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

作者(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4個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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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有時也指某種理論的創始人,或某一事件的組織者或策劃者。在蘇聯、法國、聯邦德國、西班牙等國的著作權法中,作者指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與方法,直接從事文學、藝術創作活動,並產生出體現創作者個人特性的作品的自然人, 其中包括小說家、詩人、散文作家、劇作家、作曲家、歌詞作家、記者畫家書法家、雕刻家、工藝品設計師、 建築設計師、 攝影家、翻譯家、電腦程式編制者等。美、日等國的著作權法也承認法人為作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作者
  • 外文名:Author
  • 別名:創作者 原創者
  • 表達式:作品創造者
  • 提出者:《禮記·樂記》
  • 提出時間:春秋戰國
  • 適用領域:創作領域
  • 狹義概念:文學作品創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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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詞目】作者
【拼音】zùo zhě
【英文】an author; a writer

基本解釋

1. [author;writer]∶文章的寫作者;藝術品的創造者
2. [originator]∶創始之人。

引證解釋

1. 創始之人。
禮記·樂記》:“作者之謂聖,述者之謂明。”
作者
禮記
2. 稱在藝業上有卓越成就的人。
五代 貫休 《讀劉得仁賈島集》詩之一:“二公俱作者,其奈亦迂儒。”
3. 指從事文章撰述或藝術創作的人。
三國魏 吳質《答東阿王書》:“還治諷采所著,觀省英瑋,實賦頌之宗,作者之師也。” 唐 杜甫李潮八分小篆歌》:“ 秦 有 李斯漢 蔡邕 ,中間作者絕不聞。” 清 朱彝尊《摸魚子》詞:“《樂章》《琴趣》三千調,作者古今能幾?” 孫犁《澹定集·大星隕落》:“作者狹隘,其作囂囂。”
4. 隱士
論語·憲問》:“子曰:‘賢者辟世,其次辟地,其次辟色,其次辟言。’子曰:‘作者七人矣。’” 邢昺疏:“此章言自古隱逸賢者之行也……作,為也,言為此行者,凡有七人。”後以稱隱逸之士。
作者
後漢書
《後漢書·逸民傳序》:“ 漢室 中微, 王莽篡位,士之蘊藉義憤深矣。是時裂冠毀冕,相攜持而去之者,蓋不可勝數。楊雄曰:‘鴻飛冥冥,弋者何篡焉。’言其違患之遠也……蓋錄其絕塵不反,同夫作者,列之此篇。”《後漢書·左周黃列傳》:“伏見處士 巴郡 黃錯 、 漢陽任棠 ,年皆耆耋,有作者七人之至。宜更見引致,助崇大化。”李賢注引《論語》:“作者七人。”
5. 指工匠、役夫。
韓非子·解老》:“作者數搖徙則亡其功。”《史記·平準書》:“當是時, 漢 通 西南夷 道,作者數萬人。”《隋書·楊素傳》:“尋令 素 監 仁壽宮 , 素 遂夷山堙谷,督役嚴急,作者多死。”

基本含義

作者是指進行文學、藝術或科學創作的人,即進行直接產生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的人,在《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中,軟體作者又稱為“軟體開發者”。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活動的人,即使對作品的創作起了重要作用,也不成為作者。進行這種非創作性活動的人與作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由當事人雙方通過契約約定。嚴格來講,“作者”與“創作者”不完全相同:“創作者”是一個普通用語,僅指實際作者;著作權法所稱的“作者”則是一個法律用語,有時也包括名義作者。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包含與人腦機能密切相關的心理過程。從這一角度講,只有作為自然人的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而不具有人腦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能成為作者。因此,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不過,與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相同,我國著作權法在確認實際作者的法律地位的同時,並不否認名義作者。這是因為:第一,某些作品在客觀上需要以他人的名義發表,否則無法達到預期的創作目的,或無法產生預期的社會意義;第二,一部作品的實際作者究竟是誰,往往除作者本人外,他人並不知曉,而作品的傳播又需要法律將作者身份(作者資格)賦予某些特定的人,以便著作權歸屬的確定和作品使用的授權。基於上述原因,著作權法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具有實際創作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視為作者。在《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中,作為實際作者的自然人和可視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均屬於作者的範圍。此外,著作權法還規定了作者身份的推定法則。根據這一法則,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如果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則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被推定為作者。顯然,被推定為作者的自然人不一定是實際作者,被推定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則不是實際作者,但著作權法仍確認其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的作者身份。在推定作者身份的情況下,實際作者如果在確權訴訟中證明作品是由其本人而並非由署名者所創作(即所謂“相反證明”),可最終被確認為該作品的作者。
就一般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通過其署名而推定為作者;就符合特定條件的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視為作者。推定為作者與視為作者的區別在於:前一種情況下的作者身份可在確權訴訟中被相反證明否定;後一種情況下的作者身份不能在確權訴訟中被相反證明否定。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軟體登記機構發給登記者的登記證明可作為初步證明,據以推定在登記申請檔案上作為作者登記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作者。《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登記作為初步證明,並不排除署名作為初步證明的可能性。在未經登記的作品(包括軟體)上作為作者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仍可依法推定為該作品的作者。如果兩個人分別在同一作品(包括軟體)上作為作者署名,或者分別就同一作品作為作者登記,或者一人署名另一人登記,只有在確權訴訟中證明作品是由其本人單獨創作的人,才能否定另一人的作者身份,而最終被確認為該作品的唯一作者。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者並不限於原始文字作品的作者,而是包括一切進行了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的人,諸如演講者、作曲者、進行繪畫、雕塑、書法活動者、建築設計者、攝影者、影視導演、電腦程式設計者、翻譯者、改編者、編纂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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