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經過,內容,後續,
背景
1927年4月,張作霖把持的北京政府搜查蘇聯大使館,中蘇由此斷交;而南方的中國國民黨宣布“清黨”並建立南京國民政府後,對外實行“親美聯英,排俄拒日”的政策,在同年12月以廣州暴動為契機,殺死介入暴動的蘇聯外交人員,陸續關閉蘇聯駐廣州、武漢、上海的領事館,此後蘇聯在中國的外事機構僅剩下駐哈爾濱的領事館。1928年12月29日,張作霖之子張學良正式宣布東北易幟,歸順南京國民政府,出任東北政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後稱主席),其後著手清算中蘇關係,先搜查蘇聯駐哈爾濱領事館,然後強行接收名義上由中蘇共管、實際上由蘇聯控制的中東鐵路,終於引發了中東路事件。蘇聯紅軍在加倫將軍的指揮下入侵中國以報復張學良,東北軍節節敗退,至1929年11月下旬,同江、富錦、密山、滿洲里、扎賚諾爾、海拉爾等地陸續陷落。此前南京國民政府曾試圖邀請德國調停,但因拒絕蘇聯提出的中東鐵路恢復原有狀態的要求,而包括德國在內的歐美列強亦不願捲入中蘇紛爭,故交涉未能成功。
經過
當時,張學良對南京方面的努力已不抱希望。還在海拉爾陷落前,張學良就在11月19日命令哈爾濱交涉員蔡運升立即設法與蘇方人員進行接觸,謀求東北地方與蘇聯方面直接交涉。20日,蔡運升經過原蘇聯駐哈爾濱總領事館工作人員庫庫林和聶嘉夫向蘇聯當局遞交了一封正式檔案,聲稱希望立即開始就中蘇衝突問題進行談判。隨後,庫庫林前往海參崴,得蘇聯外交人民委員會復函,於25日返回哈爾濱。蘇聯政府條件為其在8月29日已提出的三項條件:
- 中方承認根據俄中協定恢復東省衝突以前之狀態。
- 對於蘇聯方面根據協定所推薦之正副局長,即行恢復其職權。
- 因糾紛逮捕的蘇聯人員即行悉數釋放。
蘇聯方面並聲明,中方對8月29日由德國轉達之先決條件未履行前,不能開始談判。張學良在11月26日召開東北政務委員會特別會議,決定接受蘇聯的三項條件,28日委任蔡運升、李紹庚為全權代表,負責對蘇談判。同時又致電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要求同意“先由地方接洽,緩提國聯”。蔣介石對張學良先斬後奏、越過中央交涉之舉非常不滿,在日記批評道“如此大事,政出兩歧,惹笑中外,惟漢卿(張學良)電俄措詞尚含混,未得謂之完全屈服,然其無經驗與膽識,不能堅持到底,致四月辛苦,盡付東流為可惜也”,但也只好聽任其交涉,以觀後效。
蔡運升、李紹庚二人先赴烏蘇里斯克(雙城子),與蘇聯人民外交委員會駐遠東代表西門諾夫斯基談判,12月3日簽訂《雙城子會議記錄》,東北地方當局將中東路事件的“禍首”、中東路理事會理事長呂榮寰撤職,蘇聯政府將推薦新正副局長以代替原正副局長,惟保留委派原正副局長任中東路其他職務的權利。雙方約定在共同遵守1924年中俄、奉俄兩協定的基礎上,談判解決中蘇之間圍繞著中東路所發生的一切衝突。6日,張學良致電蘇聯外交人民委員李維諾夫,表示同意;同時電告南京方面,並稱他自行決定以蔡運升為代表來負責談判,蔣介石等只能接受。中蘇談判地點轉移至哈巴羅夫斯克(伯力),12月22日,蔡運升與西門諾夫斯基簽訂預備會議之議定書,是為《伯力議定書》。
內容
下列簽署人經各本國政府正式授權,同意以下各項:
一、蘇聯政府所提之先決條件第一項,雙方承認與本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蘇聯代理外長立脫維諾夫(李維諾夫)之電報,及十二月三日在雙城子簽訂之記錄相符,並系按照中俄、奉俄協定恢復衝突以前之狀態。所有雙方合辦東路時之爭議問題,均應於最近之中蘇會議解決之。根據以上所述,即應實行以下各辦法:(甲)按照以往協定,恢復理事會之任務,蘇聯理事即行復職。以後中國理事長及蘇聯副理事長,根據奉俄協定,第一條第六項,會同辦理事務。(乙)恢復原有各處蘇聯及中國處長之分配,並恢復甦聯正、副處長之職權。如蘇聯提出另換蘇聯正、副處長時,行須即予同意。(丙)七月十日以後,理事會及路局所發命令,如不得合法之理事會及路局之分別同意追認,認為無效。
