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壓鑄造機安全要求

《低壓鑄造機安全要求》是為適用於坩堝密封和爐體密封的、水平分型及垂直分型的低壓鑄造機(以下簡稱低壓鑄造機)而制定的標準。

2009年9月30日,《低壓鑄造機安全要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0年7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低壓鑄造機安全要求
  • 頒布時間:2009年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0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檔案發布,內容摘要,

檔案發布

2009年9月30日,《低壓鑄造機安全要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0年7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低壓鑄造機設計人員、製造廠、使用者和供應商應遵循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坩堝密封和爐體密封的、水平分型及垂直分型的低壓鑄造機(以下簡稱低壓鑄造機)。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3766 液壓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B/T3766—2001,eqvISO4413:1998)
GB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5226.1—2002 機械安全 機械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IEC602041:2000,
IDT)
GB/T7932 氣動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B/T7932—2003,ISO4414:1998,IDT)
GB/T9969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12265.1 機械安全 防止上肢觸及危險區的安全距離(GB12265.1—1997,eqvEN294:
1992)
GB12265.3 機械安全 避免人體各部位擠壓的最小間距(GB12265.3—1997,eqvEN349:
1993)
GB/T14776 人類工效學 工作崗位尺寸 設計原則及其數值
GB/T15706.1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1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GB/T15706.1—
2007,ISO121001:2003,IDT)
GB/T15706.2—2007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2部分:技術原則(ISO121002:
2003,IDT)
GB/T16251 工作系統設計的人類工效原則(GB/T16251—2008,ISO6385:2004,IDT)
GB16754 機械安全 急停 設計原則(GB16754—2008,ISO13850:2006,IDT)
GB/T16855.1 機械安全 控制系統有關安全部件 第1部分:設計通則(GB/T16855.1—
2008,ISO13849:2006,IDT)
GB/T16856.1 機械安全 風險評價 第1部分:原則(GB/T16856.1—2008,ISO141211:
2007,IDT)
GB20905—2007 鑄造機械 安全要求
JB/T6331.2 鑄造機械噪聲的測定方法 聲壓級測定
JB/T7536 機械安全通用術語
JB/T9978 鑄造機械 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GB/T15706.1、GB/T16856.1、JB/T7536和JB/T9978所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鑄型 犿狅犾犱
用型砂、金屬或耐火材料製成,包括形成鑄件形狀的空腔、型芯和澆冒口系統的組合整體。
