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佛山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是佛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各級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稱輔警)管理,確保依法、規範使用警務輔助力量,保障輔警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輔警的招聘、使用、保障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輔警,是指經依法招聘並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輔助性警務職責的人員。
公安機關招聘從事膳食、保潔、保衛等工作的後勤服務人員,社會志願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質的社會治安輔助力量,不納入輔警管理範圍。
第三條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本級輔警的招聘、使用和監督管理。
市、區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核定輔警用人額度,並進行動態調整。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輔警的招聘指導、社會保障的落實。
市、區承擔工資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輔警的薪酬標準核定。
市、區財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輔警的經費保障。
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輔警的優撫工作。
第四條 輔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相關法律後果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承擔。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行政區域內社會治安狀況、警力配備情況合理配置輔警。
第七條 市、區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承擔工資管理職能的部門、財政部門建立符合輔警特點、體現崗位工作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薪酬和福利制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工作績效、裝備配置、教育培訓、撫恤慰問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求研發建設輔警管理信息系統,對輔警招聘、教育培訓、層級管理、考核考勤、表彰獎勵、責任追究、減員退出、薪酬保險、傷亡撫恤、勞動契約等進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文職輔警從事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相關工作,勤務輔警從事協助人民警察執法執勤等警務工作。
第十條 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一)計算機網路通訊、信息通訊、視頻監控研判、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檢測、現場勘查、檢驗鑑定、實驗室分析、心理諮詢、醫療、翻譯等工作的技術支持;
(二)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警用裝備維護保養等警務保障工作;
(三)文書助理、檔案管理、視窗服務、接線查詢、證照辦理、信息採集錄入、數據統計等行政助理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公安機關安排的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十一條 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可以協助從事下列日常警務工作: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接受民眾求助,依法調解民事糾紛;
(三)治安巡邏、值守;
(四)在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聚集場所開展安全巡查;
(五)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六)疏導交通,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七)開展社會治安、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公安機關安排的其他輔助性警務活動。
第十二條 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從事下列執法相關輔助工作:
(一)接報警控制現場、了解情況、疏導勸阻、平息事態、調節矛盾、現行堵控、現場救助、查找現場視頻監控等現場處置;
(二)群體性事件秩序維護、人員隔離、犯罪制止、傷員救治等現場處置;
(三)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四)涉案財物管理;
(五)馴養、使用警犬;
(六)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七)社會治安信息採集和人員身份信息核錄;
(八)記錄訊問、詢問筆錄;
(九)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法辦案區等場所的管理;
(十)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
(十一)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
(十二)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十三)治安檢查;
(十四)駕駛警用車輛、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法律、法規規定相關工作應當安排不少於兩名人民警察從事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輔警從事下列警務活動: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未經授權處理涉及警務秘密的事項;
(四)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五)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六)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七)審核案件;
(八)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九)以自己名義執法;
(十)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十四條 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工作報酬,享受法定福利、工會待遇、保險待遇;
(三)參加崗位、技能培訓;
(四)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被解聘;
(七)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契約;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二)服從公安機關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揮;
(三)廉潔奉公,不徇私情;
(四)忠於職守,文明執勤;
(五)遵守社會公德,尊重民族風俗習慣;
(六)按照授權使用公安信息系統,保證公安信息網路安全,保守國家秘密及警務工作秘密;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六條 市、區公安機關應當制訂輔警的年度招聘計畫,經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輔警的招聘由市、區公安機關組織實施,並在完成招聘工作後20日內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市、區公安機關應當將本年度招聘人員情況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輔警的招聘應當向社會公示,按照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能測評、體檢、政治考察、公示、簽訂勞動契約等程式實施,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體能測評、體檢應當參照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體檢標準。
對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可以適當簡化程式或者採取其他測評方法。
第十八條 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三)勤務輔警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職輔警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應當獲得崗位需要的專業資質或者專業技能;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服從組織分配;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素質和工作能力;
(六)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吸毒、嫖娼、賭博受到處罰的;
(三)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
(四)曾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五)曾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因違紀違規被辭退解聘的;
(六)曾被開除軍籍的;
(七)曾因違反公安機關輔警管理規定被解聘的;
(八)有較為嚴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九)其他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二十條 輔警的招聘採取自願報名、統一考試的方式,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職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官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警察類院校畢業生、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和專門技能的人員以及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
