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運輸協會

佛山市交通運輸協會是由本市陸運、水運、城市公共運輸、交通物流、港口、客貨運站場、鐵路、車輛維修與檢測及船舶維修等同行業經濟組織,為維護和增進共同經濟利益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地方性行業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交通運輸協會
  • 外文名:FOSHAN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
  • 活動地域:廣東省佛山市
  • 住所:佛山市禪城區江灣二路9號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為企事業、行業、政府等社會服務中發揮中介組織作用;為政府部門發展交通事業起參謀、諮詢作用;在政府與交通企業單位之間以及交通企業單位之間起橋樑、紐帶和協調作用;在交通行業中發揮自律、監督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作用,努力促進我市交通事業的改革、發展、技術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我市交通行業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本會接受廣東省佛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佛山市交通局的業務指導。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佛山市
本會的住所:佛山市禪城區江灣二路9號(石灣客運車站)4樓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佛山市交通運輸協會。英文譯名:FOSHAN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FSTA。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為企事業、行業、政府等社會服務中發揮中介組織作用;為政府部門發展交通事業起參謀、諮詢作用;在政府與交通企業單位之間以及交通企業單位之間起橋樑、紐帶和協調作用;在交通行業中發揮自律、監督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作用,努力促進我市交通事業的改革、發展、技術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我市交通行業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佛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佛山市交通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佛山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佛山市禪城區江灣二路9號(石灣客運車站)4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調查研究,適時提出有關我市交通事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的意見和建議,供政府決策參考;
(二)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協助政府部門研究、培育和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運輸市場體系;
(三) 根據國家法規以及我市交通行業的實際,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
(四) 接受政府部門委託,承擔有關交通運輸公共事務的具體工作;
(五) 協助政府部門做好交通行業與其他行業之間的協調工作,協調企業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公平競爭等問題;
(六) 採取多種形式,組織交通行業各類專業人才、技術和崗位等職業培訓;
(七) 接受委託,承辦有關交通事業的開發方案和建設項目的工程技術諮詢,以及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和提高服務質量等業務諮詢;
(八) 與省內、外同行加強聯繫溝通,開展技術經濟和經營管理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九) 向有關部門反映交通行業及單位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單位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 興辦與發展經濟實體,提高“以會養會”能力;
(十一) 辦好協會信息刊物;
(十二) 努力完成政府部門交辦和企業委託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本會只設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事後呈報理事會;
(三) 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要求本會幫助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七)獲取本會發行的刊物、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 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 決定終止事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佛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 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 報佛山市民政局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根據本會章程及理事會的決議精神,處理和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佛山市民政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佛山市民政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副會長、理事、監事因工作變動,可由原單位推薦相應領導職務人員擔任,經會員大會確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佛山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佛山市民政局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佛山市民政局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佛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佛山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佛山市民政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佛山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佛山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佛山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1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佛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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