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節權
積極的使節權和消極的使節權。
使節權 包括接受他國或
國際組織的外交使節和向他國或國際組織派遣外交使節的權利。
使節權是主權的特徵和屬性。建交——建使館,派外交官等。
① 使節權在平等基礎上協商後建立,建使館、領館、代辦處,由兩國親疏程度決定。
② 派
大使、
領事、
公使、
代辦不能由派遣國單方面決定,雙方要協商。大使到任標誌著兩國建交,遞交國書是大使就任的標誌,標誌著正式建交。
但是國際組織的使節權不同於國家的使節權,國家使節權建立在國家平等
地基礎上,而國際組織的使節權往往不要求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