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廉江市國土局副局長。2005年執行政府行政指令,在房地產企業未交清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在一塊土地登記審批表上籤署同意辦證的意見。
基本介紹
- 外文名:He Yuntao
- 中文名:何耘韜
- 性別: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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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簡介
2011年4月15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其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人物經歷
何耘韜是一位參加對越自衛反擊戰的老戰士,1999年任副團職軍官轉業到廉江市規劃國土資源局任黨組成員、副局長。2006年起任廉江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相關事件
根據廉江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2005年4月6日,金都公司通過競買,競得廉江市無紡布廠和葡萄糖廠位於廉江市的兩處房地產受讓權。
同年6月9日,金都公司與廉江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契約》,國土資源局將上述兩廠原廠址共35596.49平方米土地,以每平方米52元的價格出讓給金都公司,總計價185餘萬元。金都公司多次到廉江市國土資源局地籍股要求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因該公司沒有足額繳交土地出讓金,地籍股股長羅煊光拒絕為其辦理。
金都名園屬廉江招商引資項目,興建的是國家住宅示範小區,當地政府非常重視。根據廉江市政府的通報,當年廉江市委、市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對金都公司作出承諾,同意減免該企業的建設及部分土地出讓金。為了保證金都公司儘快開工,廉江市清理整頓房地產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清理辦”)在市土地交易所出具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稅費測算表》上,簽批“暫收40%土地出讓金,辦證”的意見。
2005年7月9日,金都公司拿到批示後一路“綠燈”,羅煊光在其審批表上籤字同意擬予註冊登記。隨後,時任廉江市國土局副局長的何耘韜出具“初審合法,結果正確,同意報批登記發證。”的意見。
金都名園順利上馬,建成後成了廉江一道靚麗風景線。但是,金都公司欠繳該地塊的60%國有土地出讓金總計110餘萬元。2009年1月,檢察機關對何耘韜和羅煊光進行立案偵查後,廉江市國土局通過民事訴訟,把金都公司欠繳的土地出讓金110多萬和滯納金全部追繳。
一審判決
2011年4月15日,廉江市人民法院針對何耘韜和羅煊光涉嫌職務犯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何耘韜作為廉江國土資源局分管地籍股的副局長,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在明知受讓人金都公司沒有足額繳清土地出讓金,不符合登記發證的情況下,不認真審核報批材料,仍在審核意見欄出具了“同意報批登記發證”的意見。在給金都公司發證後,沒有追收金都公司尚欠的土地出讓金,致使國有資產流失110餘萬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已經構成玩忽職守罪。
法院認為,何耘韜在案發後直至庭審中均拒不認罪,沒有悔罪表現,遂認定何耘韜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法院還認為,羅煊光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但其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判其犯濫用職權罪,但免於刑事處罰。
引起熱議
自辯狀
“我只是在執行政府決定,並非個人行為,何罪之有?”何耘韜在給自己的申辯詞中寫道,自己曾經多次拒絕為金都公司辦證,並且向政府多次反映土地出讓金未繳清的情況“我從未與金都公司的負責人謀面,也未曾參加過相關會議,何來徇私舞弊,主張為企業減免出讓金的決定是政府通過的,我只是強令之下的執行者,怎么可以算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現在清算就算到了我的頭上?”
何耘韜進一步強調,因有關會議紀要表述不明確而遭到地籍股拒絕辦理,他為此還與分管國土常務副市長發生爭執,後在廉江市清理辦的協調下,請示了廉江市紀委,由清理辦在測算表上加具“暫收土地出讓金40%辦證”的意見,地籍股才給予辦理。況且,2010年7月28日,廉江國土局通過法律途徑已經從金都公司追回尚欠的60%土地出讓金,並上交市財政,並未造成任何損失。因此他認為,檢察機關的指控無論從事實和法律上都不能成立。
受訪者聲音
●廉江市有關部門:案件正二審不接受採訪
記者前往廉江市委大院採訪。市委新聞辦主任戚照稱,他們幾天前曾為此案協助人民日報記者採訪聯繫過法院,因此而被責令寫檢討。他告訴記者,廉江法院等相關部門不願接受記者採訪,理由是案件正在二審之中。對於廉江市政府發公函給廉江市檢察院和法院的相關背景,他稱市政府的人也不願接受採訪。不過,戚照認為,廉江市政府發的公函只代表一種態度,不會幹涉檢察院和法院辦案。
●廉江市委老幹部:辦了慢慢死,不辦馬上死
在廉江市委市政府大院內,一位老幹部告訴記者,現在大家都知道何耘韜的案子,這段時間他們都在討論這個事情,公務員在辦事的時候怎樣處理領導意見與法律程式的關係。其實何耘韜碰到的情況比較常見,公務員難免會遇到,“領導交代的任務,不辦不行,辦了又違法”。
●國土系統幹部:何堅持原則曾遭領導批評
現在公務員不好做。”國土系統一位要求匿名的幹部接受南方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何耘韜堅持原則曾遭到過領導的嚴厲批評,後來屈從領導決議。何耘韜在金都公司土地發證環節中只是審核人,不是批准人,要追究責任應該一查到底,不是隨便扯個人出來當“替罪羊”就完全了事。“這一案件的特殊性在於政策決策者升官,執行決議者坐牢,是權力和法律的博弈”。
網友拍磚
網易新聞首頁轉載南方日報相關報導,引發網友熱議。截至2011年5月17日22時30分,網易網友評論已突破3萬條。
重慶網友:本人有罪,罪在不堅持原則,但更大的罪是指使他的人,更要嚴查!
深圳網友:如果這樣什麼事也沒有,那就是平步青雲了,只能說機會和風險同存罷了。
專家觀點
●決策者也應被問責
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主任何兵教授認為,本案中何耘韜並沒有玩忽職守。上級有命令權和指揮權,下級應該遵守上級作出的決定,但是如果上級的命令明顯違法,那么下級可以提出意見,不執行決定;如果執行決定出現問題,應該實行問責制,追究領導責任。
●決策者和執行者一定意義上屬共犯
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金牙大狀法律網首席律師王思魯認為,司法機關既然已經對何耘韜案立案調查,就應該啟動司法調查,調查強力推動並作出明顯違法決定或者命令的決策者和領導是否存在特殊利益交換行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決策者和執行者在一定意義上是共犯,法務部門如果搞選擇性執法,將難以服眾。
《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