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順德區工業設計協會

佛山市順德區工業設計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順德區內從事工業設計、工業藝術設計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工業設計、工業藝術設計工作者,自願聯合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順德區工業設計協會
  • 性質:社會組織
  • 地點:佛山市
  • 特點: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
  • 第一章: 總 則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是團結和加強順德區工業設計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合作、聯繫和交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崇尚職業道德,充分發揮會員單位的積極性,並依法維護工業設計與創意設計工作者和單位的合法權益,積極促進順德區工業設計產業化和市場競爭力,為我區的社會經濟服務。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順德區科技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順德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的會址設於大良新城區德民東路廣東華南家電研究院內。

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佛山市順德區工業設計協會
(英文全稱:The Industrial Design Society of Shunde 縮寫:IDSS)。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加強順德區工業設計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合作、聯繫和交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崇尚職業道德,充分發揮會員單位的積極性,並依法維護工業設計與創意設計工作者和單位的合法權益,積極促進順德區工業設計產業化和市場競爭力,為我區的社會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順德區科技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順德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址設於大良新城區德民東路廣東華南家電研究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相關的政策法規,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探索和協助政府部門開展工業設計與創意設計產業的推廣宣傳活動。
(二)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倡導公平競爭,反映廣大設計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形式多樣的展覽、展示和技術交流活動,以及工業設計優秀產品的推薦活動,推動我區工業設計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現代化。
(四)開展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提出工業設計與創意產業的發展意見和建議,為政府部門的決策提供參考。
(五)根據產業發展的需要,組織人才交流和培訓,提高專業設計隊伍的綜合素質。
(六)組織國內外設計交流,開展多種形式多種方式的設計活動,交流經驗,傳播信息,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專業建設和設計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主要是佛山市順德區內。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承認協會章程的,經過自願申請並經理事會同意後可成為會員: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熱心本協會工作;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工業設計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本區經工商註冊登記的企業;
(五)從事工業設計與創意設計的專業工作者;
(六)對熱心參與本協會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可經推薦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以及在網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凡本協會會員均享受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本協會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自由退會;
(五)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與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計畫和預算報告;
(五)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 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 決定終止事宜;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和常務理事。
(五)制定本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制定本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七)決定本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審核和對會員的處分除名等; (九)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發展規劃,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布實施;
(十二)負責聯絡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相關企業,海內外社團及工商界人士,協調工作,謀求發展;
(十三)負責聯絡全體會員,反映會員意見,維護會員權益;
(十四)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經理事會推舉,邀請社會上有名望的人士作為本協會的名譽會長、顧問、秘書長等職務,並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確認。
(十五)本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業內有較大影響,致力於推動順德區工業設計的發展;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本年度工作總結,提出下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費收取標準:每年收取一次,會長單位6萬元,副會長單位3萬元、理事單位5000元、單位會員1000元、個人會員:100元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在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使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稅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二○○九年一月九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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