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式服刑指的是在中國一些被法院判刑的罪犯,他們能“逍遙獄外”,享受“休假式服刑”。有網友舉報稱,廣西陽朔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因受賄罪被判刑10年,然而,他卻以“保外就醫”的名義,未坐過一天牢。中國最高檢察院曾對保外就醫、假釋、立功減刑等亂象進行專門清查,而網友相信,類似石寶春這樣的情況,在內地絕非個別例子。
落馬官員頻現"休假式服刑" 800多人被重新收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休假式服刑
- 現象:司法機構腐敗現象
- 性質:權力尋租
- 事件:提錢出獄
事件背景,事件原因,事件經過,事件處置,社會反應,
事件背景
在中國一些被法院判刑的罪犯,他們能“逍遙獄外”,享受“休假式服刑”。
假釋變成“提前釋放”,保外就醫成了“保而不醫”,監外執行相當於“重獲自由”,身負命案監外執行後竟再殺人。減刑假釋,原本司法中的人性化政策,在“權力尋租”的誘惑下,日益演變成特權之人逍遙法外的通道。
事件原因
“休假式服刑”緣於制度設計尚存“後門”
一些業內人士表示,“監外執行”規則設計尚不健全,從審批到監管,規定籠統,加上司法、檢察院、法院、司法等部門在一些地方對接不暢,缺乏溝通,易造成服刑人員的“脫管”窘境。
中國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三軍說,“在實踐中,決定機關卻很少與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聯繫,被決定保外就醫的罪犯出監後,又不主動到派出所報到,罪犯釋放後很容易脫管。”
例如,曾被判有期徒刑8年的廣東省電白縣原教育局局長陳建明,被裁決暫予監外執行後被縣法院從看守所提走,但他並未被送到相關部門監管,法院等部門均不知其去向達8年之久。
缺少透明公開的程式
極易使得“監外執行”成為“法外之地”。“新刑訴法中的偽證罪,只懲罰在刑事訴訟中醫生出具的假鑑定,但對於在審判之後的保外就醫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海南省海口中院的一位法官說,“這助長了不良醫生虛假鑑定的歪風”。
由於法規滯後、審批流程過於簡單,監督難以到位。例如,1990年頒布實施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包括疾病標準在內的多項規定模糊,早已跟不上時代的步伐。
缺乏外部監督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判刑的人確有疾病需要保外就醫,可以在監外執行。原本人性化的制度安排,由於程式制度的粗糙,為一些手握“特權”的服刑犯提供了“暗度陳倉”之道。內地相關規定稱,保外就醫的“病殘鑑定”可由執法系統內部的醫院進行自我鑑定、自我審查,這樣,明顯缺乏外部監督,必定易生腐敗。此前曝光的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就是花了不到10萬元人民幣,買通看守所所長、醫生等人,違規獲準“保外就醫”。
有了漏洞,刑罰對貪腐者來說,威懾力就大大降低。儘管入獄會使其失去政治前途,但此前貪腐積累的金錢和權勢,足以保證這些“帶病出獄”者,可以到社會上耀武揚威。譬如石寶春“出獄”之後,就有網友稱,其在監外執行期間曾到多地“旅遊”。不可否認的是,“保外就醫”在提請、鑑定、審批、移交、考察和監督環節上存在很多問題。與此相對應的是,曾經一些聲名顯赫的涉案官員,已經通過“保外就醫”走出鐵窗。比如引人關注的薄熙來妻子谷開來,此前就有傳言說,因殺人等罪行入獄的她,因患精神類疾病,即將獲準“保外就醫”。
損害法律權威
從人權和人道的角度來說,如果服刑者確實患病嚴重,在監外獲得更好的醫療條件無可厚非。但關鍵在於,哪怕服刑者在病情上做了絲毫偽裝,都會讓法律的公平與權威受到損害。亦正因為如此,台灣在面對陳水扁要求保外就醫時,寧願承受外界一些指摘,也要堅持謹慎態度。中國並沒有迴避“保外就醫”等環節上存在的漏洞,也在通過專項檢查在打擊此類違規、違法行為。不過,只有完善制度,才能真正杜絕可乘之機。
事件經過
司法腐敗
違法減刑、假釋、監外執行對於司法公平、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覷,打擊“高牆內腐敗”須堵住制度“後門”。
想減刑就減刑:“三類罪犯”成刑罰變更重災區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獲悉最新通報,2014年廣東有138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收監執行刑罰,其中包括深圳市原副市長王炬等12名廳局級幹部。
2014年3月20日,最高檢在全國檢察機關啟動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要求重點監督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刑罰變更執行情況,嚴查背後的司法腐敗。
高牆特權
