佤族家長奴隸制

佤族家長奴隸制是曾存在於雲南省西盟佤族社會中的奴隸制度。奴隸來源主要是抵債和買賣。奴隸約占當地本族人口的5%。人身占有和剝削在親屬關係掩蓋下進行。主人和奴隸以親屬相稱,奴隸作為主人的家庭成員而存在,基本上同吃同住,無顯著差別。主人和奴隸一般都參加生產勞動,但強度和範圍有別。奴隸可以同自由人通婚,象自由人一樣參加宗教和各種社會活動,社會上沒有形成明顯的賤視奴隸的觀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佤族家長奴隸制
  • 時間:1958年以前
  • 時間:中國雲南省西盟縣
  • 定義:社會形態
正文
1958年以前存在於中國雲南省西盟縣的佤族的社會形態。佤族是中國雲南省境內的一個少數民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約有17.5萬人。其中住在西盟縣的約 5萬人,尚處在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的階段。西盟佤族以農業生產為主,刀耕火種,私有制和個體生產已發展到相當的程度,出現了富人和窮人、奴隸主奴隸。人們在生產中的各種關係,既有原始社會的遺蹟,也有階級社會的內容,其中,既有奴隸制的因素,也有封建制的因素,無論哪種因素都還沒有占統治地位。
西盟佤族有約占總人口4~5%的奴隸,其來源或通過買賣,或以債務人的子女抵債為奴。奴隸主占有奴隸人身,剝削奴隸的勞動。佤族奴隸占有關係由於發生不久,還處在原始社會的母體中,帶有初生的和緩和的特徵。奴隸的數量不多,多為兒童。例如1957年馬散大寨和岳宋寨共有奴隸118人,其中15歲以下者78人。奴隸也沒有完全喪失做人的權利,而是作為奴隸主的家庭成員,根據年齡大小,與奴隸主平輩相稱或異輩相稱。絕大多數奴隸稱奴隸主為父母,奴隸主稱他們為子女。奴隸與奴隸主同吃一種飯,同住一幢房,穿戴略有差別。奴隸和奴隸主都參加主要勞動,還沒有出現不勞而食的奴隸主。奴隸主殺害奴隸的情況很少,如有殺害奴隸的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在社會交往中,奴隸與自由人沒有明顯的區別。他們與自由人一樣,可以參加各種宗教的和社會的活動,也可以與自由人談愛結婚。不存在世代為奴的情況,也很少存在終身的奴隸。絕大多數奴隸通過或長或短的時間,被奴隸主收為養子養女而改變奴隸地位;或結婚成家,通過贖身,或者以所生子女給奴隸主一個為奴,改變自己的奴隸地位。上述兩寨奴隸中,26歲以上者僅2人,是因身殘沒能結婚,保留了奴隸身份。
佤族奴隸制的這些特徵,表明它還處於家長奴隸制的社會形態。佤族的家長奴隸制,由於它所處的歷史條件和周圍環境,已不可能發展為奴隸社會了。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1958年該地區實行民主改革,奴隸獲得解放,從而永遠結束了這種落後的社會制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