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與國際歷史園林委員會於1981年5月21日在佛羅倫斯召開會議,決定起草一份將以該城市命名的歷史園林保護憲章。本憲章即由該委員會起草,並由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於1982年12月15日登記作為涉及有關具體領域的“威尼斯憲章”的附屬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羅倫斯憲章
- 外文名:The Florence Charter
- 登記日期:1982年12月15日
- 登記機構: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
- 提出會議:佛羅倫斯召開會議
- 適用對象:世界上所有歷史園林
- 類型:歷史園林保護憲章
定義與目標,維護、保護、修復、重建,維護與保護,修復與重建,利用,法律和行政保護,其它,注釋,
定義與目標
佛羅倫斯憲章 (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於1982年12月15日登記)
第一條 “歷史園林指從歷史或藝術角度而言民眾所感興趣的建築和園藝構造”。鑒此,它應被看作是一古蹟。
第四條 歷史園林的建築構造包括:
——其平面和地形;
——其植物,包括品種、面積、配色、間隔以及各自高度:
——其結構和裝飾特徵;
第五條 這種園林作為文明與自然直接關係的表現,作為適合于思考和休息的娛樂場所,因而具有理想世界的巨大意義,用詞源學的術語來表達就是“天堂”,並且也是一種文化、一種風格、一個時代的見證,而且常常還是具有創造力的藝術家的獨創性的見證。
第六條 “歷史園林”這一術語同樣適用於不論是正規的,還是風景的小園林和大公園。
第七條 歷史園林不論是否與某一建築物相聯繫——在此情況下它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不能隔絕於其本身的特定環境,不論是城市的還是農村的,亦不論是自然的還是人工的。
第八條 一歷史遺址是與一值得紀念的歷史事件相聯繫的特定風景區,例如:一主要歷史事件、一著名神話、一場具有歷史意義的戰鬥或一幅名畫的背景。
第九條 歷史園林的保存取決於對其鑑別和編目情況。對它們需要採取幾種行動,即維護、保護和修復。
維護、保護、修復、重建
第十條 在對歷史園林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維護、保護、修復和重建工作中,必須同時處理其所有的構成特徵。把各種處理孤立開來將會損壞其整體性。
維護與保護
第十一條 對歷史園林不斷進行維護至為重要。既然主要物質是植物,在沒有變化的情況下,保存園林既要求根據需要予以及時更換,也要求一個長遠的定期更換計畫(徹底地砍找並重播成熟品種)。
第十二條 定期更換的樹木、灌木、植物和花草的種類必須根據各個植物和園藝地區所確定和確認的實踐經驗加以選擇,目的在於確定那些已長成雛形的品種並將它們保存下來。
第十三條 構成歷史園林整體組成部分的永久性的或可移動的建築、雕塑或裝飾特徵,只有在其保護或修復之必要範圍內方可予以移動或替代。任何具有這種危險性質的替代和修復必要根據威尼斯憲章的原則予以實施,並且必須說明任何全部替代的日期。
第十四條 歷史園林必須保存在適當的環境之中,任何危及生態平衡的自然環境變化必須加以禁止。所有這些適用於基礎設施的任何方面(排水系統、灌溉系統、道路、停車 場、柵欄、看守設施以及遊客舒暢的環境等)。
修復與重建
第十五條 在未經徹底研究,以確保此項工作能科學地實施,並對該園林以及類似園林進行相關的發掘和資料收集等所有一切事宜之前,不得對某一歷史園林進行修復,特別是不得進行重建。在任何實際工作開展之前,任何項目必須根據上述研究進行準備,並須將其提交一專家約.予以聯合審查和批准。
第十六條 修復必須尊重有關園林發展演變的各個相繼階段。原則上說,對任何時期均不應厚此薄彼,除非在例外情況下,由於損壞或破壞的程度影響到園林的某些部分,以致決定根據尚存的遺蹟或根據確鑿的文獻證據對其進行重建。為了在設計中體現其重要意義,這種重建工作尤其可在園林內最靠近該建築物的某些部分進行。
第十七條 在一園林徹底消失或只存在其相繼階段的推測證據的情況,重建物不能被認為是一歷史園林。
利用
第十八條 雖然任何歷史園林都是為觀光或散步而設計的,但是其接待量必須限制在其容量所能承受的範圍以便其自然構造物和文化信息得以保存。
第十九條 由於歷史園林的性質和目的,歷史園林是一個有助於人類的交往、寧靜和了解自然的安寧之地。它的日常利用概念必須與它在節日時偶爾所起的作用形成反差。因此,為了能使任何這種節日本身用來提高該園林的視覺影響,而不是對其進行濫用或損壞。這種偶爾利用一歷史園林的情況必須予以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 雖然歷史園林適合於一些朔靜的日常遊戲,但也應毗連歷史園林劃出適合於生動活潑的遊戲和運動的單獨地區,以便可以滿足民眾在這方面的需要,不損害園林和 風景的保護。
第二十一條 根據季節確定時間的維護和保護工作,以及為了恢復該園林真實性的主要工作應優先於民眾利用的需要。對參觀歷史園林的所有安排必須加以規定,以確保該地區的精神能得以保存。
第二十二條 如果一歷史園林修有圍牆,在對可能導致其氣氛變化和影響其保存的各種可能後果進行檢查之前,其圍牆不得予以拆除。
法律和行政保護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具有資格的專家的建議,採取適當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對歷史園林進行鑑別、編目和保護是有關負責當局的任務。這類園林的保護必須規定在土地利用計畫的基本框架之中,並且這類規定必須在有關地區性的或當地規劃的檔案中正式指出。根據具有資格的專家的建議,採取有助於維護、保護和修復以及在必要情況下重建歷史園林的財政措施,亦是有關負責當局的任務。
第二十四條 歷史園林是遺產特徵之一,鑒於其性質,它的生存需要受過培訓的專家長期不斷的精心護理。因此,應該為這種人才,不論是歷史學家、建築學家、環境美化專家、園藝學家還是植物學家提供適當的培訓課程。
其它
還應注意確保維護或恢復所需之各種植物的定期培植。
第二十五條 應通過各種活動激發對歷史園林的興趣。這種活動能夠強調歷史園林作為遺產一部分的真正價值,並且能夠有助於提高對它們的了解和欣賞,即促進科學研究、信息資料的國際交流和傳播、出版(包括為一般民眾設計的作品)、鼓勵民眾在適當控制下接近園林以及利用宣傳媒介樹立對自然和歷史遺產需要給予應有的尊重之意識。應建議將最傑出的歷史園林列入世界遺產清單。
注釋
以上建議適用於世界上所有歷史園林。 適用於特定類型的園林的附加條款可以附於本憲章之後,並對所述類型加以簡要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