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生(四川廣元市人大常委機關黨組副書記)

何海生(四川廣元市人大常委機關黨組副書記)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何海生,男,漢族,1964年10月生,四川旺蒼人,四川省委黨校函授大學,1991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四川省蒼溪縣委書記

2015年11月2日,廣元市紀委網站通報:廣元市人大常委機關黨組副書記、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任(原蒼溪縣委書記)何海生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1月23日,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機關

2019年3月,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對被告人何海生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30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何海生
  • 外文名:He Haisheng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四川旺蒼
  • 出生日期:1964年10月
  • 職業:四川省蒼溪縣委書記 
  • 畢業院校:四川省委黨校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任免信息,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3.12——1986.07,旺蒼縣競成公社、競成鄉計生幹部;
1986.07——1988.01,旺蒼縣普濟鄉工作;
1988.01——1990.06,旺蒼縣普濟鄉計生辦主任、機關團總支書記;
1990.06——1992.10,旺蒼縣普濟區計生辦主任、機關團總支書記(1991.12主辦科員);
1992.10——1992.12,旺蒼縣普濟鎮工作;
1992.12——1995.12,旺蒼縣普濟鎮副鎮長、企業辦主任(其間:1994.09——1997.07,四川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大專);
1995.12——1997.02,旺蒼縣普濟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7.02——1998.10,旺蒼縣普濟鎮黨委書記(其間:1994.09——1997.07,四川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函授大專);
1998.10——2001.11,旺蒼縣東河鎮黨委書記(其間:1997.09——1999.12,四川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學習,2000.03——2000.05廣元市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1.11——2002.12,旺蒼縣建設局長、黨委書記;
2002.12——2005.07,旺蒼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2.07——2005.07,劍閣縣委常委(其間:2004.05——2004.08,四川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5.07——2008.11,劍閣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8.11——2009.01,蒼溪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縣長;
2009.01——2013.02,蒼溪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3.02——2015.06,蒼溪縣委書記。
廣元市第四、五、六次黨代會代表,廣元市第六屆人大代表,蒼溪縣第十一、十二屆黨代會代表,蒼溪縣第十五、十六屆人大代表。
何海生

任免信息

2015年6月26日,蒼溪縣召開全縣領導幹部大會,宣布省委、市委關於中共蒼溪縣委主要領導調整的決定。免去何海生同志中共蒼溪縣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1月2日,廣元市紀委網站通報:市人大常委機關黨組副書記、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任(原蒼溪縣委書記)何海生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6年1月23日,廣元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對廣元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副書記、辦公室主任、蒼溪縣委原書記何海生(正縣級),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廣元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何海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相關法律法規,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截至案發時,其有近2300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應當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相關規定,應當數罪併罰。何海生在接受組織調查期間,如實供訴罪行,系坦白。

一審宣判

2019年3月,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蒼溪縣委原書記何海生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何海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30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300萬元。對被告人何海生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02年至2015年,何海生利用其先後擔任旺蒼縣建設局局長、副縣長,劍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蒼溪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達15人賄賂總計人民幣2855萬元,並為其謀取利益。截至案發時,何海生有6234萬餘元資產,能夠說明來源的有3935萬餘元,尚有近2300萬元不能說明來源,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
法院審理後認為,何海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2805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何海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尚有2299萬元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還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何海生到案後,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積極退繳大部分贓款,可酌定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