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所謂託管,顧名思義就是委託管理的意思,具體是指企業所有者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由具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並能夠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償經營,以明晰企業所有者、經營者、生產者責權利關係的一種經營方式。換言之就是通過契約形式,受託方有條件地接受管理和經營委託方的資產,以有效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託管經營通過“外在於”企業的經營者投入一定數量的啟動資金,並把有效的經營機制、科學的管理手段、科技成果、優質品牌等引入企業,對企業實施有效管理。同時,託管經營過程中受託方憑藉自身的管理和資金優勢獲取一定的經濟回報。託管經營的實質是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通過市場對企業的各種
生產要素進行最佳化組合,提高企業的
資本營運效益。託管經營有利於進一步促進企業
政企分開;有利於明晰企業產權關係;有助於市場經濟的實施,應該說託管經營是企業改造的重要方式。
基本動因主要有四個方面:1、盤活虧損企業;2、提高營運效率;3、可操作性強;4、減少體制障礙。
特點
1.企業託管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企業託管可分為所有權託管和經營權託管。所有權託管是指委託方把企業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託方的託管形式。而經營權託管是指委託方僅把企業的經營權委託給受託方,而沒有轉移所有權的託管形式。從上文的分析中,企業託管在國外通常表現為所有權託管,而在中國則主要表現為經營權託管。
2.企業託管是在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基礎上,對企業資產的經營管理,且是一種開放式的經營管理,其目標是提高企業資產的運營效率,因而有利於資源的調動和企業的整改,並有利於企業的中長期發展。
3.企業託管克服了其他方式的局限性,面向更加廣闊的企業市場,由市場匹配委託經營雙方具有廣闊的選擇空間。委託方和受託方處在平等的地位,加大了成交的可能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4.企業託管較好地形成了企業產權市場化營運的內部利益激勵機制,避免短期行為和事實上負盈不負虧,企業經營風險最終由委託方與受託方共同承擔,起到了分散風險的作用,從而也強化了經營者的責任。
目的
企業託管是在目前不宜馬上在大範圍內推進企業破產和收購、兼併的情況下,針對企業產權主體不清、明確產權所需的配套法規嚴重滯後,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
國有資產代表權責不清等問題,在不改變或暫不改變原先產權歸屬的條件下,直接進行企業資產等要素的重組和流動,達到
資源最佳化配置、拓寬外資引進渠道以及
資產增值三大目的,從而謀取企業資產整體價值的有效、合理的經濟回報。
內容
1、接受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投資機構的委託,在一定期限內,以保證受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一定條件為前提,決定託管企業的有關國有資產重組或處置方式。
2.簽約確定受託資產總額,並確定在受託有效期內,由受託方分段獲得有關資產處置權的價格和方式,最終實現委託資產的法人主體變更。
3.受託方按約定條件代理售出受託資產,委託方按契約條款的規定向受託方支付一定的代理費或手續費。
4.受託方以接受受託企業全部債務和職工安置為條件,無償受讓有關企業。
5.受託方接受債權人的債權委託,並以相應的經營手段使債權人兌現或改變權益,受託方獲取一定的代理費。
適用對象
1、適用於一些經營惡化、挽救乏術、瀕於倒閉的企業,比如一些產品、技術、設備、人員老化,鮮有市場競爭力的企業,一些債務負擔沉重甚至
資不抵債而又告貸無門的企業,一些經過多次和多方式整頓而無效的企業等。
2.適用於一些暫時能夠維持運轉但已明顯感到經營管理力不從心的企業。企業的原始產權主體既無力自我經營企業,又不願放棄或不願輕易放棄企業所有權,託管就可能成為最佳的重組方式。
3.當運用其他方式(如兼併、收購、破產等)進行
企業重組存在體制性障礙時,可考慮託管方式。為迴避某些體制性障礙,可通過託管方式暫緩原始產權的轉讓,而先將
法人產權讓渡出去,一方面先努力救活企業,另一方面設法予受託方更優惠的經營條件,以滿足受託方的利益要求。
4.當適用其他方式進行企業重組存在資金投入過大的障礙時,可考慮託管辦法。此時託管可有效地緩解買方主體的資金壓力,因而它可暫不進行原始產權的變更,進而可暫時免交購買這項產權的費用。
5.當買方主體一時說不準購買目標企業的未來前景,亦或本不想購買目標企業原始產權時,可通過託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減小這項投資的風險。
主體與客體
企業託管的主體
