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財務管理學會

佛山市財務管理學會

佛山市財務管理學會是在佛山市財政局的關心下,在佛山市社科聯及佛山市民政局的大力支持下,由自然人聯合發起成立,經佛山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聯合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是以佛山地區企業管理者、財務管理專業人士為基本會員的行業自律管理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財務管理學會
  • 地區:佛山市
  • 批准單位:佛山市民政局
  • 性質:聯合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
學會簡介,學會活動,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財務管理學會將本著真誠服務、促進佛山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健康發展的宗旨,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有關指示精神,通過組織會員間的相互交流與學習、加強會員關於國家財經法規制度及財務管理知識的學習培訓、開展行業調研和諮詢等形式的服務,提高會員綜合素質,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內部資本運作能力,組織、培訓、凝聚高層財務管理人才。

學會活動

學會的活動包括:
行業調研:研究企業財務管理髮展的各類問題,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和支持;向企業提供政府產業財稅政策和其他政策信息、高新技術項目財務信息、企業財務管理信息和財務管理人才信息。
專業培訓:培訓企業發展所需要的財務管理人才。
l諮詢評估服務:為本會會員及與財務管理相關的政府部門、機構與個人提供投資估價、經營狀況評估、資信評估、財務分析等服務;為各類企業的資產轉讓、兼併收購、資產重組及掛牌上市提供諮詢服務;為項目評價、國際擴展、跨國聯營及海外上市提供方案策劃、評估測算及檔案準備等一系列服務。
l宣傳交流:通過召開研討會、座談會、聯誼會、報告會、信息發布會,加強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宣傳,組織開展各類專業交流活動。
對外合作:促進國際(地區)間企業財務管理信息交流合作。
佛山市財務管理學會誠邀您的加盟,與您共同進步是我們的心愿!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佛山市財務管理學會(Foshan Financial Management Institute)。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為會員、財務管理人員、企業家、專家學者以及其他有志於推動中國企業財務管理事業發展的機構或個人志願組成,並經佛山市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性和非贏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和財務人員綜合素質,傳播國內外企業財務最新知識與信息,推動佛山企業財務管理的國際化發展,促進佛山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佛山市社科聯和登記管理機關佛山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會地設在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南善街一號三樓。
第二章 服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服務範圍
(一)提供最前沿的現代財務管理最新信息、最新政策及財務人才信息;
(二)培養企業發展所需要的財務管理人才;
(三)為個人、企業提供財務管理相關的諮詢、評估服務;
(四)加強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宣傳,組織開展各類專業交流活動;
(五)促進國際(地區)間企業財務管理信息交流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學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管理經驗及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若1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多不得連任超過兩屆,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對本會的健康發展負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自繳費起,延續一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在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使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稅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註銷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7月26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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