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的全部產權

住宅的全部產權亦稱全權,是指購房者擁有了對住宅的各項支配權利(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住宅全部產權的概念,等同於住宅的所有權或產權,它所以稱為全部產權是相對於部分產權而言的。

根據國務院《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規定,職工購買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之內,按標準價出售的住宅,職工購房後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購買5年以後才能進行,原售房的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關稅費後,按個人與單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部分產權與全部產權的不同之處在於,部分產權是強調永久使用權和繼承權,而對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行使則限定在一定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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