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濟戶口管理辦法

企業經濟戶口管理辦法

企業的工商登記是監管企業的重要依據,也被稱為“經濟戶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首先要依法規範登記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切實做好登記註冊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經濟戶口管理辦法
  • 監管檔案:靜態管理檔案
  • 監管檔案:動態監管檔案
  • 章節:7
經濟戶口的定義,經濟戶口管理辦法的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企業經濟戶口的內容,第三章 企業經濟戶口的建立,第四章 企業經濟戶口的計算機管理,第五章 企業經濟戶口的管理,第六章 企業經濟戶口的開發與套用,第七章 附 則,

經濟戶口的定義

。在登記註冊過程中,不得隨意違反法律、法規,降低條件和簡化程式。要嚴格註冊資本(金)的審查,嚴厲查處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金)、抽逃出資的違法行為。集中開展取締無照經營的活動,嚴厲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全面實施首辦責任制,逐步推行“一審一核”制度,推進企業登記前置審批和互聯審批制度改革,提高登記註冊的效率。“經濟戶口”的監管檔案包括靜態管理檔案和動態監管檔案。
靜態管理檔案的內容依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的企業登記資料,以登記註冊內容為主,主要包括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金)、企業類型、經營範圍、經營期限、開業日期等基本情況。動態監管檔案的內容以工商所對企業日常監管情況為主,包括企業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及定期檢查、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年檢、處罰等情況。

經濟戶口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場的監督和管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實行登記機關與工商行政管理所[直屬分局或雙生分局,以下簡稱工商所(分局)]上下聯動、密切配合的監管模式,促進地方經濟和企業的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企業經濟戶口是工商所(分局)依法對企業登記註冊、監督管理過程中形成的以戶為單位,能反映企業經營全貌及企業監管全部內容的綜合資料。
第三條 建立企業經濟戶口的途徑是通過收集、整理、歸納企業登記、監督管理及企業發展過程中登記註冊檔案、證件、證書、圖片等資料,反映企業經營全貌和企業監管情況的有關基礎信息。

第二章 企業經濟戶口的內容

第四條 企業經濟戶口的基本內容有: (一)企業登記註冊情況,包括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別、註冊資金(本)、經營範圍、經營方式、主管部門、出資人、經營期限、註冊號、核准登記註冊日期及登記事項變更、注(吊)銷情況;
(二)企業專項審批資料,包括企業經營所需的各種前置審批、許可證資料及其有效期限;
(三)企業分支機構情況;
(四)企業商標註冊管理情況;
(五)企業廣告登記管理情況;
(六)企業契約管理情況;
(七)企業榮譽,包括企業歷年來榮獲的各種獎勵、榮譽;
(八)企業違法違章查處記錄。
第五條 企業經濟戶口的附加內容可以有:
(一) 工商部門市場巡查記錄;
(二) 企業年檢、企業回訪記錄;
(三) 企業法律、法規培訓記錄;
(四) 工商部門對企業的年度綜合評定記錄;
(五) 其它有關記錄。

第三章 企業經濟戶口的建立

第六條 企業經濟戶口由工商所(分局)負責建立。 第七條 企業經濟戶口要本著真實完整、實用方便的原則建
立。 第八條 企業經濟戶口按一戶一卷方式立卷。 第九條 企業經濟戶口按以下情況立卷:
(一) 已登記註冊企業由工商所(分局)集中立卷。;
(二) 新開辦企業,在收到登記註冊機關返回登記註冊資料
後十個工作日內歸檔。 第十條 注(吊)銷企業,工商所(分局)在收到登記機關注(吊)銷核准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另行立卷。
第十一條 遷出(入)企業工商所(分局)在收到登記機關遷出(入)企業通知書後二十天內與遷入(出)地工商機關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 企業經濟戶口內容應及時補充、完善:
(一) 企業登記事項變動的,在收到登記機關返回的變更登記資料後十天內補充歸卷;
(二) 商標、廣告、契約等監管內容發生變動的,十天內補充歸卷;
(三) 企業榮譽按年度於年初集中補充歸卷;
(四) 企業違章違法查處記錄,在處罰決定書下發後十日內補充歸卷;
(五) 市場巡查記錄當天補充歸卷;
(六) 企業年檢、回訪等記錄在該項工作結束後及時補充歸卷;
(七) 企業經濟戶口內容如有必要,可隨時補充歸卷。

第四章 企業經濟戶口的計算機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逐步利用計算機網路工程,建立企業經濟戶口網路系統。
第十四條 企業經濟戶口計算機網路系統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註冊概況、年檢情況、獎懲備案、警示信息、違法違章查處情況等。
第十五條 企業經濟戶口計算機網路系統由工商所(分局)按系統軟體要求及時建立,動態更新,確保登記資料的客觀真實性。
第十六條 建立企業信譽資料庫,將企業重契約、守信用情況、商業欺詐行為、長期拖欠應付款額等信息向社會開放。以達到規範市場秩序,淨化市場環境,高效、科學、務實地為社會服務。

第五章 企業經濟戶口的管理

第十七條 工商所(分局)應配備與企業經濟戶口管理業務
相適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 企業經濟戶口的管理工作人員要熟悉企業登記管
理、檔案管理及計算機網路管理有關知識。 第十九條 企業經濟戶口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確須變
動或調動的,應將所管理的企業經濟戶口向接替人移交清楚。
第二十條 企業經濟戶口應有專門的裝具和檔案櫥具,並配備必要的防火防蛀設施。
第二十一條 企業經濟戶口內的圖文字跡、填寫要求、整理標準按檔案管理規範要求辦理。

第六章 企業經濟戶口的開發與套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努力開發、利用企業經濟戶口的信息,積極面向社會、面向企業、面向公眾,為領導決策和企業經營服務,為地方經濟發展和招商引資服務。
第二十三條 已建立企業經濟戶口計算機網路系統的工商所(分局)要逐步實現計算機聯網,以便共享信息資源。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持有公函,並出示查詢人員有效證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方可進行資料查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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