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是為主管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行使衛生、計畫生育監管部門職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高明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 類型:政府機構
- 地點:佛山市高明區
- 成立時間:2013年
概述,職能轉變,主要職責,
概述
根據佛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做好區衛生和計生部門職能轉變及機構改革工作的通知》(佛機編辦〔2013〕58號)和高明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佛山市高明區區、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組建方案>的通知》(明府字〔2013〕44號)等檔案精神,設定佛山市高明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職能轉變
將原區人口和衛生藥品監督局承擔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化妝品等監管職責劃給區食品藥品監督局;將原區人口和衛生藥品監督局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劃給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本區衛生和計畫生育以及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劃、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推進我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本區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
(二)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組織實施免疫規劃工作。制定本區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指導和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按有關規定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管理規範和標準,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和組織實施本區相關規劃和政策措施,督導全區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行業準入管理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貫徹執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和執業規則、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和省生育管理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監督實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避孕藥具管理的規定,指導和監督計畫生育藥具的使用與發放。
(八)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
(九)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加強全員人口信息系統建設,參與省、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組織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流入地、流出地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互聯互通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實行流動人口與常住戶籍人口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同考核機制。
(十一)擬訂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督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督導實施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指導全區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認定、註冊和變更以及技術職稱晉升考試和評審。
(十二)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指導醫學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工作,指導本區醫療衛生工作、醫學科研的對外合作交流。
(十三)指導鎮(街道)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組織實施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評工作。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及援外工作。
(十五)負責編制衛生、計畫生育事業經費計畫,擬訂協調落實補償機制,加強醫療費用監督管理。
(十六)承擔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區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區人民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區紅十字會、區機關保健辦、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區計畫生育協會工作,負責區重大活動與重要會議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管理歸口單位和下屬單位。
(十八)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管理規範和標準,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和組織實施本區相關規劃和政策措施,督導全區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行業準入管理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貫徹執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和執業規則、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和省生育管理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監督實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避孕藥具管理的規定,指導和監督計畫生育藥具的使用與發放。
(八)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
(九)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加強全員人口信息系統建設,參與省、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組織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流入地、流出地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互聯互通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實行流動人口與常住戶籍人口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同考核機制。
(十一)擬訂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督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督導實施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指導全區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認定、註冊和變更以及技術職稱晉升考試和評審。
(十二)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指導醫學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工作,指導本區醫療衛生工作、醫學科研的對外合作交流。
(十三)指導鎮(街道)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組織實施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評工作。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及援外工作。
(十五)負責編制衛生、計畫生育事業經費計畫,擬訂協調落實補償機制,加強醫療費用監督管理。
(十六)承擔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區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區人民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區紅十字會、區機關保健辦、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區計畫生育協會工作,負責區重大活動與重要會議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管理歸口單位和下屬單位。
(十八)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