公安機關可以從革命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犧牲和四級以上因公傷殘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無配偶、子女的,可為1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輔警。
第二十一條 市、區公安機關招聘輔警,應當與輔警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應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明確職責要求、工作條件、服務年限和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以及解除勞動契約的情況、違約責任等條款。
勞動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區公安機關應當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和人民警察相關管理規定,結合輔警特點,建立健全輔警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區公安機關輔警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區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年度招聘、使用、管理情況報告市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輔警的日常管理應當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由輔警所屬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 輔警履行職責,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和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於輔警涉嫌違紀違法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監察機關投訴和舉報。
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和反饋制度。市、區公安機關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十六條 市、區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對輔警的工作績效、履職能力、遵紀守法、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級別升降、獎懲以及續簽或者解除勞動契約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市、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輔警職業發展制度,對輔警實行層級管理。
市、區公安機關應當合理設定各層級輔警職數和任職條件。
第二十八條 市、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輔警培訓制度,對輔警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輔警培訓分為初任培訓、年度培訓和晉升培訓。輔警應當每年參加1次年度培訓,初任、晉升的輔警應當在初任、晉升前分別參加初任培訓和晉升培訓。
第二十九條 市、區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培訓的情況進行考核。
初任培訓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勞動契約關係;年度培訓考核不合格的,當年不得評先評優;晉升培訓考核不合格的,當年不得晉升層級。
第三十條 本市輔警的工作證件、服裝樣式、標識應當統一,由市公安機關負責監製,輔警所屬單位負責管理。
第三十一條 輔警在工作期間,應當按照規定穿著統一制式服裝、佩戴輔警標識,必要時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因執行特殊任務需要穿著便裝時,應當攜帶工作證件。非工作期間,不得穿著制式服裝、佩戴輔警標識。
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和標識。
第三十二條 輔警在工作期間,可以配備和使用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
第三十三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前款規定的迴避,由輔警所屬單位決定。
第三十四條 輔警所屬單位應當對輔警加強保密教育,與輔警簽訂保密承諾書,落實保密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退出機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經教育仍無改變,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五)不能勝任現職工作,拒不服從其他工作安排的;
(六)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七)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輔警管理規定的;
(八)多次違反輔警管理規定,經教育仍無改變的;
(九)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十)從事有損公安機關或者輔警形象的活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十一)利用輔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從事非法活動的;
(十二)擅自行使應當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職權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拘留、強制隔離戒毒處罰的;
(十四)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警務工作秘密的;
(十五)其他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影響的情形。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六條 輔警薪酬待遇標準由市、區公安機關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承擔工資管理職能的部門,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自行核定,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特殊、專業崗位輔警的薪酬待遇標準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
第三十七條 輔警所屬單位應當依法為輔警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輔警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危險性或者特殊性,為輔警購買包含附加意外傷害醫療險、意外傷害住院保障險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八條 輔警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並建立輔警健康檔案。
第三十九條 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市、區公安機關可以設立撫恤金專項經費,對因訓練、執勤以及搶險救災等受傷、致殘、死亡的輔警或者其直系親屬予以適當補助。
輔警因工受傷、致殘的,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輔警因公犧牲、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依照規定享受相關的撫恤和待遇。被評定為革命烈士的,其遺屬依照革命烈士褒揚有關規定享受相關撫恤待遇。
第四十條 市、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輔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輔警招聘、使用、管理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輔警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扣發績效工資、扣發年終獎勵等相應處理或者警告、記過、降級等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勞動契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輔警的處分由輔警所屬單位提出建議,報市或者區公安機關同意後作出決定。市公安機關招聘的輔警,其處分決定由市公安機關作出;區公安機關招聘的輔警,其處分決定由區公安機關作出。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輔警的處理或者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手續完備。當事輔警有權陳述和申辯。
輔警與所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按照勞動人事爭議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妨礙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輔警實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妨礙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有關規定予以賠償。輔警的履職行為存在過錯的,公安機關依法對有關輔警進行追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照相關招錄程式已經聘用,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由市、區公安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過渡期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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