二、所有蘇聯僑民,於一九二九年五月一日以後及因雙方衝突而逮捕者,不得分類,均應一律立即釋放,一九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因搜查哈爾濱蘇聯領館所逮捕之蘇聯僑民,亦均在內。蘇聯政府亦即將所有與衝突有關逮捕之華人及中國俘虜官兵,一律釋放。
三、(甲)一九二九年七月十日起,所有免職或自動辭職之東路蘇聯職工,應準其有權立即回復原職,並向東路領取應得之款項。(乙)如有上項職工,不願恢復原職者,應即付給應領之薪工及恤金等款。(丙)將來遇有缺出,應由合法之理事會及路局分別任補,所有衝突以來任用之前俄人員而非蘇聯籍者,均立即免職。
四、中國官憲對於白黨隊伍,即解除其武裝,並將其首領及煽惑之人,驅逐東省境域以外。
五、中、蘇國交全部恢復問題,於中蘇會議前作為懸案,雙方認為可能並必要先行恢復甦聯在東三省之領館,及中國在蘇聯遠東各省之領館。因蘇聯政府於本年五月三十一日有以下聲明:“因中國官憲之一切舉動,證明不願並不尊重國際法規及慣例,所以蘇聯政府以後認為對於中國駐莫斯科代表及各處領館之待遇,亦不受國際法規之拘束,並不承認國際法規賦予該代表及領事等之治外法權。”現因雙方願按照國際法及慣例之原則恢復領館,奉天省政府聲明於其管轄區域內,保障蘇聯領館之不可侵犯權並一切國際法及慣例所賦予之特別權利,自然不以強力破壞此種不可侵犯權及特別權利。蘇聯政府撤銷其五月三十一日衝突以後對於中國領館之特別待遇辦法,並予按照本條第一節規定,所恢復駐蘇聯遠東境內之中國領館,以國際法及慣例所賦予之不可侵犯權及一切權利。
六、於恢復領館時,對於蘇聯衝突前在東三省境內之營業機關,亦予恢復。中國,蘇聯境內之商業機關,因東路衝突而停業者,亦即恢復。中、蘇通商之全部問題,應由中、蘇會議解決之。
七、關於切實保障協定之履行及雙方利益問題,應由中、蘇會議解決之。
八、中、蘇會議定一九三零年一月二十五日在莫斯科舉行。
九、立即恢復中、蘇國境之和平狀態,雙方隨即撤兵。
十、本紀錄自簽字日起即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代表蔡運升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代表西曼諾夫斯基
後續
然而,隨著《伯力議定書》被送至南京,國民黨高層中原本就對張學良的妥協處置有所不滿的黨政要員立即開始發難。孫科公開在中央黨部總理紀念周講演中主張根本否認伯力會議所簽草約的效力;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外交組更通過決議,決定不承認《伯力議定書》。王正廷據此電告張學良,《伯力議定書》超越範圍,必須修正。但是,南京國民政府既無力改變戰敗的現實,又不能真正對張學良形成約束,1月30日,蔣介石在日記中表示:“對俄外交,決取強硬態度,擬決議以蔡允(運)升逾越職權且辱使命,故伯力協定書不得批准。惟中東路問題,與張學良以全權辦理,準其派員赴俄交涉,但中東路以外,如通商、復使領館等問題,是為中俄復交問題,不在中東路範圍之內。當俟蘇俄派全權代表來中央直接交涉,方得解決也。否則雖至決裂,或張作相反抗時,亦必堅持到底,以保革命威信也。”雖然表面堅持所謂“強硬”,但同意張學良全權辦理交涉,實際是對已有結果的承認,再次談判更多是為維護中央權威而作的一種姿態而已。2月初,南京國民政府外交部據此發表宣言,一方面提出伯力協定內容有“中國代表無權討論者,中國代表實屬超越許可權”;同時又肯定“伯力記錄中關於解決中東鐵路糾紛之辦法,業已實行”,表明並無改變現狀的意圖,只是要求兩國舉行正式會議,“討論中東鐵路善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