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納高抵

低納高抵是指用較低稅率的納稅額抵減較高稅率的納稅額,或用上一環節的低稅負抵減下一個環節的高稅負,從而達到整體減輕稅負的目的。比如交通運輸費,收款方交納3%的營業稅,付款方據此抵扣7%的增值稅;再如勞務報酬,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據此抵減25%的企業所得稅等等,都屬於“低納高抵”的行為。

簡介,現象分析,

簡介

“低納高抵”現象主要是由我國現行稅收制度本身造成的。稅收制度的制定者依據稅種相應設立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部門,研究、制定各自部門管轄範圍的稅種政策;並且,增值盼臭稅政策的制定者很少會去考慮營業稅的問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定者也不會顧及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這種“各自為政”格局,肯定會出現“顧此失彼”的問題。“低納高抵”現象就是一個例證。
分析、研究“低納高抵”問題的目的有二:一是如實告訴企業“低納高抵”的事實,促進企業依法減輕稅負,把那些偷逃稅款的企業從“邪道”拉回“正道”上來;二是促進國家政策部門,積極研究稅收對策,儘快把“漏洞”補上。

現象分析

一、企業購進方面的“低納高抵”現象分析
1.運輸費用抵扣增值稅的“低納高抵”問題探討
依據現行稅法,企業發生的運輸業,可以提取7%的進項稅金,來抵扣銷項稅金。也就是說,執行3%營業稅稅率的運輸企業,開具一張100萬元的運輸發票,交納3萬元的營業稅;費用支付方可以依據100萬元的發票,提取7萬元的進項稅金,抵扣7萬元的增值稅。不考慮應交增值稅的附加稅,其中就相差4萬元——這也是“低納高抵”的典型事例。
但現行稅法就是如此規定的,是以運輸費用“低納高抵”現象在我國企業中普遍存在。一些不法之徒正是看上了這個“差價”,不惜以身試法,虛擬運輸業務,違規抵扣增值稅,但最終多被查處。“營滲設微坑改增”後,運輸企業改交11%的增值稅,這個“差價”就不存在了,所以政策是修補“漏洞”的最好方式——但前提是要能儘早發現“漏洞”,最好在出台稅收政策時不出“漏洞”。
但我們的政策有時是在解決一個問題的同時抹晚拘,又派生出另一個問題。“營改增”後,由於交通運輸業執行11%的增值稅稅率,現代服務業執行6%的稅率,而這兩個行業的購進——比如購買設備或辦公用品,取得的都是17%的進項稅金,進銷稅率相差6%或11%,依然存在“低納高抵”問題。多付進項稅金,就能多抵扣銷項稅金,至少可以減少應交稅金10%的附加稅。
2.農產品購進抵扣增值稅的“低納高抵”問題探討
我們現行增值稅條例對初級農產品實行免徵政策,涉農企業購進初級農產品,可以按照採購價格的13%提取進項稅金,這其中也存在“低納高抵”的問題,案例探討如下:
案例1:某企業購進糧食100萬元,提取13%的進項稅金,購進成本為87萬元。假設該批糧食以113萬元含稅銷售價格賣出,其中銷售收入為100萬元,銷項稅金為13萬元,那么此時企業的進項稅金和銷項稅金相等。也就是說,113萬元的含稅價格或100萬元的不含稅價格是一個臨界點,低於這個幾籃放點賣出,企業的進項稅金就大於銷項稅金,產生“低納高抵”現象。
驗證如下:企業以100萬元的含稅價賣出糧食,則銷售收入為88.50萬元【100÷(1+13%)】,銷項稅金為11.50萬元(88.50×13%),那么進項稅金大於銷項稅金1.5萬元(13-11.50),這就產生“低納高抵”的現象。
只有銷售收入為100萬元,銷項稅金為13萬元,或銷售利潤大於13萬元(100-87),銷售利精舟兆潤率高於14.94%(13÷87)時,農產品“低納高抵”現象才會消失。
3.進項稅金抵肯定境減功能的深層探討
依據現行增值稅政策,企業購進貨物支付進項稅金,是沒有附加稅的;但在交納增值稅的環節,則要依據交納的增值稅稅額,交納7%的城市建設維護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有些地方還要交納2%的地方附加。這加在一起就是12%的額外稅負。是以進項稅金,具有抵減這12%附加稅的功能。
我國很多中小企業在購進貨物時,為了貪圖便宜,不要進項發票,其實是很不合適的。我們分三種情況案例探討如下:
案例:2:進貨不要發票假如110萬元灑宙精格的含稅價貨物,100萬元購進,但不給開具進項發票。企業眼下是賺了10萬元,但因為沒有發票,就無法入賬,在相應損失17%的銷項稅金及其12%附加費的同時,還損失25%的企業所得稅。
假設企業購進的該批貨物以150萬元的含稅價賣出,其銷售額為128.21萬元(150÷1.17),銷項稅金也即應交稅金就是21.79萬元(128.21×17%),附加費就是2.61萬元(21.79×12%),企業所得稅為32.05萬元(128.21×25%),合計稅款為56.45萬元。企業淨收益為-6.45萬元(150-100-56.45),即淨損失6.45萬元。這就吃虧了。
案例3:進貨取得發票
假如不要貪圖眼前10萬元的便宜,購進110萬元含稅價貨物要求對方開具的進項發票,就可取得15.98萬元進項稅金和94.02萬元進貨成本;同樣以150萬元的含稅價賣出,其交納的增值稅就為5.81萬元(21.79-15.98),附加費就是0.7萬元(5.81×12%),企業所得稅為8.55萬元【(128.21-94.02)×25%】,合計稅款為31.04萬元(15.06+15.98)。企業淨收益為24.94萬元(150-110-15.06)。這就扭虧為盈了。
案例4:進貨代里開具發票假如獲得10萬元折扣後,購進100萬元含稅價貨物,持相關手續到稅局代里開具進項發票,可取得14.53萬元進項稅金和85.47萬元進貨成本;同樣以150萬元的含稅價賣出,其交納的增值稅就為7.26萬元(21.79-14.53),附加費就是0.87萬元(7.26×12%),企業所得稅為10.69萬元【(128.21-85.47)×25%】,合計稅款為33.35萬元(18.82+14.53),因14.53萬元進項稅金包含在100萬元購貨款內,企業淨收益就為31.18萬元(150-100-18.82)。這就取得最好的效益。
