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簡稱佛陶協會),英文譯文是Foshan Chancheng Ceram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FCCI)。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是由陶瓷行業各類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專業性協會自願參加的聯合性、非營利性、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綜合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肩負“讓佛山陶瓷協會成為中國最具影響力的協會之一,把佛山陶瓷協會打造成中國最受尊重的協會”為使命,以“全心全意為會員企業、企業家服務”為宗旨,充分發揮政企溝通、跨界及內外交流、開拓市場、互動合作的平台作用,積極維護會員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多方位、多形式地為會員企業、企業家服務,為佛山陶瓷產業乃至佛山經濟的快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佛山市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佛山禪城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佛山市禪城區季華西路133號金盈綠島國際中心2座13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搭建平台,跨界對接為會員企業構築和諧多贏平台,促進陶瓷產業經營發展;
(二)提升信用,為會員企業建立商業信用體系,提升行業運行質量;
(三)聯合發展,為會員企業及時篩選優秀品牌開展聯盟行銷活動,提升品牌號召力;
(四)名牌、優秀品牌培育,維護佛山陶瓷區域品牌,並為會員企業推薦和選拔中國商業名牌、著名商標,制定品牌戰略等;
(五)科技創新,為會員企業開展商業科技創新,推介商業管理技術;
(六)終端推薦,為優秀會員企業做終端銷售推薦,推動產業流通渠道的順暢運營;
(七)信息速遞,為會員企業傳播商貿市場信息, 建立商業數據平台;
(八)職業培訓,為會員企業培訓、輸送專業人才隊伍,訓練職業技術人才;
(九)商貿交流,為會員企業組辦商貿交流考察,拓展商貿國際合作;
(十)市場規劃,為會員企業組織專家考察調研,規劃商業網點建設;
(十一)會展經濟,為會員企業提供會議展覽服務,承辦各類會展項目;
(十二)解決爭端,為會員企業建立爭端解決機制,配合政府政策制定。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各建築衛生陶瓷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企業家、職業經理。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覺自愿加入本會;
(三)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一)款的要求。
(四)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向會員部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會員部進行初審;
(三) 由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報會長批准;
(四) 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授權秘書處發出入會通知書;
(五) 會員繳納會費後,由秘書處代表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 對本會重大問題的表決權;
(三) 本會各種活動的參與權;
(四) 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五) 對本會工作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 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
(五)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 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本屆入會企業/個人會員繳納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參加本會的活動或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授權秘書處收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發展規劃;
(五) 選舉產生理事會;
(六)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聯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開會。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副會長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或會長授權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新金瓶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十九大精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
(二)工作或經營業績顯著,在全市商貿流通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8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其它重大事務。
第二十七條 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工作,負責完成理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務和重大項目的組織實施;
(二)向會長推薦秘書長任免人選,經會長同意提交理事會通過聘任;
(三)代表本會簽署法律檔案。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執行會長聘任;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市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獨立會計機構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由本會自行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天內,報佛山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佛山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佛山市禪城區社會組織管理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佛山市禪城區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佛山市禪城區社會組織管理局和佛山區市禪城區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5年8月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佛山市禪城區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
201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