3.2分型面 犿狅犾犱犼狅犻狀狋
鑄型組元間的結合面。
3.3合型機構 犱犻犲犮犾狅狊犻狀犵犿犲犮犺犪狀犻狊犿
低壓鑄造機中,完成主分型面閉合的,並用來防止鑄型在充型及增壓過程中分離的機構。該機構中可以設定獨立的頂出機構和反頂機構。
3.4窄點 狆犻狀犮犺狆狅犻狀狋
低壓鑄造機或輔助裝置中,除分型面以外的有可能使人體的某部分受到夾擠的其他任何部位。這些部位可能在運動件之間或在運動件與固定件之間或在運動件與鑄件之間。
4 重要危險項目
4.1 總則
本標準重要危險項目是依據GB/T16856.1對本標準適用範圍內的低壓鑄造機風險評估的結果。
4.2 機械危險
4.2.1 低壓鑄造機工作過程中,其運動件對人身可能造成夾擠、剪下、碰撞、纏繞等危險。
4.2.2 低壓鑄造機零部件由於形狀因素,其銳角、尖角可能對人身造成扎傷或割傷危險。
4.2.3 低壓鑄造機零部件在使用過程中,由於鬆動、鬆脫、掉落或折斷、碎裂、甩出等可能造成的危險。
4.2.4 低壓鑄造機有可能在重力影響下自行運動或控制失靈發生意外運動的零部件可能造成的危險。
4.2.5 在高空作業(維修或保養等)時可能造成人員跌落危險。低壓鑄造機四周可能造成人員滑倒、絆倒危險。維修人員操作空間窄小或操作不便可能遭受的碰撞夾擠等危險。
4.3 高壓流體可能造成的危險
4.3.1 液壓和氣動系統的最大壓力超過系統中元器件的額定工作壓力造成的危險。
4.3.2 液壓蓄能器可能發生的爆破危險。
4.3.3 蓄能器在未完全泄壓的情況下進行拆卸或維修造成的危險。
4.3.4 液壓或氣動系統泄漏可能造成的噴射危險和污染地面引起人員滑倒等危險。
4.3.5 液壓系統壓力損失或壓力嚴重下降可能造成機構失靈引起的危險。
4.3.6 液壓或氣動系統管路中有異物能導致元件(包括密封件)操作異常,造成機構失靈和人身傷害的危險。
4.3.7 氣動系統中儲氣罐超壓可能造成的危險。
4.3.8 保溫爐在壓力作用下發生的氣體泄漏和燙傷危險。
4.4 電氣危險
4.4.1 人員直接接觸裸露帶電或絕緣失效的帶電零件、導線或元器件可能造成電擊、火災、燒傷、跌倒等危險。
4.4.2 控制元件失靈造成非正確操作引起的危險。
4.5 熱危險
4.5.1 澆包向低壓鑄造用保溫爐注入金屬液過程中可能產生飛濺造成人員燙傷、燒傷等危險。
4.5.2 低壓鑄造機合型後,在無聯鎖(或聯鎖失效)狀態下由於合型不到位、意外的開型或其他疏忽,可能造成金屬液自分型面噴射出來的危險。
4.5.3 在鑄件尚未凝固或保溫爐內還有殘留壓力時進行開型,金屬液從分型面中溢出的危險。
4.5.4 在保溫爐內還有殘留壓力時進行加金屬液作業時,熱的壓縮空氣或金屬液從加料口噴出的危險。
4.5.5 在澆注過程中,可能造成金屬液自鑄型面噴射出來的危險。
4.6 噪聲危險
由於但不僅限於以下原因致使低壓鑄造機噪聲過大,操作人員長期工作後造成聽力損失、耳鳴、疲勞、精神壓抑和干擾聽覺信號等危險:
———氣動系統排氣;
———電動機和泵運轉不平衡;
———管路安裝不當,固定不牢;
———其他機械撞擊。
4.7 材料和物質產生的危險
4.7.1 低壓鑄造機使用的液壓油可能造成燃燒的危險。
4.7.2 低壓鑄造機使用的模具潤滑劑可能造成燃燒的危險。
4.7.3 低壓鑄造機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煙和霧可能對人體造成吸入危險。
4.8 其他危險
4.8.1 由於忽略了人類工效學原則可能造成的危險,如易產生差錯的操作方向、不適宜的照明、過分緊張和疲勞等。
4.8.2 吊裝、運輸過程中由於偏重、穩定性差、零部件未固定好、吊具強度不夠等原因造成意外傾翻、移動或掉落危險。
4.8.3 低壓鑄造機中的裝置和控制系統抗電磁干擾性能差,致使機器運行不正常可能產生危險。
4.8.4 兩個或兩個以上操作者操作低壓鑄造機時,由於操作的不協調或其他意外造成的危險。
5 安全要求和/或措施
5.1 基本要求
5.1.1 低壓鑄造機的安全設計應符合GB/T15706.1、GB/T15706.2和GB5083規定的原則。
5.1.2 低壓鑄造機的安全防護除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符合GB20905的有關規定。
5.1.3 低壓鑄造機應最大限度地通過設計消除危險或限制風險,使其具有本質安全性能。如不能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時,應通過提供安全防護裝置對人員進行保護。
5.1.4 使用信息只能用於對無法通過設計來消除或充分減小的、而且安全防護裝置對其無效或不完全有效的遺留風險,向使用者提出有關通知和警告。使用信息不套用於彌補設計和製造的缺陷。