比較三個案例,企業淨收益依次為-6.45萬元、24.94萬元和31.38萬元。因此我們建議:企業在採購環節先砍下價格,拿到折扣,再到稅務局代里開具發票,以便獲得最大利益。
取得進項稅金抵扣銷項稅金附加稅和企業所得稅,是“低納高抵”的表現之一。那些購貨不要發票的企業,真是吃了虧還不知道。
二、企業人力資源支出方面的“低納高抵”的現象分析
1.工資薪金抵扣企業所得稅的“低納高抵”問題探討
目前我國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執行3%到45%的稅率,起征點為3500元,合理工資薪金可以全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較之於25%、20%或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其間存在“低納高抵”的區間範圍。
假設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平衡公式為:(x-3500)×y=x×25%
其中x表示工資薪金所得金額,y表示該金額的工資薪金所適用的個稅稅率。我們分別測試如下:
(1)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條件下,發放工資薪金為67300元,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5%時,平衡公式有解。
或者說,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發放工資薪金小於67300元,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都小於企業可以抵扣的所得稅,可以起到“低納高抵”的作用。
(2)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條件下,發放工資薪金為37600元,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5%時,平衡公式有解。
或者說,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發放工資薪金小於37600元,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都小於企業可以抵扣的所得稅,可以起到“低納高抵”的作用。
(3)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條件下,發放工資薪金為18800元,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5%時,平衡公式有解。
或者說,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發放工資薪金小於18800元,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都小於企業可以抵扣的所得稅,可以起到“低納高抵”的作用。
在25%、20%和15%三檔企業所得稅稅率下,發放月工資的平衡點依次為67300元、37600元和18800元。在這些平衡點下發放工資薪金,都會起到“低納高抵”的作用。其他稅率下的平衡點,要分別測試。
2.勞務報酬抵扣企業所得稅的“低納高抵”問題探討
依據現行稅法,企業發放的勞務報酬可以全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目前我國勞務報酬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共分三檔:扣除費用後的勞務報酬,在20000元(含)以下,按20%徵收;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下,按30%徵收,速算扣除數為2000元;在50000元以上,按40%徵收,速算扣除數為7000元。勞務報酬的費用扣除規定是: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20%。
而我國企業所得稅最高稅率為25%,這其中也存在“低納高抵”的問題。我們分別討論其平衡點如下:
(1)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時“低納高抵”平衡點這要分兩種情況來探討。一是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時,勞務報酬只交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時,勞務報酬除了交納個人所得稅,還涉及營業稅等稅款。
1)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平衡點
我們將這個平衡點(勞務報酬發放額)設為X,其平衡公式為:
X×企業所得稅稅率=(X-X×20%)×適應稅率-速算扣除數
將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4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及7000元速算扣除數,代入平衡公式測算,求得:X=100000。
因此,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條件下,勞務報酬的發放額小於100000元時,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小於抵沖的企業所得稅,會產生“低納高抵”作用。
2)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的平衡點
