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推進工業強區建設,組織研究全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戰略,提出政策措施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狼碑
(二)負責工業行業的巨觀管理與綜合指導。擬訂行業發展戰略,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行業規劃、計畫,貫徹實施您和翻國家有關工業發展的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貫徹執行國家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協調行業內部關係和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三)監測、分析工業運行態勢,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頸槳放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四)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對上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安排的財政性建設資金申報意見,提出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意見。
(五)貫徹執行高新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參與國家、省、市有關科技重大項目,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信息服務業(不含電信業、社會調查業、信息提供業、諮詢業、經紀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六)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綠色製造、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全區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工業環保產業發展,協調工業環境保護,組織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承擔推進建設生態強區有關工作。
(七)推進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競爭力。負責工業企業扭虧體乃簽增盈工作。與有關部門共同負責企業治亂減負工作。指導企業培訓和人才引進交流工作。負責工業和信息化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民爆行業生產、銷售監管工作。
(八)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公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承棵邀姜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指導和推動全區中小企業創業、融資、擔保、創新等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九)統籌推進全區工業領域信息化發展,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推動“網際網路+先進制造業”發展,協調推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籃戶再槳融合,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十)負責鹽業行業管理。承擔省、市、區級儲備食鹽管理職責。
(十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發展散裝水泥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散裝水泥利用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負責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一)負責推進落實相關政策,促進企業兼併重組。研究擬訂鼓勵支持的政策措施。配合協調推進央企與地方企業的合作、重組,協調推進地方企業改組與兼併,協調推動重點行業的相關企業組建產業聯盟。負責處理部門承擔的所有改制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的善後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工業和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指導企業開拓市場。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各類經濟信息。聯繫工業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中介組織。
(十三)負責木材原料加工行業管理職能。負責全區以木材為原料的加工企業的管理、指導、協調工作,組織實施以家具、人造板、工藝品為重點的木材精深加工產品的綜合、協調、要素保障,促進林產工業行業的產業升級。(此條刪除)
(十四)負責木材原料加工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區以木材為原料的加工企業的管理、指導、協調工作,組織實施以家具、人造板、工藝品為重點的木材精深加工產品的綜合、協調、要素保障,促進林產工業行業的產業升級。
(十五)貫徹落實國家、省里出台的軍民融合、國防科技工業相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導軍民融合相關產榜熱廈業和企業對接合作,負責組織開展軍民技術雙向轉化及推廣套用,參加國家、省、市開展的軍民融合活動。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內外貿易、利用外資及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政策,組織實施全區國內外貿易、利用外資、對外開放、對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研究經濟全球化、對外開放、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意見建議。
(十七)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十八)擬訂全區國內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引導區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指導全區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十九)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政策。推動全區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商務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擬訂促進餐飲服務、酒類流通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及政策,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含二手車、報廢汽車)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承擔組織實施全區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全區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照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和拍賣等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一)貫徹實施國家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擬訂促進全區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全區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二十二)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全區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全區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及省限制出口技術工作。監督管理防擴散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進出口工作。
(二十三)牽頭擬訂區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全區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二十四)處理全區在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相關事務,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和對外貿易協調工作。
(二十五)組織協調全區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及國外對我區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二十六)巨觀指導全區利用外來投資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外商投資企業申報、設立及變更。依法監督檢查外商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契約章程的情況。負責外商投資情況的統計、分析、考核和聯合年報。參與組織境內外重大招商引資活動。
(二十七)指導區域對外合作工作。負責對外區域經濟合作情況的統計、分析。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的服務工作。
(二十八)負責全區對外經濟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外派勞務(含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牽頭擬訂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監督管理區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負責對外援助和受援相關工作。
(二十九)擬訂與毗鄰國家經貿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指導管理對俄邊境小額貿易、邊民互市貿易。負責區對俄、東北亞地區多邊、雙邊經貿會議活動的組織與銜接工作。
(三十)負責本行業領域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本行業領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十一)擬訂全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意見以及科技發展、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十二)統籌推進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推進區科技決策諮詢制度建設。
(三十三)牽頭建立統一的區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協調管理區級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並監督實施。
(三十四)組織協調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擬訂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監督實施,推進重點實驗室建設,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三十五)編制區重大、重點科技項目計畫並監督實施,統籌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等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技術攻關和成果套用示範。
