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職能
一、貫徹執行上級黨委和政府關於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擬訂來鳳縣種植業、茶葉、水果、農村能源及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擔婚施。提出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農業規範性檔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全縣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意見。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以及特色農業發展,貫徹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以及特色農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業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縣財政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制定全縣農業產業化經營昀方針政策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組織協調“菜藍子工程”、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參與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和管理。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生產經營許可及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開展有關肥料、農藥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貫徹執行植物保護、防疫、檢疫法律法規。擬訂本縣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應急防治預案,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縣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指導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劑,挺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齊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的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學導農業信息體系建設,開展農業信息服務。
十、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州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堡姜晚整大科研專項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汽捉重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櫻少協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承擔縣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組織厚體院並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指導農用地、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野生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三、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企寒茅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牽頭管理農業外來物種。
十四、承辦全縣農業涉外煮恥承境事務,承辦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事項。
十五、擬訂仝縣農業機械化中長期發展規劃、技術措施,並指導實施;提出促進農機化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貫徹落實農業機械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對上道路的拖拉機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指導農業機械化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參與指導設施農業發展。
十六、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並根據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安排,協凋縣涉農部門的有關工作。
十七、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提供服務。
十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指導農用地、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野生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三、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牽頭管理農業外來物種。
十四、承辦全縣農業涉外事務,承辦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事項。
十五、擬訂仝縣農業機械化中長期發展規劃、技術措施,並指導實施;提出促進農機化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貫徹落實農業機械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對上道路的拖拉機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指導農業機械化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參與指導設施農業發展。
十六、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並根據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安排,協凋縣涉農部門的有關工作。
十七、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提供服務。
十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