特殊勞務報酬所得涉及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取得收入徵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03號)第二條規定:“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佣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採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徵收營業稅;上述收入扣除已交納的營業稅稅款後,應計入個人的勞務報酬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考慮到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稅率合計為5.5%),我們將平衡公式修改為:X×企業所得稅稅率=(X-5.5%X)×(1-20%)×適應稅率-速算扣除數將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4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及7000元速算扣除數,代入平衡公式測算,求得:X=62893.08。
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條件下,考慮到5.5%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當X或特殊勞務報酬發放額小於62893.08元時,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加上營業稅及其附加,抵沖企業所得稅,會產生“低納高抵”作用。
(2)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時“低納高抵”平衡點
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時,我們只考慮勞務報酬交納個人所得稅這種情況。
我們將這個平衡點(勞務報酬發放額)設為X,其平衡公式為:
X×企業所得稅稅率=(X-X×20%)×適應稅率-速算扣除數將2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及2000元速算扣除數,代入平衡公式測算,求得:X=50000。
在2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條件下,X為50000元或說特殊發放勞務報酬小於50000元時,交納的個人所得稅抵沖企業所得稅,會產生“低納高抵”作用。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時,發放勞務報酬的平衡點為10萬元;若考慮營業稅因素,發放特殊勞務報酬的平衡點為62893.08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時,發放勞務報酬的平衡點則為5萬元。在平衡點下發放勞務報酬,都能起到“低納高抵”的作用。但要到稅務局代理開具勞務報酬發票。
3.對獎勵自然人股東的建議
對於自然人股東的報酬,我們主張通過獎金的形式回報。因為在現行稅法下,分紅的納稅成本太高,比如企業取得500000元利潤,首先要按25%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125000元,稅後利潤375000元若全部用於分紅,則還要按20%的稅率交納75000元的個人所得
稅,兩項合計為200000元稅款,而股東拿到手的回報為300000元,綜合稅負率高達2/3。所以,通過分紅方式回報稅負太重。可以利用“低納高抵”政策,通過獎金形式來回報自然人股東。根據推導,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和20%的兩種情況下,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只有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45%時,稅負才大於分紅。所以只要企業發放的獎金賬面數額不超過960000元,稅負都比分紅輕;如果超過了960000元,則可以發960000元獎金,餘額以分紅的形式發放。
三、利用“低納高抵”政策減輕企業稅負
毋容置疑的是:稅收征納雙方的“博弈”是客觀存在的。一些精心研究現行稅法的企業,在探尋到“低納高抵”的政策空間後,會加以利用,來合法減輕自身稅負。我們用兩個案例探討如下:
案例5:企業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低納高抵”方法探討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最高為25%,而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最高為60%。這其中就存在用25%的企業所得稅去抵減60%土地增值稅的“低納高抵”的政策空間。
例如某一企業,三年前用1億元拿到一塊地皮,但現在地價大漲,再投入1億元開發項目,其項目收入可達8億元。土地增值率達300%,要按最高稅率60%交納土地增值稅。這可不是個小數。
針對這種情況,可“通過評估增值交納企業所得稅”的方式,來減輕高額土地增值稅。比如將1億元地皮評估到3億元,再投入一個億開發,銷售仍為8億元,其增值率為100%,執行40%的土地增值稅稅率,土地增值稅稅負就會大幅度降低,但同時企業要付出增值部分25%的企業所得稅。因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都屬於地方稅種,各地執行不一,但其中肯定存在“低納高抵”空間。所以要仔細計算,多做幾個比較稅負大小的方案,選優執行。
