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工作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工作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訂有關工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本行業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辦法。
(二)統籌規劃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的事業、產業全面發展,研究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旅遊、體育融合發展,推進落實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縣重大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活動,指導、推進全縣重點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設施運行服務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形象宣傳,促進文化產業、旅遊產業、體育產業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制定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推進全域旅遊發展。負責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管理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對外交流合作。
(五)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六)負責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推進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旅遊公共服務建設和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深入實施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七)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民眾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指導全縣民眾體育、青少年體育、競技體育發展。負責全縣體育彩票銷售和體彩公益金的管理。統一規劃全縣運動項目的布局、訓練和競賽,研究、指導全縣優秀運動員及體育後備人才隊伍的建設和業餘訓練工作,制定全縣性的體育競賽規劃、制度和全縣運動會競賽規程;指導全縣體育競賽工作。
(九)統籌規劃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產業發展,組織實施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促進產業融合發展。指導推進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科技創新,落實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十)指導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市場發展,監管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市場經營活動,推進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市場。監測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經濟運行,負責行業信息統計和發布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縣文化、文物、旅遊、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影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十二)綜合管理文物、博物館事業,指導文物保護、搶救、考古發掘、鑑定和利用等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文物市場。
(十三)擬定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教育、培訓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各股室、局屬單位工作業務,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會務、文電處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檔案、信訪、保密、接待、採購及機關後勤、綜合治理、文明創建、安全等工作。協調擬定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重要政策調研和綜合性檔案起草工作,推進落實文化、旅遊、體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負責文化旅遊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系統的黨建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機構編制、職稱管理、工資調整、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行業相關崗位資格認證管理工作;負責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指導、監督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指導、協調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統計工作。負責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並提出組織實施意見,組織擬訂本行業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辦法;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工作。負責文化、旅遊和體育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協調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對外交流。
(二)公共服務股
擬訂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公共服務政策及文化體育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領域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訂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老年人文化和特殊群體文化工作;指導縣、鄉(鎮)、村(社區)三級文化體育場所建設及開放;負責全縣農村廣播電視網路和應急廣播系統建設;負責指導、管理全縣電影放映工作,負責全縣“農家書屋”建設及管理工作;承擔全縣文化體育類民生工程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承擔公共服務類統計工作。
(三)文化藝術和遺產保護股
承擔全縣藝術事業管理。研究擬定全縣藝術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積極促進全縣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藝術門類發展繁榮;指導、協調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展示地方特色的優秀文藝作品的創作,負責對上藝術申報;組織協調全縣性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活動舉辦,指導、協調全縣性藝術展演、展覽及重大文藝活動,指導全縣城鄉民眾文化活動開展和全縣對外藝術交流;負責全縣文藝人才培養;指導、扶持民間文藝院團發展,配合做好管理。
承擔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挖掘、保護、傳承、發展工作。擬定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及推介宣傳工作,有計畫復活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完善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管理和資料庫建設。組織國家、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傳習基地申報工作,開展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和傳習基地評審工作;組織、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人才隊伍建設,扶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承擔徽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工作。
承擔全縣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擬定全縣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落實;審核、申報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推薦、申報國家、省、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組織、指導重點文物保護工程方案的論證、設計、施工、質量監督及驗收;管理和監督全縣文物勘測設計、施工、文物考古調查、勘探、考古發掘。組織開展重大革命文物保護工程。指導規劃全縣博物館、紀念館的建設。組織指導全縣文物保護宣傳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文博科技保護和信息化工作。督促、檢查、指導、協調全縣文物安全保衛和消防、技防工作。
(四)資源開發和產業發展股
承擔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遊。組織宣傳休寧文化旅遊整體形象;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和鄉村旅遊、紅色旅遊、生態旅遊、休閒度假旅遊發展;負責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落實皖南國際文化旅遊示範區等相關工作。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承擔旅遊類統計。
承擔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產業融合發展工作。執行和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產業的政策及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產業發展;督促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服務、指導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業的社會投資、招商引資、產業園區(基地)建設等工作;負責旅遊景區(點)質量等級的申報、評定;參與文化旅遊項目審核、評價、驗收。指導文化和旅遊商品開發,企業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科技成果推廣及管理。
(五)市場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綜合管理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市場。貫徹落實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市場政策和發展規劃,擬定全縣市場管理辦法及發展規劃。指導文化旅遊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業黨建工作。負責對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市場進行行業監管,落實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的監督管理,監督、指導服務質量提升;負責全縣廣播電視播出(轉播)機構監督管理,確保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會同有關部門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打擊侵權盜版行為。承擔文化旅遊體育應急救援指導工作;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文化旅遊市場、文化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承擔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方面行政審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督辦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市場舉報和投訴;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開展縣內文化、文物、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體育等市場違法行為的查處,承擔“掃黃打非”有關工作任務。
(六)體育發展股
綜合管理全縣體育工作。擬訂全縣體育發展規劃並組織落實;統籌規劃民眾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畫,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實施,指導全縣各行各業、城鄉各地社會體育發展。制定全縣性的體育競賽規劃、制度,指導、協調體育訓練、競賽;組織開展全縣體育競賽工作;指導、協調重大賽事的競賽、備戰和參賽工作。承擔體育彩票銷售和體彩公益金的管理;負責縣級體育場館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培養全縣體育方面人才,落實體育對外交流,承擔體育類統計工作。
人員編制
休寧縣文化旅遊體育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6名。
休寧縣文化旅遊體育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