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何永林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西霍州
- 出生日期:1962年8月
- 畢業院校:內蒙古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立案偵查,依法逮捕,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罷免職務,依法雙開,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80.09——1984.07,哲里木畜牧學院畜牧系畜牧專業學生;
1984.07——1987.10,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家畜改良站技術辦主任;
1987.10——1988.10,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農林局秘書;
1988.10——1989.02,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烏達區科委幹部;
1989.02——1991.02,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烏達區政府辦秘書;
1991.02——1991.10,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烏達區團委副書記;
1991.10——1995.11,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辦公室正科級秘書;
1995.11——1998.06,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8.06——1999.08,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副秘書長;
1999.08——2000.02,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2000.02——2001.09,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2001.09——2004.04,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常委、秘書長(2002.08—2004.12,在內蒙古黨校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4.04——2008.02,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常委、副市長(2002.08—2004.12,在內蒙古黨校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8.02——2010.04,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調查研究室(參事室)主任兼政府副秘書長;
2010.04——2011.02,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0.02——2011.11,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市委副書記、人民政府市長;
2011.11——2016.09,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委書記。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6年9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市委書記何永林(正廳級)以涉嫌職務犯罪立案偵查,並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逮捕
2016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巴彥淖爾市市委書記何永林(正廳級)決定逮捕。
審查起訴
2017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市委原書記何永林(正廳級)涉嫌受賄、玩忽職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7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委原書記何永林(正廳級)涉嫌受賄、玩忽職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永林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何永林,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通遼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永林利用其擔任烏海市委副秘書長、秘書長,市委常委、副市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調研室主任,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臨河區農村信用聯社轉制過程中,身為籌備工作小組組長,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罷免職務
2017年9月,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了何永林的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依法雙開
2017年10月,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內蒙古巴彥淖爾市委原書記何永林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經查,何永林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所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工程項目審批、解決糾紛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問題涉嫌構成犯罪。
何永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何永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開庭
2018年3月21日,通遼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巴彥淖爾市委原書記何永林(正廳級)涉嫌受賄、玩忽職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由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通遼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永林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轉制過程中,身為籌備工作小組組長,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損失,情節特別嚴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差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何永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本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