(三十六)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
(三十七)牽頭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開展科技型企業評價、認定等管理服務工作,協調推動落實科技型企業扶持政策。
(三十八)統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區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科技園區建設。
(三十九)負責科技監評價體系建設及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指導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組織實施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指導全區科技保密工作。
(四十)擬訂科技對外交往與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指導相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四十一)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區重點引進外國專家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外國高端科學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繫服務機制。擬訂出國(境)培訓規劃、政策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四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畫,推動高端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
(四十三)根據區政府的授權,協調全區經貿展覽及相關的管理工作,組織參加國際博覽會和專業性展覽會,積極拓展外貿、外資和外經業務。
(四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下設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行政級別為正股級。
(十二)組織開展工業和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指導企業開拓市場。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各類經濟信息。聯繫工業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中介組織。
(十三)負責木材原料加工行業管理職能。負責全區以木材為原料的加工企業的管理、指導、協調工作,組織實施以家具、人造板、工藝品為重點的木材精深加工產品的綜合、協調、要素保障,促進林產工業行業的產業升級。(此條刪除)
(十四)負責木材原料加工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區以木材為原料的加工企業的管理、指導、協調工作,組織實施以家具、人造板、工藝品為重點的木材精深加工產品的綜合、協調、要素保障,促進林產工業行業的產業升級。
(十五)貫徹落實國家、省里出台的軍民融合、國防科技工業相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導軍民融合相關產業和企業對接合作,負責組織開展軍民技術雙向轉化及推廣套用,參加國家、省、市開展的軍民融合活動。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內外貿易、利用外資及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政策,組織實施全區國內外貿易、利用外資、對外開放、對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研究經濟全球化、對外開放、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意見建議。
(十七)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十八)擬訂全區國內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引導區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指導全區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十九)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政策。推動全區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商務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擬訂促進餐飲服務、酒類流通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及政策,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含二手車、報廢汽車)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承擔組織實施全區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全區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照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和拍賣等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一)貫徹實施國家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擬訂促進全區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全區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二十二)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全區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全區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及省限制出口技術工作。監督管理防擴散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進出口工作。
(二十三)牽頭擬訂區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全區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二十四)處理全區在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相關事務,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和對外貿易協調工作。
(二十五)組織協調全區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及國外對我區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二十六)巨觀指導全區利用外來投資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外商投資企業申報、設立及變更。依法監督檢查外商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契約章程的情況。負責外商投資情況的統計、分析、考核和聯合年報。參與組織境內外重大招商引資活動。
(二十七)指導區域對外合作工作。負責對外區域經濟合作情況的統計、分析。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的服務工作。
(二十八)負責全區對外經濟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外派勞務(含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牽頭擬訂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監督管理區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負責對外援助和受援相關工作。
(二十九)擬訂與毗鄰國家經貿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指導管理對俄邊境小額貿易、邊民互市貿易。負責區對俄、東北亞地區多邊、雙邊經貿會議活動的組織與銜接工作。
(三十)負責本行業領域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本行業領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十一)擬訂全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意見以及科技發展、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十二)統籌推進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推進區科技決策諮詢制度建設。
(三十三)牽頭建立統一的區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協調管理區級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並監督實施。
(三十四)組織協調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擬訂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監督實施,推進重點實驗室建設,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三十五)編制區重大、重點科技項目計畫並監督實施,統籌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等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技術攻關和成果套用示範。
(三十六)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
(三十七)牽頭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開展科技型企業評價、認定等管理服務工作,協調推動落實科技型企業扶持政策。
(三十八)統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區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科技園區建設。
(三十九)負責科技監評價體系建設及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指導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組織實施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指導全區科技保密工作。
(四十)擬訂科技對外交往與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指導相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四十一)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區重點引進外國專家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外國高端科學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繫服務機制。擬訂出國(境)培訓規劃、政策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四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畫,推動高端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
(四十三)根據區政府的授權,協調全區經貿展覽及相關的管理工作,組織參加國際博覽會和專業性展覽會,積極拓展外貿、外資和外經業務。
(四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下設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行政級別為正股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