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佛山市康復醫學會由
佛山市第五人民醫院牽頭,聯合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佛山市中醫院、佛山市第二人民醫院等單位共同發起,並於2013年9月26日經佛山市民政局正式批覆同意成立。佛山市第五人民醫院副院長黃文柱教授當選佛山市康復醫學會首任會長。
佛山市康復醫學會是一個公益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團體,成立佛山市康復醫學會目的是搭建一個學術平台,共同推動康復醫學及相關專業的學科交流與合作,引領並推進佛山市康復醫學事業發展,為全市及周邊地區創傷殘疾康復人群提供更專業、更全面的服務。
佛山市康復醫學會的工作範疇包括普及康復醫學知識,推廣先進的康復技術和方法,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及業務培訓,促進學科發展;接受委託並承擔與康復相關的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康復器械標準及產品質量認證、康復醫學專業技術職稱考核及資格評審;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的工作標準和行業標準,引導和規範康復醫療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為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政策決策提出專業意見;維護康復醫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等。
組織架構
副會長:楊海韻、劉振寰、陳曉東、劉健、張盤德、丁德權、盤慶東、王志軍
秘書長:王志軍(兼)
副秘書長:謝韶東、陸少歡
常務理事:譚峰、高峻青、廖祥州、白嘎利、王文獻、孫棟、許韶山、吳昊、陳福初、陳全榮、鐘文、馮衛權、李階聰、陳祿、王金良、李世剛、趙延紅、周惠嫦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佛山市康復醫學會(foshan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簡稱FARM)。
第二條本會性質:由全市康復醫學工作者以及認同本會章程的相關專業人員志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康復醫學工作者,面向世界,面向未來,面向現代化,積極宣傳和開展康復工作,發展學術民主,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開展學術交流,為促進我市康復事業的發展、普及和繁榮,以及康復醫學專業人才的培訓和提高,為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康復醫學專業作出努力和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廣東省康復醫學會、佛山市科協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機關佛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常設機構地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西樵鎮江浦東路63號,佛山市第五人民醫院內。郵編:52821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傳播科學精神和思想,普及康復醫學知識;舉辦科技展覽,推廣先進的康復技術和方法;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二)舉辦康復醫學繼續教育和相關業務培訓;編輯出版康復醫學專業書刊及相關音像製品;開展科學論證和科技諮詢,為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政策建議;
(三)接受委託並承擔與康復相關的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康復器械標準及產品質量認證、康復醫學專業技術職稱考核及資格評審;
(四)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的工作標準和行業標準;引導和規範康復醫療機構的運行和發展;
(五)反映康復醫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康復醫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六)開展民間科技交流與合作;
(七)認定個人及團體會員資格,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有益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有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類。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個人會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從事康復醫療、教學、科研或與康復有關的醫療、教學、科研等相關專業的專業人員或熱心支持本會的建設和學科發展,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二)團體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支持本會工作,有一定的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專業技術人員的醫療衛生機構(單位、科室)或依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提交入會申請(可向本會辦公室索取)→由相關專業委員會審批→本會辦公室備案→發給個人會員證書。
(二)團體會員:由法人代表向本會提出申請(可向本會辦公室索取)→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審批後→本會辦公室備案→發給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的單位代表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團體會員可選派一名代表進入學會理事會;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學術、科普等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會費標準:個人:50元/年,科室團體:500元/年,單位團體:2,000元/年,理事團體:20,000元/年。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提前或延後,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時間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若設專職工作人員,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3年9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