案例6:增值稅與土地增值稅“低納高抵”方法探討我國增值稅的最高稅率為17%,對最高稅率為60%的土地增值稅來說,也存在“低納高抵”的政策空間,企業要學會套用。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其開發過程需要很多材料,若在進料環節成立一家材料公司,把材料加價賣給開發商,就加價部分交納17%的增值稅,而可以抵消60%(最低為30%)的土地增值稅,也會產生“低納高抵”的作用。
假設材料公司加價1000萬元(含稅價),材料公司要多交納增值稅145.30萬元【1000÷(1+17%)×17%】,那么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成本增加1000萬元,土地增值稅的納稅額就發生了變化,我們依照土地增值稅的四檔稅率分別計算一下節稅額:
土地增值稅稅率為60%時,減稅600萬元(1000×60%),節稅454.70萬元(600-145.30)
土地增值稅稅率為50%時,減稅500萬元(1000×50%),節稅354.70萬元(500-145.30);
土地增值稅稅率為40%時,減稅400萬元(1000×40%),節稅254.70萬元(400-145.30);
土地增值稅稅率為30%時,減稅300萬元(1000×30%),節稅154.70萬元(300-145.30)。
用節約的土地增值稅扣除材料因加價而增加的增值稅,最多可以節稅454.70萬元,為材料加價的45.47%;最低也能節稅154.70萬元,為材料加價的15.47%。這是相當可觀的。
大型的房地產開發商,還可以收購一家建築公司來套用“低納高抵”的政策空間。建築公司的營業稅稅率為3%,支付給建築公司1000萬元建築費,交納30萬元的營業稅,最高可以抵消60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低納高抵”的效果更為明顯。
只有銷售收入為100萬元,銷項稅金為13萬元,或銷售利潤大於13萬元(100-87),銷售利潤率高於14.94%(13÷87)時,農產品“低納高抵”現象才會消失。
3.進項稅金抵減功能的深層探討
依據現行增值稅政策,企業購進貨物支付進項稅金,是沒有附加稅的;但在交納增值稅的環節,則要依據交納的增值稅稅額,交納7%的城市建設維護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有些地方還要交納2%的地方附加。這加在一起就是12%的額外稅負。是以進項稅金,具有抵減這12%附加稅的功能。
我國很多中小企業在購進貨物時,為了貪圖便宜,不要進項發票,其實是很不合適的。我們分三種情況案例探討如下:
案例:2:進貨不要發票假如110萬元的含稅價貨物,100萬元購進,但不給開具進項發票。企業眼下是賺了10萬元,但因為沒有發票,就無法入賬,在相應損失17%的銷項稅金及其12%附加費的同時,還損失25%的企業所得稅。
假設企業購進的該批貨物以150萬元的含稅價賣出,其銷售額為128.21萬元(150÷1.17),銷項稅金也即應交稅金就是21.79萬元(128.21×17%),附加費就是2.61萬元(21.79×12%),企業所得稅為32.05萬元(128.21×25%),合計稅款為56.45萬元。企業淨收益為-6.45萬元(150-100-56.45),即淨損失6.45萬元。這就吃虧了。
案例3:進貨取得發票
假如不要貪圖眼前10萬元的便宜,購進110萬元含稅價貨物要求對方開具的進項發票,就可取得15.98萬元進項稅金和94.02萬元進貨成本;同樣以150萬元的含稅價賣出,其交納的增值稅就為5.81萬元(21.79-15.98),附加費就是0.7萬元(5.81×12%),企業所得稅為8.55萬元【(128.21-94.02)×25%】,合計稅款為31.04萬元(15.06+15.98)。企業淨收益為24.94萬元(150-110-15.06)。這就扭虧為盈了。
案例4:進貨代里開具發票假如獲得10萬元折扣後,購進100萬元含稅價貨物,持相關手續到稅局代里開具進項發票,可取得14.53萬元進項稅金和85.47萬元進貨成本;同樣以150萬元的含稅價賣出,其交納的增值稅就為7.26萬元(21.79-14.53),附加費就是0.87萬元(7.26×12%),企業所得稅為10.69萬元【(128.21-85.47)×25%】,合計稅款為33.35萬元(18.82+14.53),因14.53萬元進項稅金包含在100萬元購貨款內,企業淨收益就為31.18萬元(150-100-18.82)。這就取得最好的效益。
比較三個案例,企業淨收益依次為-6.45萬元、24.94萬元和31.38萬元。因此我們建議:企業在採購環節先砍下價格,拿到折扣,再到稅務局代里開具發票,以便獲得最大利益。
取得進項稅金抵扣銷項稅金附加稅和企業所得稅,是“低納高抵”的表現之一。那些購貨不要發票的企業,真是吃了虧還不知道。
二、企業人力資源支出方面的“低納高抵”的現象分析
1.工資薪金抵扣企業所得稅的“低納高抵”問題探討
目前我國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執行3%到45%的稅率,起征點為3500元,合理工資薪金可以全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較之於25%、20%或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其間存在“低納高抵”的區間範圍。
假設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平衡公式為:(x-3500)×y=x×25%
其中x表示工資薪金所得金額,y表示該金額的工資薪金所適用的個稅稅率。我們分別測試如下:
(1)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條件下,發放工資薪金為67300元,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5%時,平衡公式有解。
或者說,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發放工資薪金小於67300元,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都小於企業可以抵扣的所得稅,可以起到“低納高抵”的作用。
