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1963年12月29日,余華英出生在雲南省大理州鶴慶縣一戶普通人家,排行老四,她上面還有兩個哥哥和一個姐姐。余華英國小讀到二年級時母親去世,隨後便輟學回家務農。她17歲那年,父親去世。
1984年,時年21歲的余華英在雲南大理遊玩時結識了重慶大足籍男子王某文。後兩人結婚,王某文把余華英帶回了老家。在
大足,余華英重新辦理了戶籍,並擁有了以“510230”開頭的身份證號。
1987年1月,剛滿23歲的余華英生下女兒王梅花。“兩口子都不是勤勞、肯吃苦的人,王某文還在外面搞些偷雞摸狗的事情。”在同村村民眼中,夫妻倆的風評並不好。
人物事件
賣私生子
1992年,王某文涉嫌盜竊被抓,余華英母女倆斷了生活來源。為了生計,余華英把王梅花交給王某文的哥嫂撫養,自己則前往縣城的一家麵館打工。打工期間,余華英結識了人稱“龔木匠”的龔某良。龔某良比余華英大20歲。彼時的龔某良和余華英一樣,都有家庭和子女。余華英在沒有與王某文解除
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與龔某良同居,並產下一名男嬰。
據余華英供述,當時兩人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撫養這個孩子,加上是私生子,兩人商量著把男嬰賣掉。在龔某良的運作下,男嬰被帶到河北省邯鄲市某村一個叫王某付的人那裡,王某付又將男嬰轉賣。龔某良和余華英由此獲得數千元報酬。
自此之後,余華英開啟了長達11年的拐賣兒童犯罪之路。
獲刑8年
2000年,余華英曾因涉嫌拐賣兒童被抓,刑拘兩個月後釋放。
2004年,她在雲南再次作案時被抓,和丈夫隱瞞真實身份,以假身份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後獲減刑三年,於2009年執行期滿獲釋。在余華英服刑期間,龔某良被查出患有癌症,於2008年病亡。出獄後,余華英一直無事,直至曾被她拐賣的
楊妞花找到親生姐姐後向警方反映了情況。
據悉,其當年用假名“張芸”受審。受害兒童多數被賣至邯鄲。
立案調查
2022年6月6日,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對楊妞花被拐賣一案立案調查。24天后,余華英在重慶大足落網。
2023年2月,貴陽市南明區檢察院對余華英提起公訴。6月9日,貴陽市檢察院發布訊息稱,余華英涉嫌拐賣兒童一案,由
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偵查終結,經南明區檢察院轉至貴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貴陽市檢察院依法向貴陽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
2023年7月14日,貴陽中院開庭審理被告人余某英拐賣兒童罪一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余某英於1993年至1996年期間夥同龔某良(已故)為謀取非法利益,在貴州省、重慶市等地流竄,物色合適的孩童進行拐賣,得手後二人將被拐兒童帶至河北省邯鄲市,通過王某付(另處)介紹,尋找收買人進行買賣,以此獲利,期間共拐賣兒童11名。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余某英為謀取非法利益,多次拐賣兒童總計11名,其行為觸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合併審理。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余某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余某英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3年9月18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余華英拐賣兒童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華英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拐賣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余華英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雖有坦白情節,但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嚴懲。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余華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審開庭
2023年11月22日,記者從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於11月28日開庭二審余華英拐賣兒童案,同時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抗訴一案。
2023年11月28日,余華英拐賣兒童一案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抗訴人余華英及其委託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妞花等被害人也到庭參加訴訟。同日,新證據顯示余華英1996年曾在貴陽批發市場拐賣一兒童,該案情未出現在一審判決書中,經權威部門證實系另一起拐賣兒童案。
二審庭審中,抗訴人余華英、辯護人和出庭檢察員圍繞案件事實、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余華英進行了最後陳述,余華英對一審認定其拐賣兒童十一名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認罪,僅提出了量刑過重的抗訴理由;其辯護人提出余華英有坦白情節,認為量刑過重,建議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提出了附帶民事部分判賠數額過低的抗訴理由。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式合法,抗訴人余華英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庭審,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發回重審
2024年1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余華英拐賣兒童案作出二審裁定,發回重審。法院認為,原判遺漏原審被告人余華英其他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部分事實不清楚,為查清抗訴人余華英全部犯罪事實,應予重審。
個人生活
1963年12月29日,余華英出生在雲南省大理州鶴慶縣一戶普通人家,排行老四。1984年,在她21歲這年在大理遊玩時結識了重慶大足籍男子王加文(王偉)。後兩人結婚,王加文把余華英帶回了老家。在大足,余華英重新辦理了戶籍,並擁有了以“510230”開頭的身份證號。
1987年1月,剛滿23歲的余華英生下女兒王梅花(化名)。“兩口子都不是勤勞、肯吃苦的人,王加文還在外面搞些偷雞摸狗的事情。”在同村村民眼中,夫妻倆的風評不好。
判決書顯示,1992年,王加文涉嫌盜竊被抓,余華英母女倆斷了生活來源。為了生計,余華英把王梅花交給王加文的哥嫂撫養,自己則前往縣城的一家麵館打工。打工期間,余華英結識了人稱“龔木匠”的龔顯良。
龔顯良比余華英大20歲。彼時的龔顯良和余華英一樣,都有家庭和子女。余華英在沒有與王加文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與龔顯良同居,並產下一名男嬰。
2023年11月,余華英的丈夫王加文落網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