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基本法補充條款

伊朗基本法補充條款,伊朗卡扎爾王國國王穆罕默德·阿里·沙(Mohammad Ali Shah Qajar,1907—1909年在位)於1907年10月批准。共107條。規定不經議會同意,政府不得將租讓權讓給外人,不得向外國借款,不得締結條約和協定;議會由上下兩院組成,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以及政府向議會負責的原則;並宣布人身、財產、住宅和私人通訊秘密不受侵犯;確認什葉派伊斯蘭教為伊朗國教;人民雖有受教育、出版、集會和結社等自由,但不得與伊斯蘭教教義相牴觸。還規定設立有高級僧侶參加的常設委員會,審查議會通過的法律草案是否符合伊斯蘭教的精神。該條款是伊朗憲法的最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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