(2)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條件下,發放工資薪金為37600元,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5%時,平衡公式有解。
或者說,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發放工資薪金小於37600元,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都小於企業可以抵扣的所得稅,可以起到“低納高抵”的作用。
(3)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條件下,發放工資薪金為18800元,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5%時,平衡公式有解。
或者說,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發放工資薪金小於18800元,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都小於企業可以抵扣的所得稅,可以起到“低納高抵”的作用。
在25%、20%和15%三檔企業所得稅稅率下,發放月工資的平衡點依次為67300元、37600元和18800元。在這些平衡點下發放工資薪金,都會起到“低納高抵”的作用。其他稅率下的平衡點,要分別測試。
2.勞務報酬抵扣企業所得稅的“低納高抵”問題探討
依據現行稅法,企業發放的勞務報酬可以全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目前我國勞務報酬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共分三檔:扣除費用後的勞務報酬,在20000元(含)以下,按20%徵收;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下,按30%徵收,速算扣除數為2000元;在50000元以上,按40%徵收,速算扣除數為7000元。勞務報酬的費用扣除規定是: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20%。
而我國企業所得稅最高稅率為25%,這其中也存在“低納高抵”的問題。我們分別討論其平衡點如下:
(1)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時“低納高抵”平衡點這要分兩種情況來探討。一是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時,勞務報酬只交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時,勞務報酬除了交納個人所得稅,還涉及營業稅等稅款。
1)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平衡點
我們將這個平衡點(勞務報酬發放額)設為X,其平衡公式為:
X×企業所得稅稅率=(X-X×20%)×適應稅率-速算扣除數
將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4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及7000元速算扣除數,代入平衡公式測算,求得:X=100000。
因此,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條件下,勞務報酬的發放額小於100000元時,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小於抵沖的企業所得稅,會產生“低納高抵”作用。
2)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的平衡點
特殊勞務報酬所得涉及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取得收入徵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03號)第二條規定:“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佣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採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徵收營業稅;上述收入扣除已交納的營業稅稅款後,應計入個人的勞務報酬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考慮到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稅率合計為5.5%),我們將平衡公式修改為:X×企業所得稅稅率=(X-5.5%X)×(1-20%)×適應稅率-速算扣除數將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4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及7000元速算扣除數,代入平衡公式測算,求得:X=62893.08。
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條件下,考慮到5.5%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當X或特殊勞務報酬發放額小於62893.08元時,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加上營業稅及其附加,抵沖企業所得稅,會產生“低納高抵”作用。
(2)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時“低納高抵”平衡點
