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教育學會

佛山市教育學會成立於2006年2月20日,是由全市五區熱愛教育科學研究的教育工作者組成的學術團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教育學會
  • 外文名:Foshan Education Association
  • 縮寫為:FSE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佛山市教育學會()成立於2006年2月20日,是由全市五區熱愛教育科學研究的教育工作者組成的學術團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學會接收業務主管單位佛山市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佛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承辦省教育學會的各項工作任務,指導和協調本學會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為全市廣大教育工作者提供一個學習、交流、溝通與發展的平台。佛山市教育學會的領導班子為一正六副,原佛山市教委主任黃漢和任會長(法人代表),李明副會長兼任秘書長。學會下設中學語文教學專業委員會等24個專業委員會,佛山市教育學會的秘書處設在佛山市教育局。

學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佛山市教育學會(THE FOSHAN SOCIETY OF EDUCATION, 縮寫為FSE)。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熱愛教育科學研究的教育工作者組成的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團結和組織我市有志於從事教育科學研究的廣大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職業操守,開展學術活動,研究教育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為促進我市教育改革與發展,繁榮社會主義教育科學,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體系,提高佛山市教育教學質量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佛山市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佛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佛山教育學會的辦公地點在佛山市教育局。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民眾性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學術交流活動;
(二)普及教育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教育科學研究動向、優秀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經驗;
(三)為教育決策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
(四)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成果的鑑定、獎勵與推廣;
(五)研究、編寫、出版學術性書刊,為基礎教育的改革和實驗,開展培訓活動;
(六)開展教育業務諮詢、政策諮詢和法律諮詢和有關培訓活動;
(七)組織教育評價活動;
(八)開展國內外教育學術交流與合作;
(九)開展其他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自願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
(二) 願意參與教育科學研究和教育改革實踐活動;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個人會員需由本會單位會員或一名理事推薦;
(三)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個人會員填寫會員登記表,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 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其職權是:
(一) 組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任期5年,其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聯繫民眾,作風民主,維護團結,廉潔奉公;
(三)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任期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因特殊情況需要,經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本會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其他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秘書處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管理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5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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