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出口糧油結算是糧食商業企業通過作價結算撥交外貿部門出口或實行外貿部門代理制或糧食企業自營出口銷售糧油的結算業務。糧油出口業務由外貿、糧食部門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的情況下,糧食部門根據商業部計畫安排,負責糧油的收購、加工及到達口岸前裝車(船) 發運等工作;外貿部門負責對外簽訂契約和口岸裝車 (船) 、交貨結算等工作。供應出口的糧油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日期、結算方式、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均通過與外貿部門簽訂契約或協定來規定。
出口糧油的包裝物,如麻袋、鐵桶等,一般由外貿部門提供,通常可採用兩種提供方法:一種是由外貿部門無償地將包裝物撥給糧食企業代為保管,在出口糧油使用時,也不作價結算; 另一種是由外貿部門通過價款結算,將其包裝物調給糧食企業,在發運出口貨物時,再按包裝物原調撥價格,另加計包裝物占用糧食商業企業資金所支付的利息,連同糧油商品價款,一併向外貿部門辦理結算。糧食商業企業對用於出口的包裝物均要專戶記載,專庫保管,不得移作他用,以保證糧油出口的需要。供應出口糧油會計核算上,在“銷售”科目核算。其價款的結算,一般採取托收承付及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通過“委託銀行收款” 科目核算。外貿部門代理糧食部門出口銷售或糧食部門自營出口銷售,其盈虧由糧食部門自負。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要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糧食企業自營出口,有關對外簽訂契約、商品發運、交貨、結算等工作,均由糧食企業自 理。會計核算上仍通過“銷售”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