一般地企業託管中的受託方,必須是具備接受企業資產託管經營管理能力和權力的獨立企業法人。可以是按現代企業制度模式建立的企業託管公司、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也可以是中外合資或外商獨資企業。其職責在於直接以實現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按約定條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經營、管理、運作受託資產,取得顯著的經濟回報,使企業獲得新的生命力。
企業託管的客體
委託管理的標的企業可以按實際發展需要,以多種對象為選擇,可以是經營不善的虧損企業,
資不抵債或瀕於破產的企業,也可以是經營較好的企業。以前者為對象,是一種公認的選擇,理由是這種企業的託管有利於藉助外來力量的支持使原先已經或正在失去活力的企業重新獲得生機,它顯著地符合政府和企業急於改造大批虧損、經營不善企業的迫切願望,在實際中具有相當大的市場。而以後者為對象,則需要觀念的突破,從某種角度來看其意義更為深遠,託管不僅有利於這此企業通過
資產重組和再配置獲得更好、更大的績效,而且利於國際標準的現代企業迅速形成。
經營模式
企業託管經營模式
1.企業產權的託管經營
託管經營以企業產權為標的物,委託方當事人依據一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通過與受託方簽訂契約,以一定的條件為前提,以一定的代價作為補償,將企業的全部
財產權讓渡給受託方處置。企業產權的託管經營實質上是一種非公開市場的企業產權交易。在產權市場,沒有得到健全與完善的條件下,這成為產權流通的一種變通方式。
2.國有資產的託管經營
該種託管是指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以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將國有企業和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資產通過
契約形式委託給受託方當事人。由於所有制性質決定,在這種託管經營中,託管的標的物只能是企業的經營權,而不是企業的財產權。這是一種以短期產出為運作目標的經濟行為,受託方當事人只能在契約約定的範圍內,通過對託管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以及採取其他手段,使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
3.國有企業的託管經營
該種模式是由特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將一部分虧損的國有
中小企業接管,通過全面的改造,改變原有的企業結構和資產結構,從而實現資源的再配置,受託管方對託管企業是全面的接受,包括企業的全部財產、全部職員和債務。我們認為,嚴格地講,託管經營是指企業
法人財產權主體(委託人)通過信託協定,將企業資產或者
企業法人財產(整體或者部分)的經營權和處分權讓渡具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並能夠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法人(託管人),由託管人對受託資產進行管理和處理,
保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一種經營方式。企業託管的實質是在明確企業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責權利關係中引入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信託機制。企業託管實質上源於信託。
託管形式
企業託管的形式
1.整體託管經營。微利或虧損的中小型企業一般可以實行整體託管經營,即將整個企業交給受託方進行經營。
2.分層託管經營。大型企業可以對其下屬的分廠或車間化整為零、分而治之,實行分層式託管經營。
3.部分託管經營。可從企業中劃出幾條生產線、幾個生產車間,對其實行託管經營。
4.專項託管經營。對企業中的某項業務,如產品生產組織或產品銷售,產品設計等單個環節實行託管經營。
5.企業的債務、債權託管。
新的企業託管模式
網路行銷託管(網站推廣託管、網路推廣託管),就是把原本需要企業自己僱人實現的網路行銷工作以契約的方式委託給專業網路行銷服務商。網路行銷託管服務商以網際網路為平台,在深入分析企業現狀、產品特點和
行業特徵的基礎上,為企業量身定製個性化的高性價比的網路行銷方案,並全面負責方案的有效實施,同時對網路行銷效果進行跟蹤監控,定期為企業提供效果分析報告。網路行銷服務商通過整合利用了企業內外部優勢資源,通過自身專業的技術、精準的行銷策略、有效的執行從而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發揮自身核心競爭力和增強企業對外環境的應變能力的目的。
整合網路行銷是充分分析企業現狀、 產品特點和行業特徵,深入研究網際網路上的各種媒體資源,熟悉網路行銷的各種產品方法的基礎上,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根據不同的網路行銷平台、產品和方法的優缺利弊,進行整體行銷策劃,綜合選擇、利用各種網路資源,為企業提供符合企業自身、性價比高、目標定位精準的個性化整合網路行銷解決方案。
網路行銷託管是以網際網路為平台,服務商為企業量身定製個性化的高性價的網路行銷方案引,全面負責方案有效實施,對網路行銷效果進行跟蹤監控,並定期為企業提供效果分析報告。
簡單的說,就是“把網站和推廣交給我們,專注你所長去!”
