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等合夥強盜案,該案發生在明朝嘉靖七年(公元152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何文等合夥強盜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何文等
- 出處:《讞獄稿》卷五
案件經過
何文系直隸鳳陽府穎州民。同年正月,夥同和尚淨澄、僧邵榮等人前往江浦縣強劫,訪知該縣趙村庵張尼姑人不在,卻積有衣糧。於是在同月初五日夜,各執棍跳牆衝進禪房,搶出布疋衣服不等,何文分得棉布一疋,其餘人各分贓不等。同年五月二十日,何文又夥同淨澄等人,乘楊敏人不在家時強行搶奪財物。正在作案時,被緝事金泰領人活捉,送江寧縣禁押。江寧縣認為該案情節重大,便呈送巡按石御史。石御史接報後趕赴江寧縣,對何文、淨澄、邵榮等各犯嚴加拷訊,審得實情,依照《大明律》“強盜得財斬首”的規定,將案犯均判處斬刑監候,並報呈朝廷,請求會審。會審大臣經議,同意上報意見,並奏報皇帝批准,照原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