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罪,原指受到應有的懲罰;現指承認自己所犯的罪行。見《史記·循吏列傳》:“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 基本介紹 中文名:伏罪外文名:admit one's guilty拼音:fú zu注音:ㄈㄨˊ ㄗㄨㄟˋ 基本解釋,引證解釋, 基本解釋1、承認自己的罪。2、犯罪處了死刑。3、隱伏未發的罪。引證解釋1、服罪;認罪。宋 葉適《朝議大夫王公墓志銘》:“彭遂伏罪,一州稱明。”《東周列國志》第五回:“莊公使人於宋曰:‘公子馮逃死敝邑,敝邑不忍加誅,今令伏罪於長葛,惟君自圖之。’” 清 紀昀《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四》:“婦不知此事先為所偵,遂惶駭伏罪。”2、過去未暴露的罪行。《漢書·元後傳》:“是歲,新都侯莽告長伏罪與紅陽侯立相連,長下獄死,立就國。” 顏師古 註:“伏罪謂舊罪陰伏未發者也。”《東觀漢記·北海靖王劉興傳》:“縣吏張申有伏罪,興收申案論,郡中震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