法律關係
企業託管經營中的法律關係
託管經營在託管方與受託方當事人之間形成託管的法律關係,委託方和託管方以及託管企業都以此享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託方的權利和義務。委託方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⑴託管行為的決定權和簽約權。委託方有權選擇受託方,有權決定是否簽訂託管協定。
⑵按照契約的約定收取託管經營收益。這是託管經營中委託方享有的一項主要權利。由於託管經營通常是有償託管,受託方基於其託管行為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委託方當然也應當有權對被託管企業的經濟收益進行再分配。因為託管經營並沒有改變企業的所有權主體。
⑶對受託方的經營狀況進行考察。託管方有權對受託方對被託管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考察,以
保證被託管企業被正當經營。
⑷在受託方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委託方當事人可以對
抵押物的權屬等問題進行核查。
⑸當受託方未能按照契約的約定完成託管任務時,委託方可以處分受託方提供的擔保物或者要求受託方給與賠償。
委託方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種:
⑴按照契約的約定向受託管方支付報酬。當受託方按照契約的約定完成託管任務時,受託方有權獲得報酬。
⑵指示的義務。託管行為通常需要委託方當事人給與受託方當事人明確的指示,當受託方當事人要求委託方給與指示時,委託方應當及時進行指示,否則因此而給被託管企業造成的損失,不得要求受託方賠償。
⑶配合受託方當事人進行託管經營的義務。委託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地向受託方提供有關的資料等,不得隨意非法干預受託方的經營。
(二)受託方的權利和義務。受託方在託管經營中享有以下權利:
⑴使用、支配被託管企業的資產。由於受託方在託管法律關係中是託管企業財產的實際占有者,根據託管契約的本質,受託方有權對企業財產進行使用和支配,當然,這種使用和支配應當以保證託管企業的正當經營為目的。
⑵決定被託管企業的一些基本經營政策、方針。受託方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決定被託管企業的機構設定,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自行決定被託管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工資獎金制度;自行決定和實施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
⑶獲得報酬的權利。
受託方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⑴保管被託管企業財產的安全,保障被託管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由於被託管企業實際上被受託管人占有和支配,自然應當由受託管人承擔保管義務。受託方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而給被託管企業財產造成損失的,受託方當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⑵積極完成託管任務的義務。這是受託方的基本義務。受託方應當根據契約的約定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託管企業進行託管經營,不得實施有損於被託管企業的行為。受託方應當按時向委託方提供被託管企業的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收益分配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報表,年終決算表應當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核驗證。
(三)被託管企業的權利和義務。被託管企業在託管法律關係中並不是完全的客體,託管企業也可以享有一些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
被託管企業的權利主要有:
⑴企業職工依然享有法律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權利,例如
勞動報酬、養老保險以其他社會保障權利。
⑵可以要求受託方說明企業發展和產品結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內容。當然被託管的企業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
託管協定
企業託管協定
*****有限公司企業託管部
*****有限公司(註:被託管企業產權人)
鑒於:
1.*****公司(註:被託管企業)因財務狀況不佳需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對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處置,同時對職工予以妥善安置;
2.*****公司(註:被託管企業)停止生產經營後,留守人員在處理資產和債權債務時需*****公司(註:被託管企業產權人)予以組織、協調和監督;
3.*****公司(註:被託管企業產權人)擬將其所負的前項職責委託*****有限公司企業託管部代為履行。
