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遠輝,男,瑤族,1964年1月生,廣西恭城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7月參加工作,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經濟思想史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講師。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南寧市委書記。
2017年4月28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余遠輝受賄一案,對被告人余遠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余遠輝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余遠輝
- 國籍:中國
- 民族:瑤族
- 出生地:廣西恭城
- 出生日期:1964年1月
- 畢業院校:武漢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立案偵查,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公開判決,
人物履歷
1982—1986年廣西農學院農學系農學專業學習
1986—1989年廣西農學院農學系團總支書記
1989—1991年大連理工大學社會科學系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班學習
1991—1992年廣西農學院團委副書記
1992—1994年廣西農業大學團委書記兼學生工作部副部長(正處級)(其間:1993—199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4—1995年廣西農業大學黨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5—1997年廣西欽州市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7—1998年廣西欽州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1996—1998年中央民族大學民族經濟專業碩士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1998—2001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其間:2000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黨校地廳級幹部進修班學習;2001年廣西大學外國語學院廣西中青年領導幹部赴美英語培訓班學習)
2001—2006年共青團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書記(2000—2003年中央民族大學少數民族經濟研究所中國少數民族經濟專業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2003—2004年外交學院司局級幹部英語強化班學習;2004年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美國哈佛大學甘迺迪政府學院公共管理高級培訓班學習)
2006—2008年廣西梧州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8—2008年廣西梧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8—2009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梧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9—2010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秘書長,自治區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書記(兼)
2010—2013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秘書長、辦公廳主任,自治區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書記(兼)(2008—2011年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經濟思想史專業學習,獲經濟學博士學位;2011年國防大學國防研究班學習)
2013年05月—2015年05月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南寧市委書記
第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
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委員
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第八屆委員,第九、十屆委員、常委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5月22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南寧市委書記余遠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5月26日,中共南寧市委召開全市領導幹部大會,宣布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的幹部任免決定,免去余遠輝中共南寧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2015年5月29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廣西自治區黨委常委余遠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依法雙開
2015年10月16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南寧市委原書記余遠輝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余遠輝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公開發表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相違背的言論;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違規任用親屬擔任秘書,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揮霍浪費公款,公車私用。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余遠輝身為中央候補委員,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余遠輝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15年10月29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余遠輝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余遠輝開除黨籍的處分。
立案偵查
2015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南寧市委原書記余遠輝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2015年11月4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南寧市委原書記余遠輝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7年3月,湖南、黑龍江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南寧市委原書記余遠輝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余遠輝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已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余遠輝利用擔任廣西梧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梧州市委書記、中共廣西自治區黨委常委、秘書長、中共南寧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7年3月21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南寧市委原書記余遠輝受賄一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余遠輝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余遠輝先後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市長、市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秘書長、南寧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承攬土地工程、開發建設項目、返還土地出讓金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901.18913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余遠輝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余遠輝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公開判決
2017年4月28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南寧市委原書記余遠輝受賄一案,對被告人余遠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余遠輝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