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鏈收益共享契約

供應鏈收益共享契約是指零售商將一定比例的銷售收益交付供應商,以獲得較低的批發價格,改進供應鏈運作績效的一種協調方式。這一契約最先出現在音像租賃行業,後被推廣到其他行業。Chauhan和Proth提出了基於收入共享的供應商零售商夥伴關係模型,分析了收入共享下作為不同風險承擔者的供應鏈成員利潤情況。王勇和裴勇在此基礎上研究了需求具有價格敏感性的供應鏈收益共享契約問題。黃寶鳳。等人進一步探討了收入共享契約下供應鏈成員的共贏性問題。葉飛等在研究不確定需求下供應鏈技術創新合作項目的共享收入契約時,引入技術努力因素,得出了在不確定需求下供應商的最優轉移價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供應鏈收益共享契約 
  • 外文名:Revenue sharing contract of supply chain
1.模型假設
研究由一個供應商和一個零售商組成的供應鏈,
a.供應商在供應鏈契約條款的制定上占主導地位,零售商只能選擇接受或拒絕。
b.供應商與零售商都是理性的決策者,具有關於需求、成本等的完美信息。
供應商提出供應契約,零售商決定是否接受,如果接受,則零售商確定訂購數量和零售價格如果不接受,則交易不成功。這樣構成斯坦克爾伯格寡頭競爭模型,是一個完美信息動態博弈。供應商是領頭企業,零售商是尾隨企業。
2.模型分析
設零售商採購量q,零售價格P,零售商的生產成本Crq,供應商的生產成本Cgq,總的生產成本C=Cg+Cr,零售商付給供應商的批發價W,所得收益比例φ,(在傳統批發價格契約中,φ=1),供應商所得收益比例1-φ,
零售商總收益R(q,p)+vq(v<0可能),
設期望零售額S(q,p),
則零售商總收益pS(q,p) +v(qs(q,p)) = (pv)S(q,p) +vq
可得,R(q,p) = (pv)S(q,p) (1)
零售商利潤πr(q,p) = φR(q,p) − (Cr+w− φv)q (2)
供應商利潤πs(q,p) = (1 − φ)R(q,p) − [Csw− (1 − φ)v]q(3)
供應鏈總利潤π(q,P) = πr(q,p) + πs(q,p) =R(q,p) − (C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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