熱線12398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投訴。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未盡事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發布的《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