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民政局有6個職能處室,2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7個直屬事業單位,機關幹部職工46人(其中幹部41人,工勤5人,大專以上學歷36人,少數民族19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犁州民政局
- 所在地區:伊犁州
- 職能處室:6個
- 工勤:5人
機構簡介,機構職能,機構設定,
機構簡介
主要擔負著救災救濟、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優撫安置、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行政區劃、婚姻殯葬、社會救助、民間非組織管理等20多項工作任務。具有解決社會問題、調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依法維護和保障人民民眾的基本生活權益,為黨的中心工作服務,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作用。
機構職能
伊犁州民政局根據“三定”方案確定各職能處室職責如下: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提出自治州民政事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根據國家社團管理法規,負責自治州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規範會費收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全州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根據國家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法規,負責自治州單位所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規範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自治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四)主管自治州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和革命烈士褒揚及烈士報批工作;實施自治州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辦法和標準並監督檢查;承擔自治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軍隊復員幹部、退伍義務兵和轉業士官(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和協調自治州軍供站管理、建設和軍地兩用人才開發和使用工作;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志願兵)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上報和發布災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管理城鄉社會救濟,實施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的救濟政策、標準和辦法;監督檢查救災扶貧周轉金的管理使用。
(八)指導全州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推動社區建設。
(九)負責全州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依法指導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積極倡導婚姻習俗改革;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指導、協調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承辦全州行政區劃工作,負責鄉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全州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協調處理轄區內邊界爭議和糾紛;貫徹國家地區法規,承辦鄉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規範全州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十一)組織擬定和實施自治州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全州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二)負責全州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指導塔城、阿勒泰兩地區的民政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機構設定
根據職責,自治州民政局(自治州民間組織管理局)設八個職能處(室):
(一)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日常工作,研究擬訂自治州民政工作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及工作計畫;組織開展民政工作調研活動,組織起草綜合性檔案;負責大型會議的籌備、組織工作;負責機關督查督辦工作;協調各業務處室辦理人大方案、政協提案和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負責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民政統計、宣傳、信息、檔案管理、安全保衛、來信來訪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自治州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並對其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經費、國有資產;負責機關的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建工作;負責老幹部管理、機關後勤工作。
(二)優撫安置處(自治州雙擁辦、自治州軍休幹部管理站)
負責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擬定地方性撫恤優待和安置辦法;組織指導全州擁軍優屬慰問活動,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的褒場工作;編制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軍隊復員幹部的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的優撫安置工作;承擔自治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等工作;負責軍休經費的管理使用;負責軍休人員遺屬的管理工作。
(三)救災救濟處
負責全州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上報和發布災情;慰問災民,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城鄉社會救濟工作;監督檢查社會救濟政策的落實。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提出自治州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鄉鎮規範化建設和政務公開,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自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五)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
貫徹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州社會福利發展規劃,制定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的標準及管理規範;接收社會各界對社會福利機構的捐贈;貫徹婚姻和殯葬工作法律、法規,指導婚姻登記和婚葬服務工作,推行婚葬習俗改革,指定收容遣送和流浪兒童救助工作的辦法和措施,指導協調收容遣送工作。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處
擬定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規劃、操作規範、優惠政策(提交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分配上級和本級財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監督檢查保障標準的執行和資金的使用;負責全州保障對象的統計、匯總工作。
(七)區劃地名管理辦公室
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組織、協調、指導省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鄉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民間組織登記管理中心
(八)民間組織登記管理中心
根據國家社團管理法規,負責自治州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規範會費收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全州社團登記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