5.1.5 不應將通過設計能夠消除的危險留給用戶去解決(如需對機器進行改造),也不應將安全防護裝置的製造和裝設留給用戶承擔。
5.1.6 低壓鑄造機的設計應充分體現人類工效學原則,並應符合GB/T16251、GB/T14776和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
5.2 低壓鑄造鑄型危險區的安全防護要求
5.2.1 低壓鑄造機的主要危險區是鑄型區域,應採取各種措施消除有關危險。
5.2.2 低壓鑄造機的合型機構和插芯機構為液壓驅動式,並應在合型和插芯後保證鑄型可靠鎖模。鎖型時行程開關或接近開關只起發訊作用,液壓系統壓力一直作用在鑄型上,直到鑄件凝固。操作台上應安裝有鑄型合型和插芯到位的顯示裝置。
5.2.3 在任何狀態下合型應與澆注聯鎖,以避免合型未到位前進行澆注。
5.2.4 合型機構應確保合型到位的位置精度(如設定位移感測器),避免澆注時金屬液從分型面處溢出和飛濺。
5.2.5 保溫爐升液管與過渡套及鑄型澆口應密封可靠,保溫爐只有確定在工作位置後才允許澆注。
5.2.6 為防止開型後動型板在合型方向上在重力作用下意外運動,應設定防止下滑的保護裝置,防止下滑保護裝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a) 防止下滑的保護裝置應在開型後的整個停歇時間內連續起作用,直到操作合型程式時止;
b) 防止下滑的保護裝置應與控制系統聯鎖,防止個別的控制一旦失靈時,不會影響其防止意外合型的功能;
c) 防止下滑的保護裝置不應與低壓鑄造機其他零部件之間造成不安全的干涉;d) 對防止下滑的保護裝置的檢查應當方便,並應在操作台上安裝有狀態指示燈;
e) 防止下滑的保護裝置應與合型程式互鎖,即楔塊未退回到位時不允許合型;合型時楔塊的驅動裝置應處於回程狀態。
5.2.7 低壓鑄造鑄型區域應設定防護裝置(防護門、防護罩、安全棒或光電保護裝置),以對易遭受危險的人員提供安全保障。防護裝置的設定原則是:
a) 對搖臂式低壓鑄造機應在機器的兩側及鑄型危險區正前方設定;b) 對四立柱式低壓鑄造機應在機器的四側設定;
c) 操作者側應設定安全棒或光電保護裝置,並應與合型程式聯鎖。
5.2.8 各類防護裝置的選用、設計和安裝要求除應符合GB/T15706.2和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 防護裝置的設定不應對操作人員造成操作和視線障礙;
b) 防護裝置應與控制系統保持聯鎖,在防護裝置未進入規定位置時,低壓鑄造機不能啟動合型動作;
c) 與防護裝置有關的控制器和聯鎖裝置應能防止意外的操作;
d) 防護裝置定位後,澆注時應能防止人體的任何部位進入鑄型危險區或附近的輔助裝備的危險部位;
e) 防護裝置定位後,澆注時應能確保鑄型分型面一旦有金屬液噴射出後對人身不會造成危害;f) 如果在低壓鑄造機合型前,光電開關被斷路,低壓鑄造機的動模板應立即停止;g) 對防護裝置的檢查應當方便,並應在操作台上安裝有狀態指示燈。
5.2.9 鑄型合型和澆注應採用雙手控制,雙手控制應符合GB5226.1—2002中9.2.5.7型式Ⅲ的規定。
5.2.10 兩個控制器之間的距離和布置位置,應防止由一隻手或一隻手和小臂、腹、膝等部位進行操作的可能性。同步操作的時間限差不應大於1s。
5.2.11 雙手控制器的數目應與選擇開關上規定的操作人員數目相符。
5.2.12 低壓鑄造機應能保證金屬液在澆注凝固過程中所有的其他控制均應處於聯鎖狀態。
5.2.13 低壓鑄造機在設計上應能保證鑄型牢固地安裝到動、定型座板上,不會由於意外的鬆脫產生危險。
5.3 對電氣系統的要求
5.3.1 電控系統應符合GB5226.1和GB16754的有關規定。
5.3.2 為防止在高溫條件下工作的控制元件遭受損壞,應對電氣櫃提供合適的降溫設施。
5.3.3 外露電纜線應充分考慮被金屬液灼燒的可能性,並應提供防護裝置或使用耐高溫電纜,同時應在使用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5.3.4 測溫熱電偶應使用帶禁止線的耐高溫補償導線,並應在使用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5.3.5 壓力感測器的電線應使用帶禁止線的耐高溫電纜,並應在使用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5.4 對控制系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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