“有權人”難脫權力隱身衣。廣西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被判處10年徒刑,還乘飛機前往山東和四川等地;原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經批准保外就醫1年,後連續7年續保;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原局長王建生服刑4年,先後5次被保外就醫;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當日從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醫”。
“有錢人”金錢開道。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服刑期間,廣東省監獄、看守所有關人員收受張海親友賄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在轉監、虛假立功、減刑等方面提供幫助,致使其兩次被裁定減刑總計4年1個月28天,2011年1月26日刑滿釋放後潛逃國外。雲南一罪犯高價購買他人頸椎錯位的X光片,“移植”造假病例,成功“保外就醫”。
“內部人”高牆內開啟“綠色通道”。遼寧省營口監獄原副監獄長李某等3人利用辦理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職務便利受賄。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違法監外執行案中,林崇中家屬賄賂了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長劉某、原教導員塗某,以及做取保候審鑑定的醫院醫生和醫務科長,使法院作出了暫予監外執行的裁定。
事件處置
重新收監
廣東收監138人,山東收監66人,成都收監28人……權威數據顯示,2014年中國超過800“逍遙獄外”者被重新收監。
社會反應
“梳理過往案件發現,不少違規者 監外執行 都是由於網民或媒體的曝光才被發現。”海南省某某協會副會長代紅說。
最高檢監所檢察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存在監督盲點,比如一些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沒有期限限制,存在“一決到底”現象;一些法院尚未建立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台賬,有的罪犯未到社區矯正場所報到,存在“脫管漏管”現象;對審判前未羈押、審判後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監所檢察部門無法掌握相關情況,存在無從監督的問題;此外,如何準確把握保外就醫條件中“經診斷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標準,也是個難以操作的問題。
公開減刑假釋信息,向“特權”插手說不
業內人士認為,違法“監外執行”對於司法公平、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覷,要杜絕自己人查自己人,使一些人難以插手,才能遏制“監外執行”亂象。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馬永勝說,人民民眾對“有權人”“有錢人”犯罪判刑後,重罪輕判、花錢買刑、減刑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實際服刑時間短等現象反映強烈,這不僅直接影響罪犯矯正改造效果,且嚴重違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對社會公平正義以及法治社會建設的傷害極大,因此要查處一批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職務犯罪案件,對違紀違法行為“零容忍”。
專家建議儘快完善修訂相關法律法官。吳三軍認為,應對保外就醫鑑定人資格、鑑定程式、鑑定書內容、虛假鑑定的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一旦發現鑑定人違法操作,嚴懲不貸。“保外就醫制度的完善是一項系統工作,需要在各個環節上進行周密設計,做到每個程式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表示,當前很多政法單位建有公開的官方網站,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可以把有關文書放在網上公開,必將減少背後的“名堂”和“貓膩”,一些地方實施的減刑、假釋公開聽證制度探索值得推廣。
避免“監外執行”還要針對特權服務對症下藥。海南省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建平說,提高違規者的違法成本,讓有權有錢者“不敢犯法”,完善監獄的醫療救治體系,減少監外執行需求,可以有效減少“保外就醫”過程中的尋租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