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綜合保險

住宅綜合保險是日本財產保險的一種,為適應日常生產中所遇到危險日趨複雜化的需要於昭和36年 (1961) 在住宅火災保險的基礎上,擴大了責任範圍而創設的。由於該險種以居住專用建築物和存放在其中的家庭財物為承保對象,不僅承保財產的損失,還附有特約承保交通傷害保險、個人賠償責任保險等,因而稱為 “住宅綜合保險”。

本保險由於火災、雷擊、爆裂、爆炸、風、水、雪災所致之損失從建築物外部物體的飛來、落下、衝撞的損失,供排水設備發生事故所致水濡的損失,騷擾和集團行為所致之損失,盜竊損失,持出財產的損害以及支付的各種合理費用,分項負賠償責任。賠償時分: 損害賠款、持出家財賠款、風水雪災賠款、臨時費用賠款、殘存物清理費用賠款、失火慰問費用賠款、傷害費用賠款等7項。損害賠償的保險金額在保險標的價值80%以上時,於保險金額限度內給付其實際損失。不滿80%時,按有關規定計算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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