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時,我們只考慮勞務報酬交納個人所得稅這種情況。
我們將這個平衡點(勞務報酬發放額)設為X,其平衡公式為:
X×企業所得稅稅率=(X-X×20%)×適應稅率-速算扣除數將2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及2000元速算扣除數,代入平衡公式測算,求得:X=50000。
在2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條件下,X為50000元或說特殊發放勞務報酬小於50000元時,交納的個人所得稅抵沖企業所得稅,會產生“低納高抵”作用。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時,發放勞務報酬的平衡點為10萬元;若考慮營業稅因素,發放特殊勞務報酬的平衡點為62893.08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時,發放勞務報酬的平衡點則為5萬元。在平衡點下發放勞務報酬,都能起到“低納高抵”的作用。但要到稅務局代理開具勞務報酬發票。
3.對獎勵自然人股東的建議
對於自然人股東的報酬,我們主張通過獎金的形式回報。因為在現行稅法下,分紅的納稅成本太高,比如企業取得500000元利潤,首先要按25%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125000元,稅後利潤375000元若全部用於分紅,則還要按20%的稅率交納75000元的個人所得
稅,兩項合計為200000元稅款,而股東拿到手的回報為300000元,綜合稅負率高達2/3。所以,通過分紅方式回報稅負太重。可以利用“低納高抵”政策,通過獎金形式來回報自然人股東。根據推導,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和20%的兩種情況下,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只有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45%時,稅負才大於分紅。所以只要企業發放的獎金賬面數額不超過960000元,稅負都比分紅輕;如果超過了960000元,則可以發960000元獎金,餘額以分紅的形式發放。
三、利用“低納高抵”政策減輕企業稅負
毋容置疑的是:稅收征納雙方的“博弈”是客觀存在的。一些精心研究現行稅法的企業,在探尋到“低納高抵”的政策空間後,會加以利用,來合法減輕自身稅負。我們用兩個案例探討如下:
案例5:企業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低納高抵”方法探討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最高為25%,而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最高為60%。這其中就存在用25%的企業所得稅去抵減60%土地增值稅的“低納高抵”的政策空間。
例如某一企業,三年前用1億元拿到一塊地皮,但現在地價大漲,再投入1億元開發項目,其項目收入可達8億元。土地增值率達300%,要按最高稅率60%交納土地增值稅。這可不是個小數。
針對這種情況,可“通過評估增值交納企業所得稅”的方式,來減輕高額土地增值稅。比如將1億元地皮評估到3億元,再投入一個億開發,銷售仍為8億元,其增值率為100%,執行40%的土地增值稅稅率,土地增值稅稅負就會大幅度降低,但同時企業要付出增值部分25%的企業所得稅。因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都屬於地方稅種,各地執行不一,但其中肯定存在“低納高抵”空間。所以要仔細計算,多做幾個比較稅負大小的方案,選優執行。
案例6:增值稅與土地增值稅“低納高抵”方法探討我國增值稅的最高稅率為17%,對最高稅率為60%的土地增值稅來說,也存在“低納高抵”的政策空間,企業要學會套用。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其開發過程需要很多材料,若在進料環節成立一家材料公司,把材料加價賣給開發商,就加價部分交納17%的增值稅,而可以抵消60%(最低為30%)的土地增值稅,也會產生“低納高抵”的作用。
假設材料公司加價1000萬元(含稅價),材料公司要多交納增值稅145.30萬元【1000÷(1+17%)×17%】,那么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成本增加1000萬元,土地增值稅的納稅額就發生了變化,我們依照土地增值稅的四檔稅率分別計算一下節稅額:
土地增值稅稅率為60%時,減稅600萬元(1000×60%),節稅454.70萬元(600-145.30)
土地增值稅稅率為50%時,減稅500萬元(1000×50%),節稅354.70萬元(500-145.30);
土地增值稅稅率為40%時,減稅400萬元(1000×40%),節稅254.70萬元(400-145.30);
土地增值稅稅率為30%時,減稅300萬元(1000×30%),節稅154.70萬元(300-145.30)。
用節約的土地增值稅扣除材料因加價而增加的增值稅,最多可以節稅454.70萬元,為材料加價的45.47%;最低也能節稅154.70萬元,為材料加價的15.47%。這是相當可觀的。
大型的房地產開發商,還可以收購一家建築公司來套用“低納高抵”的政策空間。建築公司的營業稅稅率為3%,支付給建築公司1000萬元建築費,交納30萬元的營業稅,最高可以抵消60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低納高抵”的效果更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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