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辦理是由公安派出所戶籍科受理辦理。
法律依據,辦理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辦理條件
對下列戶口申報事項,只要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派出所戶籍內勤應當場辦理。
1、公民出生登記、死亡註銷;
2、戶口登記項目(民族、出生日期除外)變更、更正;
3、分戶或並戶;
4、市內戶口遷移(投靠直系親屬或分房、購房、換房等);
5、公民入伍、出國(境)、逮捕、勞改、勞教、失蹤等辦理註銷戶口;
6、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安置回原籍辦理落戶手續;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8、高校錄取學生、高校學生轉學、退學戶口遷移或高校學生畢業分配落戶;
9、錄用公務員、招工、工作調動等,經組織、人事、勞動等部門批准,遷入地市、縣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後的戶口遷移;
10、暫住人口的登記、辦證,包括辦理《暫住人口租賃戶屋治安管理許可證》;
11、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戶口申報事項。
對證明材料不全的,戶籍內勤應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通知書》,當面交給申報人,對不符合規定的,要耐心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對下列依照規定需要上報縣、市(區)公安(分)局審核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凡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戶籍內勤應當場受理,填寫《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責任書》,申報人與戶籍內勤當場簽字,公安派出所所長在三日內簽署意見,並安排戶籍民警在15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公安(分)局。
1、公民變更民族或更正出生日期;
2、公民收養子女落戶;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戶;
4、復員、轉業軍人異地落戶;
5、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異地落戶;
6、其他依照戶口法規或有關政策規定需要上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審核、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
對證明材料不全的,戶籍內勤在受理時,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通知書》,寫清申請人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由外勤民警當場答覆申請人,並將《辦理戶口補充材料通知書》當面交給申請人。
辦理流程
縣、市(區)公安(分)局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報材料後,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應當在接到派出所的上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反饋公安派出所;對需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審核審批的,應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並將有關材料迅速上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上報材料的十五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的五日內,由戶籍外勤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辦理時限
公安派出所所長在三日內簽署意見,並安排戶籍民警在15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