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契

佃契

佃契亦稱“佃約”、“租契”、“租約”、“租帖”、“租票”、“租字”、“租田票”、“攬地契”、“攬書”、“討耕字”等。佃農耕種地主土地的憑證。分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出現於唐代。隨著歷史的前進,口頭契約減少,書面契約增多。內容一般包括土地類別、面積、地點 (四至),莊屋及其他附屬設施,租佃期限,押租額,地租種類、數額與規格,交租方式和期限,其他附帶條件、注意事項和中人責任。通常只規定佃農對地主的義務,由佃農單方面立契,並交由地主收執,起著約束佃農、強制其履行封建義務的作用。部分永佃契約列有約束地主的某些條款,並一式兩份,由地主、佃農分別收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佃契
  • 注音:diàn qì 
  • 注音: ㄉㄧㄢˋ ㄑㄧˋ
  • 詞性名詞
  • 結構:偏正式合成詞
常用義為租用土地耕種的契約 。
也指租約
我國有些地方房屋出租的契約也叫佃契,其格式與房屋出租契約基本相同。
江漢平原有這樣的民俗:自家的房屋不得有外人在家裡夫妻同居,包括女兒女婿。實際生活中如果客居時間較長的話就多有不便,為解決這一問題,主人可將家裡某一固定的房間以出佃的形式,立下佃契繳納一定的房租,其中必需有一條為可以夫妻同居,因為出租房屋為商業關係,不受民俗限制,所以問題就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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