*****公司(註:被託管企業產權人)與*****有限公司企業託管部就*****公司(註:被託管企業)託管有關事宜,根據《*****有限公司關於停業企業託管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下列條款,以資信守。
第一條 協定雙方
1.1 委託方:*****公司(註:被託管企業產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1.2 受託方:*****有限公司企業託管部(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負責人:
第二條 託管標的
2.1 *****公司(註:被託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系甲方於 年 月 日開辦的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
2.2 企業停止生產經營後,其留守人員負責處理資產、債權債務和安置職工,但須在乙方組織、協調和監督之下進行;
2.3 託管期間,企業產權隸屬關係、資產、債權、債務的法定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不變;
2.4 截至 年 月 日,企業總資產為人民幣 萬元、總負債為人民幣 萬元、所有者權益為人民幣 萬元;職工人數為 人,其中離退休人員 人。
第三條 託管權利義務
3.1 甲方權利義務
A、負責辦理企業停止生產經營的有關手續;
B、負責就企業託管之行為取得有關部門批准;
C、督促企業進行清產核資,編制財務報表及職工清冊,委託審計機構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D、組織成立企業留守工作組;
E、於本協定簽署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移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章及其它印鑑(包括在企業各開戶銀行備案的私人印鑑)、管理檔案、人事檔案、業務檔案、技術資料、財務帳冊(包括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同時提供留守工作組成員名單及簡歷;
F、託管期間,如有必要,須協助乙方組織和協調有關託管工作。
3.2 乙方權利義務
A、 組織協調和監督企業留守工作組清理、處置資產、債權、債務、安置職工;
B、 保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章及其它印鑑(包括在企業各開戶銀行備案的私人印鑑),文書檔案資料(包括管理檔案、業務檔案、人事檔案、技術資料、財務帳冊等);
C、 審查批准企業留守工作組制訂的資產、債權債務處置和職工安置方案;
D、 認為必要時,要求甲方註銷企業;
E、 根據實際情況,建議企業採取其它方式進行改制或進入破產程式。
3.3 企業及其留守工作組權利義務
A、負責企業清產核資,編制財務報表及明細,配合審計機構進行審
計;
B、託管之前,與留守工作組成員之外的職工解除勞動契約;
C、本協定簽署之日起十日內,留守工作組草擬企業資產、債權、債
務處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報乙方審查批准;
D、經乙方同意,留守工作組可合法處置企業資產、債權並安置職工;
E、經乙方同意,留守工作組可處理企業的對外債務並由企業承擔相
應民事責任。
3.4 甲方須保證企業留守工作組全面履行本協定第3.3條規定之職責。
第四條 託管期限及託管費用
4.1 託管自本協定生效之日始至 年 月 日止,為期壹年;
4.2 託管期限內出現《試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視為託管終止;
4.3 託管期限屆滿後,甲方、乙方、企業留守工作組共同簽署《企業託管終結確認書》;
4.4 企業託管費用包括:託管機構人員薪酬、企業留守工作組人員薪酬、企業託管期間因善後工作發生的費用;
4.5 除託管機構人員薪酬外,其它託管費用均由甲方或企業負擔。
第五條 法律責任
5.1 甲方和企業應對移交乙方保管的包括財務帳冊在內的文書檔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5.2 企業對其資產和債權擁有所有權,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5.3 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由甲方享有;
5.4 因企業註冊資金未到位或未完全到位導致的民事責任由甲方以出資額為限承擔。
第六條 其它
6.1 本協定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所達成之補充協定作為本協定附屬檔案與本協定具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協定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並經****市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6.3 本協定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市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局備案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