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期限法

使用期限法是低值易耗品攤銷的一種方法。指按低值易耗品的預計使用期限,確定每月平均攤銷額,分期攤入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的方法。主要適用於使用期限較長,單位價值較高或一次領用數量較多,而且各月領用和報廢數量不很均衡的低值易耗品。 《國營工業、交通運輸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規定: 凡單價超過規定標準,經批准列入低值易耗品目錄的,可以根據耐用期限,分月計入產品成本。採用使用期限法,在會計核算上,應根據領用低值易耗品的價值,借記“待攤費用”科目,貸記“低值易耗品”科目。

如果低值易耗品採用計畫價格核算,同時要結轉低值易耗品成本差異。分期攤銷時,應根據計算的每期攤銷額 (低值易耗品的實際價值除以預計使用期限) ,借記費用類科目,貸記“待攤費用”科目。採用這種攤銷方法,核算手續比較簡便,產品成本負擔的低值易耗品費用也比較均衡。但採用這種方法,低值易耗品一經領用,便成了帳外財產,不利於對其進行實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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