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供應鏈契約是指通過提供合適的信息和激勵措施,保證買賣雙方協調,最佳化銷售渠道績效的有關條款。即使供應鏈達不到最好的協調,也可能存在帕累托(Pareto)最優解,以保證每一方的利益至少不比原來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供應鏈契約
- 外文名:Supply Chain Contract
- 套用:解決影響供應鏈整體效率
- 目的:保證買賣雙方協調
所謂供應鏈契約(Supply Chain Contract)是指通過提供合適的信息和激勵措施,保證買賣雙方協調,最佳化銷售渠道績效的有關條款。Pasternack(1985)最早提出了供應鏈契約的概念,給出了易腐敗商品的最優批發價格和退貨政策。供應鏈契約設計主要是解決影響供應鏈整體效率的兩個問題:供應鏈成員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導致的雙邊際效應(Double Marginalization);信息不對稱造成的牛鞭效應(Bullwhip Effect)。
房明民
常見的供應鏈契約包括退貨契約、數量折扣契約、數量彈性契約、利潤共享契約、收益共享契約和價格補貼契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